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字〔2020〕31号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财政局2020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组织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项目立项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评估第八章项目经费第九章监督保障第十章附则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济宁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研发计划是市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支持围绕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创新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示范进行协同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支撑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市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管理、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鲁科字〔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2日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
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重点与方式第四章立项和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兴领域及我省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鲁财教[2016]5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6〕50号)
山东省科学院:
现将《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2日
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山东省科学院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资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物技术与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新能源与环境技术创新和科技战略咨询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安排、择优支持、鼓励竞争、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经费支出主要由科研平台建设支出、人才引进培养支出、创新工程研究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构成。
具体包括: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出。
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科研平台建设费、设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鲁科字〔2019〕143 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助力我省医养健康产业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思路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建设,坚持面向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前沿、面向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突出临床应用导向,整合各级医疗机构临床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网络,加强临床医院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协同创新,推动多学科融合、多方面协同开展临床研究,加快前沿技术和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有效转化,促进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普及推广,构建衔接紧密、转化顺畅、协同整合、服务基层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临床中心,努力实现我省诊疗技术的重点跨越,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
(二)建设原则按照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对接国家临床中心建设规划布局,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优势,科学谋划,顶层设计,前瞻布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坚持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高质量推进省临床中心建设。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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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鲁科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
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省科技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第五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
有关专项任务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六条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范围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执行。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明确各类资金来源。
其中,直接费用中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第九条对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条省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所获省级财政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四)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按以上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按第十条规定核定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项目承担单位应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分配时应与项目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对联合申报项目,间接费用在限额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各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所获省级财政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合并实施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允许申报单位在预算评审时对经费测算说明进行补充。
预算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回避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任务书签订时,应将项目预算、财政经费资助额度、经费支出进度安排、任务实施及绩效目标表等纳入任务书内容,按规定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或参考。
第十四条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申报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十五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省科技厅后,省科技厅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结合项目预算评审、支出计划等,确定资金拨付进度及额度,跨年实施项目可通过分年度方式拨付资金。
首笔事前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在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相关经费拨付参与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向外转拨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合规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按规定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
项目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对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
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从省级财政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会议、差旅、科研条件保障性费用,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真实合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可实行包干制。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二十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确需调剂的,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中设备费、参与单位间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其他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使用。
设备购置费按规定调剂后,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调整不得突破比例上限。
项目预算总额增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执行中重点研发计划整体及各专项任务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提出调整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涉及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配置框架任务调整的,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绿色通道,充分运用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机制,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资金、账目及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后,出具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意见,确认并收回相关资金,按规定交回财政国库。
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资金应包含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财务审计,由其出具项目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采取自主或委托的方式,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项目省级财政结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