散装水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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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9•【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散装水泥的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当提高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散装率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具体比例由市、行署确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扩建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审批。

第八条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增加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确有困难的企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从专项资金中适量提供有偿投资。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时按量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

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

水泥散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泥散装管理工作,维护水泥散装市场秩序,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相关单位。

三、水泥散装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生产。

2. 生产设备和条件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3. 检验检测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 质量管理水泥散装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水泥散装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运输。

2. 车辆装载水泥散装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安全装置,严格按照水泥装载要求进行装载,保证安全运输。

3. 路线管理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运输。

4. 运输记录水泥散装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运输记录,对每次运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车辆信息、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水泥散装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所有销售产品必须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泥散装销售。

2. 产品质量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3. 价格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产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信息管理水泥散装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产品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批次、生产企业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六、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水泥散装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泥质量和安全运输。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

散装水泥出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散装水泥出厂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散装水泥的企业。

三、管理要求1. 企业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相应的认证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 企业应制定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5.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管理1. 原材料采购:企业应选择优质、合格的水泥原料供应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2. 生产工艺: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 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质量检测: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测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检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5. 包装标识:企业应规范产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装前应对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产品无破损和泄漏。

五、储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散装水泥储存库房,定期清理、消毒和除尘。

2. 对储存的散装水泥应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3. 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六、运输管理1. 企业应选择资质合格的运输公司进行散装水泥的运输,确保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容易受到挤压、震动等影响。

2.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适应散装水泥的特殊运输要求。

3. 对散装水泥的装卸作业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

七、销售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保证产品畅销。

2. 对产品销售情况应及时掌握,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为产品改进和市场拓展提供依据。

3. 对用户提出的投诉和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用户满意。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二○○八年十二月二日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机构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船和泵送车等专用运输工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批准,符合减征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的,予以减征。

前款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由县、市主管机构汇总后报省主管机构核实,有关征稽规费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减征手续。

第七条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运输工具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达到80%以上,经主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和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鼓励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行政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业务接受省散办的指导。

县(含县级市,下同)、乡镇原则上不设立散办。

第五条各级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制订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生产、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以及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本世纪末必须配备发放70%以上散装水泥能力的设施。

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配备的,须经主管部门和散办批准。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张国光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计划、经贸、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发展散装水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供应散装水泥。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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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散装水泥拌制混凝土需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报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品种、标号、厂别及牌号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
要求。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试试验报告。

同厂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的同一出场编号500t为一批。

取样方法随机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用槽型管在适应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不超过2m)。

取样搅拌均匀后从中取出不少于12kg 作为试样放入标准的干燥密封容器中,同时另取一份封样保存。

在随机取样进行化验、检验不合格时,必须进行对于同批检验、化验对象,进行双倍取样,再做复试。

检查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及和易性,每一工作班至少两次。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搅拌合
物应搅拌均匀、颜色一致,具有良好的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不泌水、不离析。

不符
合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及时调整。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对现浇商品
混凝土结构,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有抗渗要求的
商品混凝土,应按规定留置抗渗试块。

如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 d 低于5 ℃,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材料及施工要求应符合规
范规定外,应提交一份关于冬季施工方案,详细说明施工方法和设备,保证温度在浇筑后
的前7 天不低于10 ℃。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上继续浇筑混凝土时,结合面的温度至少应有
5 ℃,且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仍应维持5 ℃或以上的温度。

搅拌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
延长50 %.
施工前应向施工班组及技术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安全、环保交底。

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粗砂,
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砂中含泥量:对于不小于M5的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
于M5的砂浆,不应超过10%。

硫化物折合为三氧化硫(SO3)应小于2%。

受客观条件所限,采用人工、砂及特细砂时,在能满足砂浆技术条件时,通过合理增加水泥用量,对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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