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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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财教[2015]6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12.25【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教〔2015〕66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机构:《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2015年12月25日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要求,设立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国家、省等各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省内注册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以后年度,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中央有关基金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


南 、
青 岛 、 烟 台 核 心 作 用 , 统 筹 东 中 西 部 布 局 , 重点 依 托 山 东 半 岛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和 高 新 区 , 探索 不 同 建 设路 径 和 模 式 ,
开 展创新 创 业 共 同 体培育 工作 。 省 级创 新
创业共 同 体 建设 由 市 政府 或省 直有 关部 门
目 标 的 再 给 予 2 0 % 的 补 助 , 未 达 到 绩 效
目 标 的 相 应 收 回 前 期 投入 资金 。 积极 引 导
各 市 、 高 新 区 成 立 创 新 创 业 共 同 体基 金 ,
形成省 市 区联 动 的 投资 体 系 。
科 技 ( 省
厅 、
省 财 政厅 、 省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局 和 各 市 政 府
许 政 府 文 件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 打造 “ 政 产学 研 金服 用 ” 创 新 创 业
共 同体 的 实 施 意 见
鲁 字 号 政
〔20 19〕 49
各市人 民 政府 ,
各县
市 (

区)人 民 政 源自府 , 省 政府 各部 门 、 各直属 机 构 , 各大 企
各高 等 校 业 ,
批创 新创业 共 同 体 , 促进 “政产 学研金 服 用 ” 创 新要 素有 效集聚 和 优化配 置 , 全 面
提升科技创 新供 给能 力 , 为 经济 高质 量 发
展提供动力 源泉 。
年 时 要 用 主 ( 二 )
标 目


左右 的
间 ,
以 山 东 产业 技术研 究 院为 示范 样板 , 培 育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鲁科字〔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2日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

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鲁科字〔2019〕143 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助力我省医养健康产业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思路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建设,坚持面向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前沿、面向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突出临床应用导向,整合各级医疗机构临床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网络,加强临床医院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协同创新,推动多学科融合、多方面协同开展临床研究,加快前沿技术和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有效转化,促进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普及推广,构建衔接紧密、转化顺畅、协同整合、服务基层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临床中心,努力实现我省诊疗技术的重点跨越,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

(二)建设原则按照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对接国家临床中心建设规划布局,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优势,科学谋划,顶层设计,前瞻布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坚持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高质量推进省临床中心建设。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66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

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发展,为中小企业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9日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鲁科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20年12月3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打造高层次技术创新高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标准依据《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字〔2019〕93号)等政策文件和有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二、功能定位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转化的通道。

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着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受制于人的问题,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源头技术供给,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三、核心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负有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使命,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建设完善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建设和成果转化体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鲁教研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研发〔2022〕2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科研院所,有关行业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2年6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第三章联培过程管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管理,建立健全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制机制,提升研究生联合培养(以下称“研究生联培”)质量和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依托省“科教融合协同育人”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称“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本办法所指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依托省“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研究生联培工作的统筹、监督、考核和专项计划分配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共同承担研究生联培任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四条准入条件:(一)充足的条件支撑。

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充足的优质生源,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具备支撑研究生培养的高水平科研实践平台和项目、高素质导师队伍、良好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完善的制度体系。

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应加强研究生联培管理制度建设,对导师队伍、管理队伍、日常管理、科研指导、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良好的合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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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鲁科字〔2021〕16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建设流程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规范“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运行管理,推动共同体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同体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共同体。

第三条共同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共建,分级管理、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共同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共同体的统筹协调、规划布局和宏观指导;
(二)研究制定共同体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报省政府或分管省领导同意,批准共同体建设、调整和撤销,进行动态
管理,确定补助支持措施;
(五)统筹人才、项目、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共同体建设发展,支持共同体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是共同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共同体建设与区域规划、行业布局、发展重点等统筹协调,负责共同体的培育、申报推荐;
(二)负责共同体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指导督导、安全生产等;研究制定共同体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奖励补助、人员编制、平台建设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推动落实共同体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共同体落实整改意见;负责审核共同体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整改落实、动态管理、补助奖励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共同体变更名称、牵头建设单位等重大调整事项,协助解决共同体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共同体建设主体是牵头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共同体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单位,为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场所等基本保障;
(三)牵头组建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独立法人的股份制核心运营机构,并报省科技厅;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做好绩效评价、年度统计、跟踪监管等工作;
(五)牵头筹措落实共同体配套资金,并拨入核心运营机构统一管理;
(六)设立共同体发展基金。

第七条核心运营机构是共同体决策执行、运行管理和综合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理事会秘书处的业务工作,执行理事会决策;
(二)代表共同体对外履行法人义务,组织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相关整改意见;
(三)建立健全共同体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共同体各项管理制度;
(四)建立市场化的共同体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对共同体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五)负责统一管理共同体省财政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对成员单位使用共同体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六)承担共同体日常工作和其他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建设流程
第八条省科技厅发布建设指引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拟建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共同体建设基础、功能定位、主要任务、预期目标、组织架构、体制机制、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建设方案是论证考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科技厅受理共同体建设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会议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建共同体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同意后,省科技厅发文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建设主体签订共同体建设任务书,明确各方权责,确定建设任务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共同体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建设期内,建设主体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和政策要求开展共同体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决策制。

理事会由参与共同体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主要任务:
(一)制定共同体章程;
(二)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的重大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和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四)确定共同体年度资金预算,审定年度资金决算。

第十四条共同体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共同体的发展目标、年度任务、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工作,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共同体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建设规范,在体制机制方面探索创新,自主决策,自主运营,按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六条共同体应坚持创新链与产业链双链融合,按照全产业链、全创新链设计和部署核心任务,注重引进培养人才、平台建设,系统开展产业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上市培育、产业集群壮大等工作,打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七条共同体按照国家和省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能以奖励、
后补助等支出方式影响执行进度,不得以约定分钱、直接投资、相互持股、持股多家等各种形式套取、私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共同体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专利成果池,共同体成员单位可共享共有。

科研人员从事共同体创新创业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共同体核心运营机构名称,发表的论文成果均应标注共同体名称。

第十九条共同体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共同体建设主体及成员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共同体实行年度统计和公开报告制度(涉密除外)。

共同体应在每年12月底前撰写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据实填报本年度绩效统计表和下年度绩效目标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依据《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对共同体建设进展和质量进行跟踪管理,适时组织实地考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省科技厅根据全程监控和实地考察情况,对不符合建设规范、成效较差、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的共同体限期整改并暂缓拨付补助资金。

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期满考察通过的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未通过的,报省分管领导同意,取消建设资格。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绩效结果对排名后20%的共同体纳入重点整改名单,保留共同体名称,停拨当年度补助资金。

连续两年重点整改的共同体,报省分管领导同意,取消建设资格。

连续两年绩效结果排名前20%的共同体,在重大创新工程、人才计划、研发平台等方面给予定向支持。

第二十四条共同体建设期间如需变更建设牵头单位、核心运营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或其他重大事项,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依据论证结果作出变更的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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