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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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风险分析

【标 签】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风险分析

【业务主题】其他税费

【来 源】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 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目前对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差额征 收营业税。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避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税务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方法主要有: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避税方法。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 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 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造成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 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 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方法,或者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避税的原因分析

1、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劳 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的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风险。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 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方法。

2、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地少缴、不缴有关税费。

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款,而缴纳营业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营业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旦被稽查,往往敷衍了事。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劳务派遣行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法》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

2、加强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应注意程序合法。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注意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规范开具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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