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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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八条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九条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安装反光警示护板,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条停车场内有障碍物遮挡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安全反光凸面镜,凸面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直径不小于60厘米。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装置距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应不小于110厘米。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通道宽度低于6米的应当设置单向循环车道,宽度达到6米以上(含6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

第十三条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入口道闸应当退后停车场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道闸、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制度。

第三章监控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

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驶入及驶出停车场时应能捕获机动车图片各不少于1张,图片应当提供机动车前号牌图像;

(二)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完整、清晰,号牌边缘应与图像边缘平行,无倾斜;

(三)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个像素点;

(四)图像颜色应不低于24位真彩色;

(五)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不小于20KB且不大于100KB;

(六)在256级灰度标准下,图像中号牌区域平均灰度值应不小于70且不大于130;

(七)图像中的号牌宽度应不小于120个像素点且不大于150个像素点;

(八)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修改。

以上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

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的信息数据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停车场登记编号;

(二)停车场出入口编号;

(三)停车场所属派出所编号;

(四)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时间;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动车信息数据应实时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的记录时间应真实准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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