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资源税费法律制度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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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启示

美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启示

美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及启示李刚【摘要】在美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不同的土地所有者.对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所有土地,矿业权的出让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而私人土地所有者主要是通过谈判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总体来看,联邦政府对其所有的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且矿产资源税费以权益金为主,使用范围广泛,而州政府对于不同土地所有权实行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因此,建议整合我国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和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税费制度,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的总体负担,合理安排矿产权益金的空间分布,探索实行油气和非油气年度累进制,强化探矿权使用费调节作用.【期刊名称】《财会研究》【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5页(P27-31)【关键词】美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作者】李刚【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4.4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提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与此同时,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因此,从产权角度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和总结美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一)初始产权的界定在古典经济学中,土地泛指所有供给缺乏弹性的自然资源。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依附于土地,土地所有者与地下矿产资源体现为地表权与地下权的关系。

目前,世界各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地表权和地下权一体化模式,以及地表权和地下权分离模式。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拥有绝对所有权(Fee Sim⁃ ple Absolute),即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地表权和地下权。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各国纷纷探索和建立环境税制度来解决环境问题。

中英两国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代表性,值得进行比较与思考。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目标相似。

中英两国的环境税制度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通过对排放、污染等行为征收环境税,激励企业和个人改变行为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这一目标的相似性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识,也说明环境税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征税对象略有差异。

英国的环境税主要针对企业,对排放二氧化碳、废水、废气等进行征税。

而中国的环境税则包括对污染排放行为的征税,也包括对资源的征税,如石油资源税、水资源税等。

这说明英国更加侧重于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而中国更加侧重于综合性的环境问题。

此差异的存在可以理解为英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较大,对环境的影响更直接,因此重点进行调控;而中国的环境问题较为复杂,包括污染、土壤退化、资源浪费等众多方面,因此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征税。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税率和措施有所不同。

就税率而言,英国的环境税税率相对较高,以激励企业减少排放和进行技术改造;而中国的环境税税率相对较低,更多起到收入调节和资源管理的作用。

就措施而言,英国通过设置碳排放交易市场等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和能源,减少碳排放;而中国则更多采取直接征税的方式,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或征税。

这些差异既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也体现了各国在环境税制度设计上的理念差异。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与思考。

首先是税收使用效果的问题。

虽然中英两国都将环境税收的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但效果仍不尽如人意。

在中国,一部分环境税收落地较困难,使用效果偏低;在英国,税收收入大部分用于一般的财政支出,环境保护真正的收益存在缺失。

其次是环境税制度与其他政策的衔接问题。

环境税制度只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方面,需要与其他政策进行衔接和协调,形成较为完整的环境保护体系。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中外比较及启示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中外比较及启示

长, 而造成偷逃 税现象盛行 。 于是俄 罗斯进行 了前后三次
的税制改革, 这三次都没有打破累进税率的框框, 成效依 然不是很显著。2 0 0 1 年, 俄罗斯开始实行 1 3 %单一税率
Z H AO Ya h , M A r a c t :A s C h i n a n O W t a k e s a s c h e d u l e d t a x s y s t e m, t h e t a x b u r d e n o f mi d d l e - i n c o me p e o p l e w i t h a s i n g l e i n c o me s o u r c e i s h e a v y ;
公 平 。借 鉴俄 法等 国改革 经验 , 我 国应采 用混 合所 得税 带 】 模式 , 扩 大纳税人 范围 , 选择 合 理的 税 率结构 , 加 强个税 征
管 力度 , 提 高公 民的 纳税 意识 , 以进 一 步改 革 与 完善 个 人 所得 税 制度 , 更 好 的发 挥 个人 所 得 税在 经 济发 展 中应 有 的
w h i l e t h a t f o ig h h - i n c o me p e o p l e w i h t m u l i t p l e i n c o m e s O U l  ̄ e i s l i ht g . Me a n w h i l e , h t e t a x s y s t e m i s n o t v e r y f a i r s i n c e h t e h o u s e h o l d b u r -
t a x mo d e , e x p nd a t a x p a y e r s p n, a s e t t l e f o r r e a s o n a b l e t a x r a t e s l x ' u c t re u , i n t e n s i f y e f o r t i n t a x c o l l e c t i o n nd a r a i s e t h e c i v i l i n a t a x c 0 n — s c i o u s n e s s . I n t h i s w a y , t h e er p s o n a l i n c o me t x a s y s t e m c o u l d b e f u r t h e r r e f o r me d a n d i mp r o v e d ha t t h e l p p r o mo t e e c o n o mi c g r o wt h . Ke y wo r d s : e mo p n l a i n c o me t a x s y s t e m, R u s s i a nd a F r a n c e , c o mp a r i s o n i n s i d e a n d o u t s i d e o f C h i n a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研究作者:蔡鑫磊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2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社会对资源争夺的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对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里,矿业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支撑了整个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我国矿业企业暴露出自身的许多问题和缺陷,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比较研究,找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一)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是我国最早征收的矿产资源税费项目,主要是为了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但是,矿区使用费主要是针对油气开采企业征收的,其他矿业企业并不适用。

我国在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交纳矿区使用费。

此后,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交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交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

同时规定,已经交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且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纳入中央财政收入统一支配。

(二)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

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的基本建立。

中美所得税会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中美所得税会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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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939年,美国颁布了《联 邦所得税法》,对所得税会 计进行了规范
20世纪初,所得税会计逐 渐发展起来
19世纪末,美国开始实行 所得税制度
1954年,美国颁布了《会 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进
行了进一步规范
1970年代,美国开始实行 综合所得税制度,所得税会
计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000年代,美国开始实行 电子报税制度,所得税会计
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0年,中国开始实 行所得税制度
1994年,中国颁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8年,中国颁布 《企业所得税法》
2013年,中国颁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2018年,中国颁布 《个人所得税法》
2020年,中国颁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和目的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和程序 中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和共同点
美国:采用递延所得税法,将 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区分 开来,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采用递延所得税法,但 未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区分开来,统一进行会计处理。
美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公允价 值计量模式。
中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历史成 本计量模式。
美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公允价 值计量模式。
中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历史成 本计量模式。
美国: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注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平衡
研究对象:仅局限于中美两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缺乏实证研究 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会计制度的比较,缺乏对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研究视角:主要从会计学角度进行研究,缺乏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的融合

浅议中外资本利得税的比较

浅议中外资本利得税的比较

浅议中外资本利得税的比较介绍资本利得税是一种针对资本收益征收的税收,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方式和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比较中外资本利得税的差异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浅议中外资本利得税的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

中外资本利得税的概述资本利得税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投资资本、证券、房地产等所获得的利得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其税率和税收计算方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中国,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股票、房地产、债券等各类资本收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的资本利得按照综合所得税制征收,税率为20%。

对于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税率为20%或10%。

而在美国,资本利得税适用了分离最佳税率制度。

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资本利得征税率分为0%,15%和20%,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资本收益额度而定。

短期资本利得则按照纳税人的普通所得税率缴纳。

中外资本利得税的差异税率差异中外资本利得税的最显著差异之一是税率的不同。

在中国,居民个人的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率也分别为20%和10%。

而美国则采取了分离最佳税率制度,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0%,15%,或20%。

纳税人身份差异另一个差异是纳税人身份的界定。

在中国,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被区分为不同的纳税主体,其纳税规则和税率也有所不同。

而在美国,所有纳税人不论身份,都适用相同的资本利得税规则。

税收起征点差异税收起征点也是中外资本利得税的差异之一。

在中国,对于居民个人的资本利得税,每年有一定的起征点。

只有超过起征点的资本利得才需要缴纳税款。

而在美国,没有明确的起征点,所有的资本利得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差异最后,中外资本利得税的差异还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

中国对于某些特定的资本利得,例如个人住房的出售、股票的交易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纳税额。

而美国也有一些针对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总体上比中国的优惠政策要少。

浅谈国外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税务筹划浅谈国外税收征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谭星怡郭亚男(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设立不同的税务机构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

本文研究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将中国与美国、日本、英国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对比,总结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异,并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税收征管;体制1引言中央于2015年明确提出,中国将在2020年前建成现代税收征管体制。

税征管体制与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息息相关,因此,对我国税征管体制进行完善和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通过将中国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对比,可以对我国完善税收征管体制起到启示作用。

2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2.1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美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了彻底的分税制。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有三级税收: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联邦与州可以分别立法,在税收上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征收权,但州政府的税法不能与联邦政府的税法相冲突;地方税收则由州政府决定,在州政府的授权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征税权。

在税务机构的设置方面,联邦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是国税局和海关,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国税局负责联邦政府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收事务;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由政府自行设置,不同地区的税收管理机构可能各不相同;基层税务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为纳税人服务和进行税务稽查。

2.2日本的税收征管体制日本在税收立法权限方面,中央政府既有对中央税的立法权,也有对地方税的立法权,而地方政府在立法权限方面受到了很多限制。

在税务机构设置方面,日本也划分国税征管体系和地税征管体系,国税部门主要负责中央税收的征管工作,中央税的征收机构是国税厅;地税部门则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地税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并对地方政府负责的。

2.3英国的税收征管体制英国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的税收法律法规都由中央制定,地方没有立法权,地方税必须按相关法令规定的税种、税率进行税收征管,而主要的税种都由中央进行征收,中央税收收入几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比较与思考环境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税收政策。

通过向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环境税制度,并通过不同的政策手段来推动环保。

中英两国作为环境议题的重要参与者,其环境税制度有何异同?本文将对中英环境税制度进行比较,并提出一些思考。

1. 立法背景在中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底通过,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并规定了环境税的征收方式和使用范围。

而英国的环境税制度则更为完善,早在1990年就开始实施废弃物税和废气排放费,2001年颁布了《气候变化税法》,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英国还采取了排放交易制度(ETS)、碳税和废物税等多种环境税制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法律体系。

2. 征税对象中英两国的环境税征税对象存在差异。

在中国,环境保护税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为征税对象,对企业和个人都有所约束。

而英国的环境税多以企业为征税对象,通过对排放和废弃物产生的税收来约束企业减少污染。

3. 税收用途在中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其中70%以上的税收用于地方环保项目。

而英国的环境税收入则主要用于政府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项目。

二、中英环境税制度的思考中国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这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加大环保投入,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而英国的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政府财政支出,这虽然也有利于社会福利项目的发展,但相对来说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有所减弱。

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将一定比例的环境税收入用于环境治理和修复,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在中国,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征收,而英国更侧重于对企业的征税。

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政策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政策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并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引入绿色税收体系,通过激励环境友好行为和惩罚环境污染行为来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析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政策效果,并从中得到对我国制定相关政策的启示。

2. 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政策效果2.1. 激励环境友好行为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激励个人和企业采取环境友好行为。

例如,德国和瑞典等国家通过减税或税收抵免的方式提供激励措施,以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这些措施不仅促进了可持续发展,还刺激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

2.2. 惩罚环境污染行为国外的绿色税收体系也采取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措施。

比如,挪威实施了高车辆购置税和高燃油税的制度,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这种措施不仅有效地鼓励了人们购买低碳排放车辆,还通过提高燃油成本刺激了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使用,从而减少了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

2.3. 绿色税收的财政收入国外的绿色税收体系也为国家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

例如,荷兰实施了一项名为“环保收益抵消”的政策,通过征收高额的环境税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同时将环境税收的一部分用于减少其他税种的税率。

这种机制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还提高了公众对可持续发展的认同。

3. 对我国的启示3.1. 增加环境友好行为激励措施观察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效果,我们可以得出激励环境友好行为的重要性。

我国可以考虑对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的个人和企业给予减税或税收抵免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可持续发展并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2. 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措施国外的绿色税收体系也表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重要性。

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采取更加严格的环境税收政策,对违反环境法规和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罚款或提高税负,以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

3.3. 开展税收的绿色改革国外的绿色税收体系还显示了税收的潜力和创新。

中国税收制度与欧美国家有何不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税收制度与欧美国家有何不同篇一:关于西方国家税收制度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其主要原因是20世纪后期西方发达国家的两次经济危机带来负面影响以及税制自身的弊端.我国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分税制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必然.西方国家税制改革虽然体现许多共同的趋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税制改革不应只看税制的优、缺点,更应该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情因素,不能麻木的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在追求税制国际化的同时要注意与税制的本土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国现实来开展税制改革.本文以西方税收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20xx2.殷玉辉.龙晓柏西方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税改的启示[期刊论文]-江西社会科学20xx(08)3.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20xx4.李大明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xx(02)5.刘京焕.陈志勇.李景友财政学原理20xx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了解西方发达国家近年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将给我国税制改革工作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最新发展状况,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

发达国家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税制改革的主旋律是减税,然而减税减的只是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或边际税率。

税改开始阶段,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将所得税的税基却相应拓宽了。

这样,发达国家初期税改的减税,实际上并没有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

相反,各国税收收入的水平还普遍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不再一味追求“宽税基”的原则,这自然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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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收
入用于补偿那些 在地下 水保护 地区 由于严 格的 措施 而受损的人以及为水的净化 ( 如建立水净化 厂 ) 筹 措资金。 ( 2 ) 芬兰的林业税 1967年, 芬兰 制 定 的 私有森林法 规 定, 国家要向私人 征收 林产税, 但 如果 私人林 场主 采取 了加强森林 管理的 措施, 则 可免缴 林产 税; 对于 私
收稿日期 : 2010- 09- 21
一是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的税 种, 目的在于通过抑制 处于盈 利边 际上的 资源开 采活 动 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开采速度。目前美国已 有 38 个 州开征开采税。由 于各 州定税 权的存 在, 各 州能 够 结合当地实际 来深化 资源税 的引 导机制, 比 如俄 亥 俄州的煤炭、石油、 天然气 税率 与路易 斯安 那州 就 有很大差距, 这充 分体现 了两 者之间 的资源 成本 差 别, 从而使得各州 之间资 源耗 能价格 与产出 间的 搭 配更为合理。 二是红利。在美 国联邦 政府 财政 收入 中, 构 成 矿业收入的包 括红 利、租金、权 利金 等, 值 得一 提 的是红利, 所谓红利, 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矿 业权, 支付现金标 金超出 法律 规定的 权利金 的那 一 部分 标 金。在 市 场 化 高 度 发 达 的 国 家, 还 有 所 谓 矿产资源红利 , 其中 典型就 是美国。美 国公有 土 地上矿产的勘 查开发 执行分 类管 理制度, 其 中的 可 租让矿产, 其矿业 权的 方式是 招标租 让。在 竞争 招 标之中, 对那些赋 有已知 矿床 或前景 较明朗 地区 的 矿产资源, 其矿业 权的出 让方 式是现 金红利 招标 制 度。这种红利收入 在美 国一度 曾相当 可观, 近几 年
摘 要
410004)
资源税费立法作为解决资源短缺问题的法律手段被各 国广泛采 用 , 美国 、 俄罗斯 、 北欧一些国 家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各具特色的资源税费立法实践并取 得了显著的 成绩 。 通过我 国与其他国 家在立法层次 、 立法目的 、 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机制 、 征税范围 、 资源 税 与 费 地位 、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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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费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相对较少。 我国之所以采 取这种 管理 方式, 有 两方 面的 原 因: 第一, 全国人大 制定 的法律 条款 过于 原则、 简 单、粗糙, 可操作性 不强, 在 实施 中需 要通 过各 种 补充规定来增 强可操 作性。第 二, 税法 是专 业性 和 技术性很强的 法律, 尤其 是资 源税法 与自然 科学 的 联系较为紧密, 没 有经过 专业 的学习 和相关 训练 是 很难胜任资源 税 立 法的 重 任。就 资 源 性收 费 来 说, 采用部门立法与我 国当前 资源 分部门 管理的 体制 一 脉相承, 有利于不同部门的管理, 立法效率比较 高; 但也由于立法 层次过 低、随意 性大, 难 以克 服立 法 者的偏私性或 者说利 益偏向 性, 容易 异化出 政出 多 门、条块分割的痼 疾。因 此, 与其 他 国家 相比, 我 国的资源 税 制度 存在 中 央统 得 过死, 缺乏 弹 性,
则是由财政部 和国家 税务总 局立 法的; 在资 源费 的 立法方面, 采取按 照资源 的种 类下放 立法权 给不 同 的资源产业管 理部门, 比 如我 国资源 补偿费 的有 关 规定主要体现在 另外在 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 收管 理规定 , 中亦 有 森林法 、 土地管理法 、 水法
此 外, 俄罗斯 对林 业产品 征税。林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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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我国目前征收的 矿产资 源税 费的实 际用途 并未 完 全体现国家对 矿产资 源的所 有权, 严 重削弱 了中 央 政府的税基, 使 得政 府 在 资源 养 护 方 面捉 襟 见 肘, 统筹能力较差, 地 方也缺 乏对 资源开 采利用 进行 长 期规划的积极性。 4、征税范围不同 外国资源税的 征收范 围可 涉及到 矿产 资源、 土 地资源、水资源、森 林资 源、草场 资源 以及 海洋 资 源、地热资源、 动植 物 资 源 等, 其 中 以 矿 产 资 源、 土地资源和森 林资源、 水资源 等为主。 如俄 罗斯 的 资源税就包括 水资源 和森 林资源, 再 如法 国、瑞 典 等国将土地、森林、草 原、滩 涂、海 洋和 淡水 等 自 然资源也列入 资源税 征收范 围, 有效 地保护 了这 些 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税制 中, 资源 税是惟 一为 了保 护和 管 理自然资源的 相关的 税种, 但 是, 现行 的资 源税 只 将关系到国计民生 且级差 收入 差异较 大的国 有资 源 ( 矿产品和盐 ) 纳 入征 税 范围。 事实 上, 我国 已 经 全面展开了对 森林、草 原、滩涂、 海洋 和淡 水等 自 然资源的开发 利用, 当前 这部 分资源 仅仅有 一些 零 散的收费, 没有对 这些 资源征 收资源 税, 客 观上 导 致这些非税资 源价格 进入市 场的 成本过 低, 过度 开 发十分严重, 从而 影响整 个社 会的可 持续发 展以 及 资源安全。 5、资源 税 与 费 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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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立法中明确规定立法的目的就是 为了促进能源的 可持 续利用、 新能源的 研究和 开发, 以达 到维持 资源 总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我国资源税立法 的主要 目的 是 调节 资源 开采 企业因各自开 采条 件的差 异而 形成的 级差收 入, 为 企业之间的公 平竞 争创造 条件, 从 而更好 地促 进经 济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目的在于调整级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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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费法律制度的中外对比分析 1、立法层次不同 在西方国家, 无论 是强 调中央 集权 的单 一制 国 家, 还是侧重地方 分权 的联邦 制国家, 无不 将中 央 税权置于地方 税权之 上, 使地 方税权 受到中 央税 权 的制约和监督。并 且, 大部 分国 家的资 源税 费立 法 都遵循 税收法定 主 义 , 实行 中 央和 地 方两 级 立 法体制, 即基本的 原则性 的资 源税费 立法由 国家 代 议机关执行, 同时 赋予 地方相 当的立 法权 限。如 美 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我国则遵循的 是中央 集权 下的多 部门 立法, 对 资源课税的同 时也收 取资源 补偿 费。从税收 立法 权 的横向分配来 看, 国家立 法机 关和行 政机关 都实 际 上享有 税收 立 法 权, 其中, 在资 源 税 的立 法 方 面: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资 源税 暂行条 例 法的、 是由 国务 院 立 中华 人民 共 和资 源税 暂行 条 例实 施细 则
由 于现 行资源 税的 征收
却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
达政府保护资 源和 限制资 源开 采的意 图, 违背 了通 过税收杠杆的 调节 作用来 引导 资源合 理配置、 保护 资源这一开征 资源 税的最 终目 的, 无助于 开采 模式 朝集约化方向 的转 移, 也无助 于实 现资源 的可 持续 利用。实际征收 的税 收远低 于资源 本身 的成 本, 无 法通过供求关 系的 调整以 反映 出资源 的稀缺 性, 不 能体现出资源 本身 应有的 价值, 也 难以实 现对 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合 理利 用。
基金项目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创新基金项目 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 叶莉娜 ( 1978-
我国 资源税费法律制度研究
( 项目编号 :
2008SX 17) 阶段研 究
), 女 , 河南登封人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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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每年红利收入在 5- 10 亿美元之间。 2、俄罗斯特色资源税制实践
征税范围也偏 窄, 既不 利于调 动积极 性, 也 不适 应 分税制财税体制的客观要求。 2、立法目的不同 实现人 口、资源、 环境、经 济协 调发 展, 促 进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已成为西方政府资源保护的目 标 之一, 因 此, 外国 的资源税 费立法 目的除了 财政目 的 外, 更多地考虑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如澳大利亚 在
作为国家预算 的收 入来源, 其 主要 用途之 一是 补偿 国家用于木材再生产的开支。 3、北欧国家特色资源税制实践 北欧国家一向 注重 依靠资 源税费 立法 来减少 经 济中出现的 结构问 题。其中, 最 值得 关注的 是荷 兰 的地下水税和芬兰的林业税。 ( 1 ) 荷兰的地下水税 1995年荷兰开始征 收地下水 税。它是 从荷 兰各 省征收的地下 水费 发展而 来的, 针 对开采 新鲜 的地 下水而征收, 纳 税义务 人为开 采地 下水的 个人 和开 采机构的业 主, 包括 饮用水 的供 给商、 农民、使 用 地下水的工 厂等 等。税 率 因 纳 税对 象 的 不同 而 异, 对自来水公司征税的税率为每立方米 0 34 荷兰盾, 其他单位和个人则为每立方米 0 17 荷兰盾。 对渗透 水可申请一定 折扣, 对 于建筑 工地 上为排 水而 开采 地下水、实验开 采、为洒 水和灌 溉开 采地下 水以 及 为净化地下水而开 采等可 免征 地下水 税。
套机制 、 公众参与 程度等方面的对比分析并以此作为借鉴 , 提 出改革我 国资源税费 法律制度的 建议 。 关 键 词 自然资源 ; 资源税 ; 资源补偿费 F205; F810 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4148 ( 2010) 05- 0008- 05 中图分类号
资源短缺问 题是世 界各国 在经 济发展 过程 中面 临的共同问题, 而资源 税费立 法作 为解决 资源 短缺 问题的法律手 段被 各国广 泛采 用。资源税 在西 方发 达国家被明确 为绿 色生态 税收, 主 要目的 是保 护生 态和环境, 促进 资源 的合理 开发和 利用。西 方国 家 根据本国国情进 行了各 具特色 的资 源税费 立法 实践 并取得了显著 的成 绩。笔者拟 在介 绍国外 资源 税费 立法实践的基 础上, 通 过我国 与西 方国家 在立 法指 导思想、立法层 次等 方面的 对比分 析, 提出 我国 资 源税费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国外资源税费立法实践 1、美国特色资源税制实践 ( 1 ) 立法机关 美国没有全 国统一 的资源 税制, 其税制 是由 各 州地方政府自 行制 定, 这使得 地方 政府能 够根 据当 地资源开采消 耗的 实际情 况, 来对 资源税 征收 及时 进行调 整。这 对 那些 资 源密 集 的 州, 如 阿拉 斯 加、 得克萨斯等 州而言, 更具重 要性, 地 方自主 立法 权 实现了区域资源环境与其经济增长的良性配合。 ( 2 ) 特色资源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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