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_兼论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
权力转换机制与村庄治理

互构村庄:权力转换机制与村庄治理结构——一个农村政治学研究的分析性框架作者:萧楼王小军 [OL].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一4一28,·cn[主要观点] 中国的农村,在历史时空上的建构有十分复杂的肌理,它不仅与非均质国家有多重的互动关系,而且与村庄的权力结构和传承机制相勾连。
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国家强势推进民主制度与民主理想,农村社区进行着巨大的社会变迁,村庄政治组织的结构与功能也在嬗变,随之权力格局也发生了新的变革。
本文无意从两个普通的村庄个案推断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全貌,或者营造具有普适意义的村庄政治概念,本文只是在试图构建一种更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上作一次探讨。
一、绪论我国的农村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推动和学术界激烈的争辩中进入21世纪的。
对村民自治的肯定性评价(徐勇,1997)与否定性评价(沈延生,1998)激起了学术界的莫大波澜1,充分显示了研究角度,研究进路与学术关怀旨趣等方面的差异。
然而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入必须依赖坚实的实证剖析为基础,仅管任何个案都带有地域烙印,都可能被认为是片面的﹑特殊的和非普适的,但是没有实证研究支撑的成果更容易被某种价值判断所左右,而丧失其客观公正性2。
因而实地考察与实证研究实际上代表了村民自治作为客体与理论研究作为主体之间的张力,这一张力的存在显示了村民自治作为学术研究具有广阔的学术空间。
80年代村民自治研究的兴起和深入,使人们从政治学的角度关注农村。
然而,权力作为政治世界的核心线索,在农村基层是如何传递和嬗变的?民主理念作为民主生活的核心价值,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处于何种状况?权力与民主交织的游戏规则在农村基层如何运行?同时村庄在何种规则下被治理?进而在这些领域能否建立一个与社会学紧密关联但又相对分离的政治学分析框架--这个框架以"国家--社会"关系为视角,以权力问题为核心,以权力运行空间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组织为对象--这些政治学研究的关键路径在以往的个案中总是未被深入探究,显示了研究视线与村民政治生活实质的相对分离,从而也凸现了观察所得与问题实质的不对应,研究结论与客观事实的不合辙。
论村民自治权力结构创新及完善

的实行 。这 为村 民 自治权力结构的创新指 明了方 向, 民 自 村 治权力结构 完全 可 以根 据 上述 指导 思 想进 行再 改造 、 配 再
置 。山东省五莲县 在深入 调研 的基 础上率 先对 此进行 了探
索 和尝试 , 其改革 的基 本思 路 是 : 把原来 村级权 力结构 中 的
1 村 民自治权力结构及其 出现 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 已经形成村级 自治权力结构 , 级事务 村
由选举产生的村委 会具体 处理 的治 理方 式 。村 民 自治作 为
意图变成群众 自觉 的行 动。村委 会在 相关法 律规定 的范 围 内独立开展活动” 。但这一规定并 没有将村 党组织和村委会
现在很多 地方的村 民自治 , 都是 通过村 民代表推选 出候 选人然后 由村 民直接选举 。从 表面上看 这很合理 , 因为是 村 民根据 自己的意愿选 出来 的村 干部 , 民将 自己的权力委 托 村 给村 干部行使 , 但在 实际 上却 出现 了这种 情况 : 在基 层村 级
腐 败。
应 的监督机 构使 村民 自治在运行过程 中出现 了因村 干部权 力过 大而滥用权 力等 问题 。而有些地方经过 实践成立 了
村务监督委 员会则在一定程度 上解决 了这一 问题 。 关键 词 : 民 自治; 村 村务监督委 员会 ; 权力三分
中 图分 类 号 : 42 2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3 1 2 1 ) 6— 0 6—0 17 6 4 ( 00 0 0 5 3
V0 . 3 N . 12 0 6
论 村 民 自治 权 力 结 构 创 新 及 完 善
黄海文 郑曙村
( 曲阜 师范大学 政治与社 会发展学 院 , 山东 日照 2 6 2 ) 7 8 6
(精)转型期村干部选举问题的深层分析(最新)

(精)转型期村干部选举问题的深层分析(最新)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时期,事实上也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
转型期意味着整个社会系统内部结构发生显著改变,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分配形式等有着深刻的革命性变革。
这种变革与转型,对乡村发展的影响在于推进乡村治理逐步向制度化、民主化方向迈进。
其中,重要的实践是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村民自治。
这项由民间发轫被国家发掘并进行顶层设计的制度实践,不仅深深地影响了基层干部制度,也改变了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
在社会转型期,囿于传统和现代的制度交织、变与不变的观念共生、公与私的利益纠葛等,一些地方的村干部选举不同程度地衍生出种种问题。
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众多研究成果分别从选举制度、乡村权力结构、乡村传统文化、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流动、宏观体制与政策方面,多角度、多方位地作了分析,并得出不少重要结论和观点。
针对农村干部选举以及乡村治理中的问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作了重要论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
并且提出依法“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基于转型期的特征,多角度深入分析探讨村干部选举多种问题的成因以寻求突破,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囿于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截至目前,学界相关阐释略显分散且挖掘得不够深入。
例如,就选民心理而言,存在着冷漠怠惰、投机取巧、态度的端正性良莠不齐等状况;村干部的位置,若结合历史与现实加以考察,所蕴含的权力空间已今非昔比。
这些均有形无形地加剧了选举冲突。
特别是,现有研究似乎有点“就事论事”,欠缺一些贯通的历史思维和视野。
总之,欲对转型期村干部选举问题作深入研究,应比较系统地分析制度设计不完善、农民复杂的心理与利益诉求、村干部面临的现实诱惑、许多农村薄弱的公共理性等诸层面因素的影响。
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家族因素

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家族因素[提要]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复苏的家族,借助村民直选的制度渠道成了影响农村权力结构的社会因素。
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本文揭示了家族结构(房族结构)对村庄的权力配臵的均衡作用,揭示了农村资源的重新配臵、村民选举的实际结果对党支部、村委会与家族关系格局的深刻影响。
具体地,在党支部威信高、村委会权力也到位的村庄(“党强村强”),家族一般能够与村支两委结成良性互动关系;在“党强村弱”的村庄,党支部在控制村委会的同时也控制了家族社会资本;“村强党弱”的村庄,恰恰是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而村委会获得了这种社会资本,从而能够扮演村民利益看护人的角色;至于“党弱村弱”的村庄,既有可能出现家族暴政,也有可能出现三者共弱的局面。
对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不能忽略的一个社会因素就是家族。
传统乡土中国的家族,是包含了家族经济、家族权威、宗法制度及道德教化等要素在内的民间社会形态。
当中国跨入现代门槛之后,家族就像一条旧式的“辫子”而遭受奚落。
然而,在20世纪末中国农村非集体化改革过程中,这条发黄了的“发辫”又晃荡起来,家族观念仿佛招魂式地盘旋乡野。
对家族问题研究,笔者的焦点就是家族对农村权力结构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
本文试图从民间社会(civicsociety)的视野,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分析当代中国农村家族、党支部和村委会三者的互动关系,从而揭示宗族对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影响。
一、家族:晃荡的“辫子”1、家族是条什么样的“辫子”?当我们蹲在乡下观察农民的社会生活,家族这条旧式的“辫子”就会晃荡在眼前。
中国80年代初兴起的农村改革,使农民家庭成了自主经营的社会经济单位;90年代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又进一步地确立了农民相对独立的市场竞争地位。
这就为包括家族在内的乡土民间社会复苏注入了活力。
破碎了的家族组织在重新拼接,发黄了的家族记忆在重新建构,古旧的家族仪式在重演。
无论如何,家族这条拖入现代社会的“发辩”被重新梳洗和编织,这多多少少体现了乡土民间社会的特征。
村民自治两委关系

村民自治:农村两委关系的解析视角【原文出处】求实【原刊地名】南昌【原刊期号】200512【原刊页号】99~102【分类号】D4【分类名】中国政治【复印期号】200604【标题注释】[基金项目]2005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乡村政策:利益、行为与效率的研究视角》(05sh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陈洪生【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内容提要】农村两委关系问题是村民自治后选举时期乡村治理中的一个凸显的现实问题。
村民自治的两委关系的政策设计体现出了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模式,即所谓的“鸟笼型村民自治”模式,而这种法理上的设计为村民自治实践遗留下了一个国家控制与政府主导乡村社会的有力管道。
【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关系/政府主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参考文献】[1]崔智友.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 中国社会科学,2001,(3).[2]徐勇.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王禹. 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原理教研室.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5]这一条款是新增内容。
可是,之前的《村组法(试行)》并没有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可见,党和政府在总结《村组法(试行)》的实践经验后,已经意识到了给农村基层党组织定位的必要性。
[6]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EB/OL]. http: //news. xinhuanet. com/ziliao/2003—01/20/content—697148. htm.[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一一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EB/OL]http: //news. 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2-11/17/content—632278. htm.[8]景跃进. 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与宏观透视[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9]毛丹. 乡村组织化和乡村民主——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观察[J].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10]徐增阳,任宝玉. “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冲突吗——村支部与村委会冲突的三种类型及解决思路[J. ]中国农村观察,2002,(1).[11]刘军宁. 民主之路如何起步?——20年政改路径回顾[EB/OL]http: //www. non. org/zwgingo/liujunning/textfiles/15b. htm;刘军宁. 什么妨碍了村民自治?[EB/OL]. http: //news.bbc, co. uk/hi/chinese/china-news/new-sid1359000/13595592. stm.[12]张荣臣,李聚山. 九十年代党员党支部工作实用手册[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13]姚锐敏,汪青松等. 乡村治理中的村级党组织领导[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熊哲文. 村民自治中几层重要关系的法律分析[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4).[15]胡荣. 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M].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6]柳金财. 影响大陆农村自治制度运作的因素探讨[J]. 中共研究(台北),2001,(1).[17]邹静琴. 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乡村关系的调适与重构[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1).[18]何增科. 农村治理转型与制度创新——河北省武安市“一制三化”经验的调查与思考[J]. 社会经济体制比较,2003,(6).[19]王振耀,白钢,王仲田. 中国村民自治前沿[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一、前言何谓两委关系?农村两委关系是指村民自治实施过程当中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新形势下农村村两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提要新形势下农村村两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当前村委会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村干部选举有失民主、公正,很难达到民众的期望。
(二)乡村混混介入农村治理工作,严重干扰了农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各项工作。
(三)一些村官(尤其是村内“一把手”)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未真正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来开展工作,由此所引发的问题和矛盾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背道而驰,成为农村最不和谐的问题之一。
(四)基层党支部未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班子战斗力不强,缺乏“双带”(即: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的村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未体现出来。
(五)、农村基础条件差,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六)、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村民自治有待加强。
二、对策(一)依法选举,依法管理。
(二)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
(三)建立健全农村自治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解决村组干部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六)、加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为村“两委”和村民自治增强活力。
新形势下农村村两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基层建设是国家政权的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由村民直选村委会,是农村推行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个地方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就必须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建设,不断增强村委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而村委会的领导核心——村支书这个不是“官”的官,在村内是“下管鸡毛蒜皮,上管婚丧嫁娶”,是党和政府在群众中最基层的代言人。
特别是由村民直选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属于村民自治推进中的制度创新。
这一模式的推出,客观上有利于权力的集中,对于有效调适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论乡村三重关系
论乡村三重关系收集于网络摘要:乡镇与村庄之间具有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第一重关系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第二重关系体现村民自治原则,第三重关系体现依法行政原则。
乡村三重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其中任何一个关系、一个原则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两个原则,都会造成乡村关系的失调。
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为建设良性互动的乡村关系,关键在于融三重关系为一体,有机配合,互相促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的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这就是,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向多重关系并存的结构转型。
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多重关系,究竟包括那些内容?如何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认识和把握这些关系及其内在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问题。
2001年10-12月,“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课题组在广东部分市县(区)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研,共调查了8个镇,12个村,内容涉及到镇村关系、村支两委关系、村级经济与村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1。
在调查中,课题组成员广泛接触了市县(区)有关领导、乡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支委成员、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村民等。
本文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这次调查,同时还参考了相关部门的调研报告。
本文提出的实际问题均来自基层,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亟待理论工作者和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一、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乡村关系有丰富的内涵。
本文所要分析的“乡村关系”,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结构。
所谓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的过程,而治理结构主要是指治理主体之间的制度性关系。
基层视野中的乡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势下乡村关系所提出的疑问或“怎么办”。
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权力结构变迁问题考论
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权力结构变迁问题考论作者:吴玉刚来源:《理论导刊》 2015年第1期吴玉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郑州450046)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村级组织体系历经多次重组,引起了村庄权力结构的重大变迁。
在村庄内部,乡村各权力主体对村级组织领导权和话语权的争夺,使村级组织成为村庄内权力互动的中心点,而村级组织的重组,加速了乡村社会的权势转移和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构;在村庄外部,村级组织是连接国家与分散的农民的组织载体,有效加强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与治理。
村级组织的存续兴废、组织建构、组织目标、组织管理方式等始终受国家和执政党宏观发展战略、制度和政策的主导。
将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建立国家—村级组织—农民的三重权力分析框架,成为深化乡村权力结构研究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村级组织;乡村权力结构;重组;嬗变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1-0066-05作者简介:吴玉刚(1974-),男,河南原阳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村级组织体系历经多次重组。
新的村级组织一经建立,组织自身便拥有一定的权力和权威,进而引起村庄权力结构的重大变迁。
学术界对于建国以来农村村级组织的研究,或侧重于纵向勾勒其发展轨迹,①或重点论述不同历史时期村级组织的建构及其性质、功能。
②其中,村庄权力结构是指村庄各主要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
[1]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一般从两种视角展开,“一是对村庄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二是对国家与村庄的关系进行研究。
”[2]而村级组织体系的重组与村庄权力结构变迁之间究竟有何关联?对此,学术界相关研究尚付阙如。
鉴于此,与以上研究视角不同,本文将在村治中占主导地位的村级组织作为权力主体,从不同时期村级组织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演变、国家—农民关系建构之间的关联两个维度入手,系统探讨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为克服既有研究中存在的“关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相互脱节”[2]的弊端提供新的视角,进而增进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性质、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理解。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变迁与重塑——以H省L市“屋场会”为例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社会治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变迁与重塑——以H省L市“屋场会”为例刘箴(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6)摘要:乡村治理能否有效运行与乡村的内聚程度和结构功能紧密相连,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应当看作是乡村治理的核心机制。
我国村庄共同体经历了“道义型共同体一强制互惠型共同体一有限互惠型共同体一共同体衰败”的嫗变历程,也出现了关系网络陌生化、公共价值虚无化、村治主体空心化、乡村治权微弱化、乡村治理内卷化的“共同体困境”。
通过对H省L市“屋场会”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方式的考察,提出坚持党建引领、打造公共空间、重构村治主体、培育公共精神、完善技术支撑来重塑乡村治理义务互惠型共同体,从而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关键词:乡村治理共同体;共同体变迁;共同体困境;屋场会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106-14一、问题的提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打通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_公里”的关键举措。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治理的短板在乡村,乡村治理能否有效运行与乡村的内聚程度和结构功能紧密相连,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塑应当看做是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课题。
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2015年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湖南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5JD37);2020年湖南省委党校教研咨一体化创新工程科研重点立项课题“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思想中国化研究”(项目编号:2020KY02)o作者简介:刘箴,女,湖南湘潭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治理、国家安全。
村干部交叉任职制度的博弈分析
村干部交叉任职制度的博弈分析∗——兼论制度创新的条件宁泽逵1,屈小博21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710061)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710021)E-mail:ningzekui@摘要:为化解中国农村基层自治体系中所出现的“‘两委’不和”、“两张皮”现象,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通过合理设计“两委”的博弈环境与触发机制,假定为追求执政理念的村级“两委”间的Hotelling博弈弈局必然导致“两委”执政理念的妥协与调和,最终达到相互交融的博弈均衡位置。
这一均衡结果在基层实践中直接表现为“两委”间的交叉任职。
由于乡镇政府能凭籍其绝对强势的政治影响力,可以直接干涉基层“两委”的Hotelling弈局,进而改变博弈均衡位置。
这种干预直接后果表现为村干部交叉任职模式的多样化。
但乡镇政府干预的随机性会导致两委交叉任职模式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村干部和村民对村级组织政治生活预期的稳定性。
关键词:村干部;交叉任职;囚徒困境;Hotelling博弈1. 引 言所谓村干部交叉任职是指村委会成员与村党支部成员互相兼任部分职务。
据文献,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局部地区基层民主建设中就出现过“两委”(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简称,下同)交叉任职现象(商州市情调查组,1993;上杭县情调查组,1994),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为成熟与流行①。
目前,村干部交叉任职已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改革的重要理念②和实践行为③。
但是,关于村干部交叉任职这种普遍存在、并且正蓬勃发展的社会现象的专门研究并不多:(1)大部分研究成果(如,托马斯·希伯拉、沃夫冈·陶普曼,1995;马戎、刘世定、邱泽奇,2000;王春生,2000)只是将其作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一种普通现象;(2)一部分研究成果则将其作为化解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村级“‘两委’矛盾”的一项政策建议(贺雪峰,2000;王金涛,2000;鲁献启,2000;高旺,2002;李小平,2002;何增科,2003;徐大兵、杨正喜,2003;冯毓奎,2003;冯耀明,2004;姚巧华,2004;王道坤,2004;田东奎,2005);(3)还有的研究成果侧重于村干部交叉任职对农村妇女参政的影响,但*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村干部在农村经济管理中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 70273035 主持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征兵教授)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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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兼论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贺 雪 峰一自20世纪以来,国家权力向农村渗透的努力从来没有间断过。但在建国前,国家向农村社会的渗透基本上是不成功的。①相对强大的农村传统不仅抑制了国家向下的渗透能力,而且国家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破坏了乡村传统,并进一步加剧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些反转过来构成了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逐步丧失,并最终丧失了国家政权。以农民革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政权在掌握政权之初,即开始彻底改造乡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土地改革和阶级斗争使传统的地主和乡绅真正没落了,新生的贫下中农和平均占有的土地所有权不仅重构了乡村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且为国家政权提供了强大的合法性源泉。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社会的传统因素没有也不可能随着经济社会基础的改变而完全消失。农民的传统心理、村落的分布状况以及农业生产条件等等并未完全改变,国家要想在农村社会建立起自己稳固长期有效的合法性,不但需要进一步改造农村的经济社会基础,而且需要顺应农村社会既有的结构状况。以对农村社会既有结构的顺应为基础,国家在向农村社会的渗透过程中有时强固了某些传统的东西,由此产生了诸如村级权力结构模化一类特定的现象。
二现在在许多农村地区可以观察到且对当前农村社会仍有影响的权力结构模化状况,大致在人民公社时期即形成了。一般来讲,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一级虽然是国家向农村社会渗透的一个中心环节,但仍可以算作农村社会本身的组成部分,最基本的,大队干部大都有些地方利益,并往往代表着本生产大队范围内的某个传统群体的利益。生产大队干部的本地化则强化了他们与本地某个传统群体之间的内部关联性。构成当时传统群体的主要线索有二:一是宗族,二是地域或片。村民们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也会习惯性地讲:“总不能让他们一家子当干部”,而希望本家“朝中有人”。地域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线索,因为同在一片,不仅找村干部办事情比较就便,而且可以在修建公共工程等方面偏向自己一片。如果宗族与地域重合,则大队干部如何分布就更为村民传统的有时是现世的利益所借重。村民们希望通过平衡分布大队干
213部来体现和保证他们传统与现世的利益。人民公社当然是强大的,因为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具有强大的决定农民命运特别是大队干部命运的能力,也正是人民公社的这种强大能力,使国家政权可以顺应农村社会传统与现世利益的线索来分配权力资源。只要不构成对权力合法性本身的挑战,人民公社时期安排大队干部的低成本,使公社有足够顺应农民要求与愿望的积极性。当然,人民公社是有足够能力不去顺应农民愿望与要求的,即使这种顺应是举手之劳。这种对农村既有传统与现世利益的顺应,在人民公社时期恰恰又可以为人民公社带来好处。既然宗族意识存在,同姓人总是比较容易动员和监督本姓的人。既然村民是分地域居住的,因生产大队的范围较大,分地域平衡安排大队干部,就不仅可以方便对村民的监督,而且有利于将来自上级的指示精神在日常的生活接触中传递到农民手里,从而形成上传下达的日常生活的链条。同姓或同片的人对本姓和本片的人更为熟悉,因而在姓与片之间平衡安排大队干部,就有利于人民公社工作的推展。开始时仅仅是作为对传统与现世利益的顺应的平衡安排村干部,在一些地方很快便形成了惯例并逐步精致化了。人民公社体制对大队干部充分的任命权力,为这种精致化的权力安排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据笔者在江西的调查,人民公社时期,有些村的大队干部在姓或片之间的分布不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由哪一片或哪一姓任一把手和二把手,都逐步固定化了。②仝志辉在江西的调查也提供了一个如此的例子,在他的个案中,自建国以来,“大村(指自然村———引者注)出主要干部,小村出次要干部;分片出干部,而不是每村出干部;相邻片的村(片)中,较大的村出干部,而小村由较大村的村干部代管”。因为各自然村都是单姓且不同姓,以上出任村干部的地域原则也适合于宗族的分析。仝志辉将以上村干部均衡分布的现象称作“精英均衡”,意指在行政村内村干部在地域和宗族之间的均衡分布。③梅志罡则提供了一个河南省的如此个案,在他的个案中,“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成一种族姓平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1)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通常是大姓小姓各占其一。(2)全体`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梅志罡将以上现象概括为“均势型村治模式”,他认为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可以看作是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渐变形态或过渡形态”。④虽然缺乏面上的材料,但就个案村的情况看,这种逐步精致化的大队权力安排具有相当普遍性。这种逐步固定且精致化的权力安排,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即可以称之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模化的权力结构反过来又强化了村民传统和现世的利益分类,并逐步形成了村民新的既得利益。当大队干部中的权力平衡状态因干部撤免调任出现空缺时,公社安排新的大队干部,虽然会有他们的私人目的(如与公社领导的个人关系)和共同的德才标准(如是否党员、工作能力、群众基础),但这些安排往往并不是完全随意的,而会注意平衡既有的权力结构。某一姓或片缺少干部,就由所在姓或片来填补空缺。有时位置虽然不同(大队干部往往有一个由小队干部到大队非主职干部再到主职干部的顺序,而罕有由小队干部甚至一般群众一跃而为大队主职干部的情况),但这种不同很快便会通过其他的方式调整过来。总结以上所述,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大致与讲求权力的平衡相关。一方面传统的宗族或片的意识大都存在,农民在内心里事实上是希望自己宗族或片有个大队干部作为代表;一方面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强化了生产队这一地域生产生活单位的利益共
214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2期·社会学研究同性和利益相关性,必然形成生产小队的意识,从而希望本生产小队或至少邻近若干生产小队应有一个大队干部作为代表。况且大队干部离自己近,与自己熟悉,说话办事都会更方便些。这样,在农民一方面,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因自己身份意识的定位而要求在大队干部上有所反映的格局。而在公社大队决策者方面,则一方面希望在全大队的每个角落都有一个大队干部作为代表,跑动监督起来较为方便,另一方面则可以顺应农民的身份意识和心理倾向。因此,在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国家有着强大的政权力量,也有着以德才兼备作为选拔干部标准的外在条件,但大队干部的选任大都是在保证了社区平衡的前提下才坚持德才条件的。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次改变了农村社会运作的经济基础。由于革命时间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传统的东西正在迅速消失,社区记忆呈现断裂,⑤支撑人民公社时期权力结构模化的传统因素的消失,成为解构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但与此同时,因为村民小组(生产小队)本身功能的迅速削弱,由生产大队演变而来的村委会的功能大大增强,诸多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都发生在村委会一级,农民收成的分割也由村民小组提升到了村委会。控制和争夺村委会的权力,成为与村民利益十分相关的事情。由村干部决定的公共工程修建等项事务,大都会对村民特别是不同片的村民的利益产生不平衡的影响,因此,在传统的因素开始消失的同时,现世的特别是以片为单位来划分的利益因素成为支撑模化权力结构的主要力量。就全国的情况来讲,传统宗族因素的消失,不仅不是平衡的,而且在相当多部分农村地区,宗族甚至再次复兴起来。诸如东南沿海和江西湖南的部分地区,重建宗祠和重修族谱成为普遍现象。在这些传统的宗族力量甚至“复兴”起来了的农村地区,村委会对现世利益的重要性和表现传统力量的机会结合起来,就成为了强固村级权力结构模化的力量。这个时候,已经由人民公社改建为乡镇政府的村委会的上级领导们,就必须更加小心谨慎地维护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格局。在农民收入增长较快,负担较轻且乡镇政府有正当控制村干部任免权力的整个1980年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并未成为影响国家权力向下渗透的力量。虽然相对来讲,乡镇政府较人民公社时期对村级权力的控制能力要弱一些,但就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讲,不说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正在消解,起码少有加重的迹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前述革命时间和市场经济对传统(含宗族)的双重打击。总的来讲,农村社会在1980年代处在平稳的发展之中。问题出在1990年代。有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了一直较为平稳运作的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破坏。一是农业体制性活力消耗殆尽,农民增收乏力,农民负担日渐沉重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隐患;二是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89年的试行,乡镇任免村干部的行为越来越不具备合法性。这两个因素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影响有时相对,有时一致,以下分别讨论之。农民收入水平的降低和负担的沉重,首先构成了他们对找他们收取提留者的不满。整个1990年代的农村都处于干群关系紧张的氛围之中,干群冲突的恶性事件可谓层出不穷。干群关系的紧张必然造成事实上一直只对上级负责的村干部的行为困难。本来村民一直是希望
215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自己所在片或与自己同姓的村干部会为自己带来好处的,现在他们发现这些在自己身边的村干部成了监督和剥削自己的上级的代理人。在有些地方,乡村干部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普遍存在的村干部的吃喝贪占行为,不仅让村民感到失望,而且令村民愤恨起来。这时候,往往不是以是否同姓或同片,而是以是否“在任”,来决定村民的选择了。村民认为“没有村干部最好”,反对所有在任的村干部,不论他是与自己同姓或是同片。也就在这个时候,若有人站出来讲“若由我当村干部,不仅不吃喝贪占,而且坚决抵制上级的不合理摊派”时,村民们会便可能不分姓氏和地域地来选他当村干部。显然,沉重的农民负担成为消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1990年代恰恰又是农村基层民主推进较快的时期。选举在两方面构成了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破坏。第一,选举村干部作为对任命村干部的替代,使乡镇政权在理论上失去了控制村级模化权力结构的能力,而只能听任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组成新的村干部班子。第二,村委会选举是以多数代表制而非比例代表制来分配村级权力的,强势的宗族或片可以以自己略微超过半数的能量(或凝聚力)来获得全部的选举成果。“海选”提名强化了这种可能。这样,以平衡分配村级权力为基础的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因为选举这一新的权力来源形式,而可能失去赖以平衡运作的基础。假若在任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及他们代理乡镇意志所获得的不良形象(打手形象?)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本身的消解,与选举这一新生的村级权力来源的改变之间建立起平衡,就可能成为真正消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那些代表村民利益的人们会成为新的村级权力的拥有者,他们可能成为抑制乡镇政权不良行为的有效力量。但在以上两者之间建立平衡的难度较大,以至于往往不是前者就是后者取得了优势。这种情况下,最可能出现的有两种倾向:若村委会选举比较到位而村民仍然以姓或片来划界,则村委会选举就可能对大姓或强片有利。小的利益集团会感到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忽视。假若这个小的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强捍的少数,他们就可能不服从新选出来的村干部的权威。若干群矛盾较为激烈而村委会选举走过场,村民对村干部和乡镇政权的不满就会逐步积累下来,这不仅构成了破坏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而且构成了破坏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力量。换句话说,以上诸种情况都显示出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消解或破坏。这时候,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本身大都已失去了延续的基础。但有一种情况仍然可以显示出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能量。即一方面选举是真实的;另一方面,村民依然有着强烈选本姓人或本片人来当村干部的愿望并围绕这个愿望在选举中建立了合纵连横的复杂关系。虽然村民们可能会对在任的本姓或本片的村干部不满,但他们在试图选一个代表村民利益的新的村干部时,不仅考虑让他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而且希望他更多地代表本群体的利益。在某些宗族势力依然强大的地方,选上本姓人当村干部本身即可以带来村民心理上的满足,因为这给他们带来了“面子”,“争了一口气”,如笔者在江西农村的调查中即发现了诸多此类例子。正是在这类村,过去形成的模化权力结构具有浓厚的既得利益色彩,打破此种模化权力结构的选举,可能带来严重问题。简单地说,选举本身并不一定就可以带来村干部的合法性。在模化的权力结构仍然构成表现村民小群体既得利益的情况下,选举可能成为一种双面的力量:一方面,顺应了模化村级权力结构的选举会有效增加仍在迅速下降的村干部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