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证及转递或认证是什么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一、我国现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制度。
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直接投资已经走过32个年头,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跟随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2006年以前,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需要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直接使用,若为外文的内容只需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材料使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这是外资登记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才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文件是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外资公司时必须提供的一份文件,那么什么是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该如何办理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或者称作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在护照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所在国有关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
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自然人来沪投资可提供台胞证(本人签字认可的复印件)。
台湾企业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来源于:/html/cjwt/2405.html。
香港出生证明书-证明书

香港出生证明书-证明书篇一: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需要办理香港出生证公证吗?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需要办理香港出生证公证吗?夫妻双方都是大陆的,孩子是在香港生的,有香港护照,身份证和出生证,属于香港人,没有大陆户口,那到时候去广州移民签证的时候,孩子拿香港护照签证可以吧,因为要办大陆护照也没有。
这事也问过美国律师,美国那边的律师说,移民时孩子拿香港护照去广州签证没问题,只要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在哪儿生的都没问题,请问各位朋友,律师说的对吗?不会到时候,只让持大陆护照夫妻俩在广州签,持香港护照的孩子,还要去香港签吧?还有就是大陆人士都要办出生证的公证书,那么香港出生的出生证,要办公证书吗?香港有公证处吗?问了几个香港朋友,他们都说只知道在香港,有事就找律师楼,没听过公证处。
在香港没有公证处,公证事务都由香港公证人办理,看你文件拿到哪里用,如果拿到国内用,就必须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如果送到香港之外除中国的地区使用,则需要办理香港国际公证和香港高等法院认证。
香港很多律师楼都有公证人,可以办理的。
篇二:父母内地人士小孩是在香港出生小孩出生证明公证如何办理父母内地人士小孩是在香港出生小孩出生证明公证如何办理香港出生证明书公证,所需文件如下:1. 申请人 (即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 的身份证复印件;2. 小孩的生出证明书原件;3. 小孩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费用:按公证文件份数实际收费。
工作时间由申请人 (即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 带同上述文件到本所之日起约5个工作天左右。
注意:证明书内会写明使用的城市名称及使用用途。
篇三:香港出生纸是什么香港宝宝办理香港出生纸及香港公证认证流程怎样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选择在香港生子,因为在港生子是具有众多好处的。
根据香港《基本法》24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公民,即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有权享受香港社会的全部福利,包括可以以便宜学费上香港大学,香港大学生就业率很高;香港公民在136个国家或地区享有免签证入境待遇;加拿大、新西兰等英联邦成员国给与香港居民非常宽松的移民条件,因此,移民第三国非常容易,另外,若孩子能通过香港的综合援助(社保金)审批,有机会享有最高每月三千多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租金津贴。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常见类型及公证认证流程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常见类型及公证认证流程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常见类型及公证认证流程。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过程,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
中国企业家纷纷“走出去”投身海外市场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海外企业者前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
不管是中国投资者到海外进行商业投资活动,还是外国投资者(如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到中国大陆进行设立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是办事处,还是进行法律诉讼、商标申请或是项目投标等活动,都需要对其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证明。
所谓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中国大陆投资者到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活动因中国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但中国香港是海牙成员,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即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香港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若是以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投资活动,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
3、若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需先区分该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若是该国与中国建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再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阮北耀何耀棣陈子钧翁家灼张永贤练松柏廖瑶珠毛云龙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高汉钊黄乾亨黄颂显梁乃鹏梁爱诗唐天燊张子源张恩纯杨少初邓尔邦萧弘毅黎锦文戴镇涛区玉麟叶天养叶健民卢伟诚刘汉铨伍杰龄吕冯美仪吴少鹏李孟华李钜林何新权罗荣生罗德丞周佩芳周淑娴钟沛林高主赐张懿玲梁肇汉曾宇佐傅德桢温嘉旋方和邝健能卢伟强卢润森刘铁汉纪华士庄月霓朱佩莹关惠明关颖琴阎尚文劳洁仪李业华李志华陈世强陈钧洪陈韵云陈志雄陈清霞吴斌吴国荣邵信发何福康林彦明张妙嫦骆健华胡祖雄贺英姚宝诚容正达诸立力黄志为彭振球彭珍妮简松年何观乐俞仲安黄英豪黄家镛方成生方燕翔文志昌马兆林马绍岳孔宪淦廖依敏卢维干刘健仪刘淑棻关礼雄吉盈熙伍振豪冯礼贤朱嘉桢朱锦强李国庆李伟民李凤翔陈鸿远陈仲涛陈启球陈锦程陈文汉陈洪基陈肇川陈乐宜陈远翔杜伟强杜景仁吴少溥何志强萧国兴张有洪黄张敬瑜苏合成苏福祯杨麟振杨元彬杨洪钧冼国雄林沛然林国兴林国昌周君倩周炳朝金义威胡永杰董光显莫玄炽康宝驹唐楚彦娄瑞馨黄萃群黄德成黄克铨梁家驹梁廷锵蒋尚文赖发强雷础雄简家骢谭德兴薛建平方浩然王凤仪王桂埙马清楠区颖麟邓卓恩邓兆驹邓秉坚朱国熙刘大潜刘伟槟刘淑华庄重庆张宝强张德民李慧贤李宇祥李全德李汉生萧智林萧咏仪何鸿宗何继昌何君柱吴珊仪苏洁儿陈耀庄杨国楚林文彬周慧兰罗慧琦郑慕智范伟廉胡国贤胡定乐袁庆文钟伟雄洪珀姿郭匡义梁锦明唐国通徐伯鸣黄志明黄能蒋瑞福彭耀樟彭泽棠谢鹏元谢灿华廖绮云蔡克刚黎炎锡司徒显亮郭立成翁宗荣黄德华陈华增林永成附件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办第号||日期|||------------------。
香港结婚证要在德国使用该办理什么证明手续?

香港结婚证要在德国使用该办理什么证明手续?
和香港人结婚,在香港领取了香港结婚证,现在要去德国使用,德国要求提供香港结婚证公证手续,这个该怎么办?在哪办?
这就是关于香港结婚证公证的事情,香港结婚证在香港之外使用,必须办妥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才可以,香港结婚证公证按照使用地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中国使用,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2、在海牙公约成语国使用,如德国,美国英国等,需经过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和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在除中国外的非海牙公约国使用,需经过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和香港高等法院加签,最后还需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无领事馆,则还需以下第4部;
4、拿到在港无领事馆的非海牙公约国使用,还需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最后拿到北京该国大使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312.html。
台湾证据材料的公证和认证

台湾证据材料、文件在大陆使用的公认证办理事项此博文包含图片(2012-01-04 18:42:41)转载▼标签:公证认证公认证台湾海基会海协会涉外分类:相关资料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
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
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电话:02-2718-7373传真:02-2514-9962-4EMail:******************.org.t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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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及转递或认证是什么
在讨论香港公证及转递或认证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为
什么要办理香港公证认证,有什么法律依据: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
的通知
4、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
香港文书要拿到香港之外使用,按照使用国家或地区
的不同,必须办妥香港公证及认证或转递手续,之后
方可有效使用,那么香港文书到底应该办理哪种公证,
公证之后,认证办理如何选择,以下将详细讲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在香港,公证人分哪几类:
目前在香港公证人,主要分香港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
托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即在香港拥有国际公证资格的人,
一般是拥有相当从业经历,经验丰富的律师,英文
NOTARY PUBLIC。香港国际公证人由香港高等法院
委任,其认证资格及签章在香港高等法院备案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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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
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委任。然而,香港现时
已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 年起,
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国际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
格。
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
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
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香港公证通常分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
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
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
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
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
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
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的文书拿到香港以外(除中国内地)使用,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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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况: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则只需要先由香港
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
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要先由香港过
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最后
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
领事馆,则需要
3.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
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因此,应该自己不同情况,选择办理哪种公证认证。
来源于http://www.incnotary.com/apostille/hk/2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