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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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管理办法

(2015年5月校党委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从事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为参加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以及山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面试、试讲:考察被测人的仪表仪态、言行举止、师德修养及把握相关学科知识的能力;考察被测人实现教学目的、驾驭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的能力,回答问题、板书和讲解能力以及对本次试讲教学效果自我评价和教学反思的能力。

2.外语测试:申请任教学科为英语或其他语种的人员测试第二外语,其他人员测试英语或其他语种。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含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含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可免外语测试

3.计算机能力:计算机应用与操作。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一级)》及以上者可免计算机能力测试。被测人参加测试时须提交免测依据(原件和复印件)。

如有变动以山西省教育厅当年制定办法为准。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在**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体检合格。具体体检标准符合《山西省高校教师体检标准》。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六条根据规定,每年只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山西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统一确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由本人登陆相关网站注册申报,然后到人事处进行现场确认审核,由人事处统一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人事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打印)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大学第一医院或**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学校公共课教学部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申请人所填项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共同审核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人事处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拟聘名单,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山西省教育厅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山西省教育厅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十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一份留存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人事处申请补发。人事处根据相关流程办理手续,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人事处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山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并负责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教职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得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不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如确需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应由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试讲合格后,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教职工申领教师资格证期间的课时津贴按助教标准的50%计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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