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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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据种类(重点掌握)
(一)法律上分类。如我国的法定种类:汇票、 本票、支票。其中英美法系采“分立主义” , 大陆法系采“合并主义”。
(二)学理上分类。
1、依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的委托人,分为委付与 自付;
2、依票据的作用,分为信用与支付
3、依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票据与商业票据
4、依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 享有票据权利 – 不享有票据权利 – 权利状态待定
• 三、票据权利取得方式(了解)
–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 四、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要件 (重点掌握)
第五章 票据瑕疵
• 一、票据瑕疵种类(掌握) • 注意:瑕疵票据与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有所区
别。票据瑕疵与票据毁损也有所不同 。
– 伪造、变造
• 二、伪造效力(掌握)
– 对出票人、对收款人、对付款人
第十一章 背书
• 一、背书概念与种类(掌握)
–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 二、背书记载事项A30(释A49)A33 (了解) • 三、背书连续(了解)
– 形式连续、实质连续
• 四、背书效力(掌握)
– 权利转移、权利证明、权利担保
• 五、禁转票据与禁背背书(A34)(重点掌握) • 六、票据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区别 (重点掌握)
第十二章 承兑
• 一、提示承兑(掌握)
– 概念、效力、期限
• 二、承兑(掌握)
– 概念 – 方式 – 记载事项 – 不单保证概念及其当事人 A45、A47 (掌握)
• 二、记载事项A46、A48 (了解) • 三、票据保证责任A49、A51(重点掌握)
的规定 。
• 按照时间长短一般分为: • 2年
– 票据到期日起: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 – 出票日起:对本票、见票即付汇票之出票人

商法学(14.5)--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与票据时效

商法学(14.5)--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空白票据、票据丧失与票据时效

一、单项选择题1、张三冒用李四之名向王五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A银行。

王五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赵大。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B. 李四会承担票据责任C. 王五会承担票据责任D. 张三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张三不承担责任2、甲为大唐公司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大唐公司员工岑文本未经过公司同意,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公司利益,并且表明了代理关系,背书给李恪,事后证明岑文本没有该项代理权力。

应当如何认定?( )A.岑文本不承担票据责任B.岑文本应承担票据责任C.大唐公司承担责任D.大唐公司和岑文本承担连带责任3、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 向法院提起诉讼D.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4、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A. 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 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二、多项选择题1、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票据丧失,失票人不得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A. 失票人有重大过失的B. 失票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持有票据的C. 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D. 无法确定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C.乙出票时写明附条件支付,票据无效D.丙为票据上的保证人附有条件时,视为拒绝保证E.丁作为承兑人,承兑时附条件,视为无条件F.庚背书时附条件,导致背书行为无效G.辛背书给壬时,记载“不得转让”,辛对壬的后手不在承担票据责任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票据瑕疵

票据瑕疵

票据瑕疵(总分:233.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总题数:20,分数:50.00)1.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______、______和______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______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______签章证明。

(分数:5.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原记载人原记载人)解析:2.票据更改的形式要件,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 1予以证明。

(分数:1.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签章)解析:3.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更改权人为______和______。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原记载人其代理人)解析:4.以伪造的票据行为为标准,票据伪造可分为______的伪造和______的伪造。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解析:5.以被伪造的名称是否真有其人为标准,票据伪造可以区分为______的伪造和______的伪造。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真实名称虚拟名称)解析:6.票据伪造以伪造方式为标准,可分为______伪造、______伪造和______伪造。

(分数:3.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仿制变造盗用)解析:7.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其票据为______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______,持票仍对真实签章人行使______。

(分数:3.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实质无效付款请求权追索权)8.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______是否______的辩认之责,不负背书签章真伪的认定之责。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形式上连续)解析:9.伪造票据的人虽然不承担______,但应承担______责任和______责任。

瑕疵票据--重复背书

瑕疵票据--重复背书

瑕疵票据该票据的瑕疵:重复背书。

专业人士意见会计结算专家:观点一:属于背书不连续,应退票。

观点二:应说明理由,并得到承兑行同意,才能买入。

观点三:重复那一手可认为是无效背书,但不影响背书连续性,可以受理,附说明更好。

管理内控专家:观点一:认为重复背书使得背书不连续。

观点二: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重复背书,只要去除重复的那一手,背书是连续的就可以。

观点三: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文件明文规定,因此应视承兑行的态度。

公司业务专家: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重复背书之原因,同时应征得承兑行的同意,否则建议不予买入。

法律保全专家:观点一:剔除那手重复的背书后,背书仍是连续的,因而可以买入,重复的一手背书无效。

观点二: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因而可以买入。

金融一网承兑汇票专家:出具证明说明重复背书之原因,同时应征得承兑行的同意,否则建议不予买入。

金融一网()综合解析瑕疵票据背书企业重复背书造成的瑕疵,重复背书即行为人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

如瑕疵票据所示,票据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同一人。

那么重复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否会影响票据到期的按时承付呢?一、背书连续性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

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通过流通,其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

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交付两种。

直接交付的方式更加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最后持票人一旦遭到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不能向转让人行使追索权。

基于此,各国票据法在追求方便??。

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票据法都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这样也就是要求在转让汇票、本票时必须依背书进行。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2019年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提上日程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备考中需要大家稳扎稳打,不可急于求成。

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

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当你停下来休息的时候,不要忘记别人还在奔跑。

当你再放松的时候,大家都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地学习了,为了不落在别人后面,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找到知识盲点,为了考试成功的喜悦,开始学习吧!。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种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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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及补救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及补救票据权利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司法考试课件: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 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 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 (二)本票关系 • 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 • (三)支票关系
• 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 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 (一)概说
•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 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 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 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 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学上有
“契约行为说”和“单方行为说”。 •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 1、是法定要式行为 • 2、属无因性行为 • 3、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 • 4、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二)特别要件
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一)概说 • (二)票据代理的发生条件 • (三)票据代理的记载事项 • (四)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五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意义和特点 • (一)票据权利的意义 • (二)票据权利的特点
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权利的分类
• 票据法理论上,除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 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 •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
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 (一)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 (二)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
关系 • (三)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
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 (一)汇票关系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1讲_票据权利

第三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2】票据权利(★★★)(2007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简答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1.票据权利内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①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②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题2·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AD:行为人善意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2)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适用范围不适用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适用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暂时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②如果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非必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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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票据权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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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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