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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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讲解
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其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
总流入。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720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4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那么,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提示】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
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房屋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确认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案例2】
甲公司用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自建三栋同样设计的厂房,全部成本合计6 000万元,完工当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建成后其中一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用于经营租赁,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租赁期开始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为2 400万元(1 200÷
3+ 6 000÷3)。
第三节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除外。
成本模式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可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进行处理。
1.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3】
甲企业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该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 8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乙企业每月支付甲企业租金8万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调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 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1 5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折旧l 800÷20÷12=7.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
本
75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
销)75 000(2)确认租金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
款)80 000贷:其他业务收
入
80 000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
失
3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
备 3 000 000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换的价格。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