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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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1: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1/10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2/10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银行柜台交易规章制度汇编

银行柜台交易规章制度汇编

银行柜台交易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柜台交易,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银行柜台交易指在银行柜台办理的各类金融业务,包括存取款、转账、理财产品购买等。

第三条银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循“规范、安全、快捷、高效”的原则,保证交易过程的合法、公正、安全。

第四条客户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交易申请表,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完成交易。

第五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尊重客户,保护客户隐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六条银行柜台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规定,不得违规操作,不得为客户提供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存取款业务第七条客户在柜台存入现金时,应当准确填写存款单,核对金额并签字确认。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入账,保证存款记录的准确性。

第八条客户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取款申请单,按照要求进行取款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取款手续。

第九条客户在柜台办理大额取款业务时,需提前预约并按规定的程序操作,银行工作人员应进行核实并确保取款安全。

第十条客户在柜台存取款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或疑虑,应及时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三章转账业务第十一条客户在柜台办理转账业务时,应准确填写转账申请单,填写收款方账户和金额,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转账业务应当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有延误或失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客户在柜台办理跨行转账业务时,应提供收款银行信息,并按照跨行转账规定操作。

银行应当确保款项准确到账。

第十四条客户在办理境外转账业务时,需提供收款人的境外账户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银行应严格按照汇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理财产品业务第十五条客户在柜台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确认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回报情况。

第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介绍理财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并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简析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简析

层 的议事 日程 。 2 0 1 1 年以来,国务 院常务会 议曾多次提 出: “ 进一步推动 交 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 ,促进 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2 0 1 2年 5月,中国证监 会 《 关于推进证券 公司改革 开放 、创新 发展 的思路与措施 》中,明确允许证券 公司探索建立面 向 自己 客户 的柜 台交易市场 。为证券 公司开展柜 台交易业务奠定 了政 策基础 。 2 0 1 2年 1 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了 《 证券公司柜 台交 易业务规范》 ,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进行柜 台交 易的业 务资格及有关要求进行 了明确 界定 ,并选择 了十五家证券 公司 进行业务试点 。至 此,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 的建设方 向基本 明确 ,为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开展提供 了政策保证 。 此外 ,监管机构高层人员在 2 0 1 2年和 2 0 1 3年 的全 国证券 期货监管 工作会议 中,也强调发展多层次 资本市场 体系 ,建立 券商柜 台交易市场 。可 以看 出,柜 台交易市场作 为多层 次资本 市场体系 的重要组成基础 ,将迎来蓬勃发展 的新 时期 。 ( 二 )建设 的必要性 柜 台交 易市场作 为我 国多层 次资本市场体系 的 “ 塔基 ” ,无 论从规 范资本市场结构角度 ,还 是从满足 资本市场 多元化投融
( 一 )建 设 背 景 2 0 1 0 年, “ 十二五 ”规划 中指 出: “ 加快多层 次资本市场 体系建设 ,显著提高直接 融资 比重 ,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 场外交 易市场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的基础 ,逐 步提 到监管
点:
( 一 )交易的分散性 。柜 台交易市场活动不 是由一个 或少 数几个 统一的机构来组织 ,而 是 由很多各 自独立经 营的证券公 司分别进 行的 。因此 ,这 些交 易活动分散于各家证券 公司 ,而 无一个 集中的交易场所 。证券 公司既是柜 台市场 的组织者 ,又 是直接 参与者 ,通过参加 市场 交易来组织市场活 动,为有价证 券提供 或创 造转 让市场。 ( 二 )交易 的直接性 。在柜 台交易市场上 ,绝大数交易都 是在 投资人和证券 公司之 间进 行 的。证券 的实际出售人将证券 卖给 证券公司 ,实际购 买人从证券 公司 买入 证券 。通过证券公 司的 自营买卖,有价证券 的转让得 以在投 资人之 间实现。 ( 三 )交 易的协 议性 。柜 台交 易市场 下的证券转让 ,是在 证 券公 司和投 资人之间协商议价 的过程 中进行的 ,每笔交 易的 参 与双方都是证 券公司和一个投 资人。柜台交易市场上 的每 笔 证 券转让价格 ,一般都是 由证券 公司报 出 ,根据投 资者是否 能 够 接受并进行协商调整而 形成 的。 二 、证券公 司柜 台交易市场定位 按照 中国证券业协会 《 证券 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的界 定 ,证券 公司柜 台交易是指证券 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 在集中 交易场 所之外进行 的交易 或为投资者在集 中交 易场 外之 外进 行 交易提 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 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是 为柜 台交 易业

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对企业客户的业务管理,包括客户开户、业务咨询、交易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证券公司企业客户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客户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二)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风险防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企业客户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企业客户开户管理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客户进行身份核实、资料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五条企业客户开户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企业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证券公司对企业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三)对企业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类型。

(四)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办理开户手续,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

三、企业客户业务咨询与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企业客户服务团队,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及时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企业客户服务内容包括:(一)解答企业客户在开户、交易、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疑问。

(二)为企业客户提供市场分析、投资建议等服务。

(三)协助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注企业客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内容。

四、企业客户交易服务第八条证券公司应确保企业客户交易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

第九条企业客户交易服务包括:(一)提供多种交易渠道,包括柜台、电话、互联网等。

(二)确保交易系统稳定运行,保障交易安全。

(三)提供实时行情、交易数据等服务。

(四)为企业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交易策略。

五、企业客户投诉处理第十条证券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处理企业客户的投诉。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根据客户本人意愿为其开立资金账户,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第二章资金账户开立第五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类金融产品以及符合规定的境外客户,可以申请开立资金账户。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本规则所称现场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柜台,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网上开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网上开户系统,以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3.03.15【实施日期】2013.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所含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不同风险类别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不同风险类别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交易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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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
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
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
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
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
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
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
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
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
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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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
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
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
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
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
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
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 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
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柜
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
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
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
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
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
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
3

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
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
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
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
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按照约定通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
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应当记录投资者柜台
交易产品的持有及变动状况。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记载与柜台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妥善
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
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柜台交易合同的内容、持有基础金融产
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状况。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本规范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活动进行
自律管理和日常监控。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协会备案:
(一) 柜台交易业务实施方案;
4

(二) 公司关于开展柜台交易的决议;
(三)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防范机制的说明;
(四) 有关柜台交易业务规则;
(五)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其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和
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自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协会组织
专家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方案进行评估。专家评估通过的,
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备案的书面意见;专家评估未通过
的,协会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备其进行柜台交易的相关
业务信息。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
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年
度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
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说明
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
规则。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
应当配合。
5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
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
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
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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