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19〕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19〕1号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
特通告如下:一、从2019年3月1日起,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区域如下:(一)灵川县及临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区六个城区全境;(二)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阳朔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的县(市)城镇及部分毗邻乡镇和重点乡镇全境(详见附件)、工业园(集中)区;(三)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砂浆供应的;(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五)抢险救灾需要的;(六)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为何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07年9月1日起,北京等10个城市将正式启动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这是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此次列入“禁现”范围的共有127个城市,涵盖了29个省(区、市)。
除首批“禁现”的10城市外,其余117个城市将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实施。
开展“禁现”工作,从更深层次促进了节能减排,并为资源综合利用开辟了新途径。
“禁现”要求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它改变了现场拌制砂浆必须由人工装卸、人工搅拌、人工喷涂的落后作业方式,而采用了现代化、机械化的新一代生产方式。
水泥在出厂前由专业化机械搅拌完毕,灌入全封闭的专业运输车运至施工现场,随即由机器喷涂墙面或浇灌墙体。
用预拌砂浆代替现场拌制砂浆,不是简单意义的同质产品替代,而是采用了先进工艺拌制、提高了技术含量、产品性能得到增强的更高层次的替代,是用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来代替传统、落后的建筑材料。
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预拌砂浆从搅拌、运输到使用均在密封的装备和环境下作业,全部使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使水泥从袋装变散装,彻底告别了一次性包装袋。
这首先节约了一大笔为制造包装袋花费的能源开支:2006年,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包装袋94亿只,由此节省包装费用2115亿元、包装纸2826万吨(折合木材15545万立方米)、节约电力339亿度、节约水资源71亿吨,综合能耗节约达8074万吨标准煤。
此外,去除包装袋也就避免了包装破损带来的水泥损耗。
2006年,通过发展散装水泥减少水泥破损2119万吨,仅此一项就减少经济损失55亿元。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还可大大减少水泥、石灰用量。
以2006年全国35亿吨砂浆需求量计算,如果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每年因此而节约能耗就达315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150万吨。
预拌砂浆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成分配比,可避免现场搅拌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的建筑质量隐患;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一套可追溯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制度上强化了生产单位的质量意识,保证了建筑质量安全,大大降低了工程返工率,从而实现了更广泛意义上的“节材”,并能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节材、建筑节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大局。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制
附件二:
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
土和砂浆备案通知书
()散办备〔〕号
申请备案单位: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经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上述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款、第二十八条第()款规定,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请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同意项目前的〔〕内打√,其他项目前的〔〕内打×)
年月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05年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我市全市范围属于禁用袋装水泥的区域。
今年颁布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要求,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管理,严查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纠,禁止袋装水泥进场。
二、从2011年11月1日起,由市、镇质量监督机构结合质量监督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巡查时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情况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在发出的质量监督执法文书中明确要求停止使用袋装水泥,并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检查发现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每次对施工企业在市信用平台作扣10分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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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混凝土和砂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制
一、工程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电话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
万元
二、水泥、混凝土、砂浆总用量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水泥
吨
混凝土
立方米
砂浆
吨
三、申请备案项目
使用袋装水泥〔 〕
现场搅拌混凝土〔 〕
现场搅拌砂浆〔 〕
四、申请备案理由: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审核情况
受理人
材料初审意见
合格〔 〕 补正〔 〕
初审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是〔 〕 否〔 〕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