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职称评审政策解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申报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认真审查申报人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 评前公示工作。承诺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包括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 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进行认真 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并及时告知申 报人。
一、申报人签订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在申报评审职称前,将仔细阅读广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并理解其内容,按要求做到:
1、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
2、主动做好申报材料公示,接受本单位全体人员监 督。
3、如有失信和弄虚作假,其责任自负并自觉接受相 应的处理。
获取职称途径之一:考试
分为两大类: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考代评)。主要
通过以考试的方式代替评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 目前,考试专业有:经济、会计、审计、统计、 卫生、药学初级、中级。
(二)职(执)业资格考试。可查看广东省 人事考试局考试网。其中符合其专业的“实施办 法”及“暂行规定”中相关聘任规定的,根据工 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资料准备3—2
业绩成果条件。本人所做工程取得的业绩, 得到行业认同、社会认可。也就是行业协会奖项, 政府部门的奖项。
一是获奖工程3项:2011年10月,XX工程 获佛山市建筑行业协会3等奖………(注意按层次: 国家、省、市或部、厅、局)。
二是专利:XX工程获国家发明专利。其证 号:……… 。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一览表

中级1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教师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尽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学科、专业进行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须提供相应层级的教师资格证。
高校科研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尽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学科、专业进行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须提供相应层级的教师资格证。
党校教师我省的省、市、区、县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尽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学科、专业进行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党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须提供相应层级的教师资格证。
高职教研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尽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学科、专业进行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须提供相应层级的教师资格证。
2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专教师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尽量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所列的学科、专业进行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中专教员中专助理讲师中专讲师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须提供相应层级的教师资格证。
中师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在职在岗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教研员。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指导 (1)

过 渡 对 应 表
全市64190名 中小学教师过 渡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第三章
第九条
推
荐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制定推荐方案,确 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 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 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评课考核,并 将考核结果记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教育部门对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审查,将符合规定的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 门。
民办学校教师如何组织申报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材料
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认定评审部
2015年1月
“职称”的涵义 (与教师资格不同)
“职称”在我国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不同单位有 不同的涵义,涵括了职务、资格、水平、称号等多 种意义。 “职称”是我国人事制度不可或缺的,由知识、品 德、业绩和能力等要素综合评价发现人才的一项主 要制度,其表现的形式和发展的方向主要是专业技 术职务评价、职业水平评价和职业准入评价等三项 制度。 特点:60-80年代,起步阶段、停顿阶段和恢复阶 段,一是职称只是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 工作成就的称号,由专家评审确定;二是没有岗位 要求和职数限制;三是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四是没 有任期,一次获得,终身享有。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doc》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通过人员通告(2016年5月)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及时领取资格证书,现将我市2016年5月份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通过人员名单附后,请获得资格人员按要求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窗口处领取资格证书。
一、领取时间:2016年7月底前(逾期后果自负)二、领取地点:香洲区红山路24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窗口大楼3楼三、联系电话:2125965、2128338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14日通过人员名单(2016年5月)一、中级(共12人,以资格名称为序)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资格1 康艳姣珠海一中附属实验学校体育中学一级教师2 罗杰广东德晟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结构设计工程师3 柴玉军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珠海设计分院建筑结构设计工程师4 徐俊杰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工程师5 李健珠海华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结构设计工程师6 江虹珠海赛莱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工程师7 李莎珠海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工程师8 刘经纬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9 江岷山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计算机应用工程师10 曹奇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控制科学与工程工程师11 尹露禾珠海许继芝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计算机工程师12 孙柳青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微生物实验师注:具体专业、资格名称以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
二、初级(共20人,以资格名称为序)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资格1 万园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英语中学二级教师2 韦英侠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化学助理工程师3 郭晓霞湖南建筑设计院珠海分院建筑设备工程助理工程师4 陈晶长兴化学材料(珠海)有限公司化学助理工程师5 陈泽柳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6 谭朝灏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化工助理工程师7 貌剑杰珠海华成电力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电气助理工程师8 林海周珠海华信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土木工程助理工程师9 薛浩新珠海青兴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助理工程师10 杨明军珠海市测绘院测绘助理工程师11 曾博军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建筑助理工程师12 陈俊健珠海市建筑设计院土木工程助理工程师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资格13 戴喜媚珠海市祥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助理工程师14 谢常敬珠海唯码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技术助理工程师15 凌育成珠海物资招标有限公司建筑助理工程师16 贾蕾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助理工程师17 梁俊民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境助理工程师18 翁泽凯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洋王国环境助理工程师19 刘颖珠海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助理会计师20 马之雅珠海市人民医院.助理会计师注:具体专业、资格名称以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粤教师函〔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66号各高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和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加强评委库管理,决定对评委库评审委员人选进行更新。
请各高校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人选信息的录入、更新、审核和提交工作。
(一)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工作1.各高校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网址为:),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工作”栏中的“教师职称评审”模块,选择“评委库管理”,用管理账号登陆(账号和密码与高校职称申报管理账号和密码相同),直接对本校2016年以前已入库委员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及其专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近5年参加我省高等学校或高职学校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①变更工作单位;②不再从事高校相关工作;③已经退休;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⑤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高校职称评审委员。
2.各校通过系统打印本校《拟停用评审委员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转正定级相关说明

转正定级大中专毕业生所需材料及有关要求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一、转正定级所需材料:1、干部履历表1份(贴正面免冠1寸近照)(学校负责审查并盖上公章);2、历史自传1份(学校负责审查并盖上公章);3、转正定级呈批表1份(其中“主要工作表现”、“转正定级理由”、“单位意见”三栏由学校填写,“单位群众鉴定意见”栏由科组或级组填写);4、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学校盖章)5、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核定名册表(一式四份)。
(学校盖章)二、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有关条件及所需材料:网上申报:申报者应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zyjsrc/index.jsp)进行网上填写申报;纸质申报:申报者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考核认定表1-3,并按表中要求进行填写、盖印。
1、初次认定职务的有关条件:(1)、获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即讲师、中一、小高、幼高);(2)、获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讲师、中一、小高、幼高)(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小学二级(即原中二、小一);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小学二级教师职务;(即原中二、小一)(4)、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三级(即原中三、小二)教师职务;(5)、中师毕业(在中、小学任教)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三级教师职务。
2、所需材料:(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个人专业(注:双面打印,技术工作小结要求1000字以上)(贴正面免冠1寸近照);用胶水粘贴好,不能用装订线或长尾夹;(2)、《信息录入表》;(3)、贴资格证相片页;(以上三表用A4纸打印,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载)(4)、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交原件验证);(5)、教师资格复印件一份(交原件验证);(6)、每人280元认定费。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宣传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2015年10月18日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及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四条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范围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凡按照人薪发〔1990〕10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院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赣人社发〔2015〕20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关于2019年度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doc
各地级以上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处),省直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保障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顺利平稳开展,按照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我们收集整理了各地、各部门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经研究,现将相关解答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019年8月28日关于2019年度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掌握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中对于部分系列的学历、资历年限条件调整的有关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总体部署,国家已出台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技术人才、会计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人员等6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
涉及上述6个系列的职称评审,要按照省出台的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执行;省的标准条件尚未出台的,评审时间向后顺延,待出台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对于上述6个系列之外的职称系列,2019年度的评审工作仍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为何要对职称的学历、资历年限条件进行调整?一方面,是贯彻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要求。
国家出台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包含了职称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对于学历、资历年限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对标国家”的要求,过去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与之不一致的,均须按照国家的基本标准条件执行。
另一方面,是适应现阶段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的现实需要。
职称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才队伍状况是基本适应的,在发展中也一直在进行自我革新、自我完善。
现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专技人才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调整优化原有职称标准,更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有利于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部署,在一般性通用性条件外,我省制定各系列标准条件里均设置有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合理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鼓励业绩条件突出、确有真才实学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脱颖而出。
三、如何理解职称评审通知中关于资历年限计算的规定?对于已调整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年限要求按照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框架确定的系列(专业),包括省内各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资历年限计算可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粤教师函〔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我厅设立的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受理我省(不含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及顺德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同时受理省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教师或教研员申报评审或认定中小学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省教育厅以外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当地人社、教育部门有关部署开展。
非试点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印发。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中学高、中、初级和小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
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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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
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
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及硕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
进行全面考核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
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
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
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
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须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5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硕士毕业生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
5.黑白正面免冠大一寸近期相片一张。
第八条 为做好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企事业单位应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
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第九条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5-7人组成,以专业技
术人员为主。
第十条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接受上级单位职改部门的指导,并遵守如下工
作纪律:
1.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2.按规定的程序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考核评议工作;
3.保守工作秘密,不泄露考核评议及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职改部门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1.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2.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或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4.未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业绩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在考核评议本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在召开考核评议会议前,单位人事部门要安排时间,组织小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考核认定工
作的有关规定。考核评议时,单位人事部门要向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报告本次申请考核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评
议结束应进行总结、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认定评议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评议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
票评议结果等。
第十五条 经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小组人数过半通过的人员,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颁发省人
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要做好考核认定材料的归档工作。对考核中未获认定资格的人员,可延长半
年至一年再次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作透明度,接
受群众监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用考核认定资格之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