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3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体育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全省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
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组织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五)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闽政办[2010]292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0〕2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因人事变动,现将重新调整后的《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安排冯声康(秘书长):协助省长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含省政府顾问团法律顾问组工作)。
刘明(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全面工作。
主管办公厅综合协调处、秘书处、接待处、人事处、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等工作。
负责编制、人事、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业务。
联系单位: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驻闽部队、武警福建总队,各新闻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林昌丛(副秘书长):负责外经、外贸、对外开放、利用外资、海防、口岸、打击走私、对台事务、港澳事务、平潭开放开发等方面业务。
负责平潭开放开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分管办公厅外经侨务处、海防综合管理处,以及政法处相关工作。
联系单位: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福州和厦门海关、边检、安检机构,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省贸促会、台联、金胞联,中国(福建)外贸中心集团公司、福建华闽实业(集团)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彭照杉(副秘书长):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
孔繁圣(副秘书长):负责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商务局(加挂“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2.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承担的典当监管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商贸服务业局(不含典当、畜禽屠宰监管)、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
(四)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商务厅下放的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
2.增加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自贸试验区项目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南政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加挂“南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综合管理全市港澳事务的职责。
(三)加强或协助处置境外涉及我市的突发事件,维护我市机构、人员在海外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四)加强指导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
(五)加强对海外华文教育发展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团开展涉侨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决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外事、侨务和港澳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团开展涉侨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的宣传、文化交流和海外华文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乡村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指导民族乡逢10周年庆典活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浙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我省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调研和管理职责。
(六)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7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0【实施日期】201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市、县(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发布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监督实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法规,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厅行政许可受理有关工作,承担本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权益的贯彻落实;协调做好我省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工作。
(三)民族经济发展处
协助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挂钩帮扶工作和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民族社会事业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承担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外事管理工作。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天主教、基督教外事管理工作。
(七)民间信仰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开展民间信仰有关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和指导基层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