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学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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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 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 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 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 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 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 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 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 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 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 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 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 有理由拒付货款。
•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 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 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 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 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 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 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 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合同条款改变,CIF术语惯例内容是否有效


我国某公司按CIF AVONMOTH 向英国进口商出口2700公 吨核桃仁。核桃仁是圣诞节的畅销产品,英国要求我方保 证核桃仁在圣诞节前2个星期送达,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6日 运抵目的港,若迟于12月6日到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卖方在买方如期 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上旬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苏伊 士运河被封锁,只能绕道好望角。船到好望角时,主机出 故障,只好请拖轮拖至好望角港修理。船修好后继续前行, 到英国VONMOTH港时比约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结果 出口货物被英商拒收,只得就地抛售,共计损失了50多万 美元。 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英方一定要 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什么贸易术语?
分析
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 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 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 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 单,反而提出D/A 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 后果。
•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 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 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 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 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 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 由拒付货款。
• 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 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 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 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 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 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 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 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 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 银行办议付。 •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 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 • 理由: • (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 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 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 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 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案例2


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 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 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 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检验时,货物的品 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 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 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 收空气中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 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检验是 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 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 此,A公司拒绝赔偿。 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合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请 说明理由。
评析



不属于CIF合同。原因:1、CIF是装运合同,卖 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 往指定目的地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灭失货损坏的风险以及货 物交运后发生的到货时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卖 方概不负责。合同条款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 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 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合同条款违背了该性质。 我方应注意到这种定法是不合理的,甚至会被认 定为无效。如果要保证到货时间,可选择 DES\DEQ等术语。
评析

不合理。案例中的过失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 卖方构成违约。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是发生 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 包装不良造成的,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 已存在的。
案例分析
• [案例1] •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 ,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 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 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 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案例分析
Fra Baidu bibliotek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 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 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 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 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 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 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 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 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 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 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 应由买方承担。
评析

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 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 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 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 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 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 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 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 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 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 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EXW有关货物交接的案例: 谷物出口采用EXW,规定卖方8月交货,卖 方于8月1日提出货物备妥,让买方8月13日接货 ,但买方答复船未备妥,9月仓库发生大火,货 物发生损失,最终双方发生争议,货物损失由 谁承担?有什么例外情况?
买方承担责任。 货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前提是:货物特定化。 例外情况:1、卖方故意纵火 2、烧掉的不是此合同项下的货物。
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 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 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 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 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 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 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试分析出口公司应该吸取的教 训。

从这案例中看到如果卖方不将货物特定化于相关合同项下 就会导致如果风险出现,责任仍由其承担而不转嫁到买方 的情况,这样卖方的责任加重了,但此情形是由于卖方没 有履行货物特定化的义务造成的,规则施加该情形下由卖 方承担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合理的。当然双方所交易的标的 本身就是特定物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如果双 方是就这类货物进行交易时,卖方不特定化货物于合同项 下就会导致风险不发生转移,所以作为一个明智的卖方应 履行货物特定化的义务,这样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收载船只在航运中触 礁沉没。当我国该出口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 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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