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保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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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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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第六章 担保法

第六章 担保法

留置权的实现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 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 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 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 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 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 先受偿。
留置是四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 受偿。

第二章 担保法

第二章 担保法

二、保证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
1.起算: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起算点 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债权人、债务人 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 2.长短: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约定不合法的视为无约 定p48)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3.保证期间的终结及后果(1)一般保证中;(2)连带责 任保证中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乙的 主债权额为20万元,在这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着 债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和质押)和丙 提供的人的担保(保证)。由于抵押的汽车损 毁后,甲获保险金3万元,减少了价值2万元, 所以,乙只能就3万元保险金享有抵押权(这是 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这样,债 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就为14万元。在保 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即丙只能对14万元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 保证责任。因此,答案应为B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债务和保证期间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特殊保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保证的含义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这一 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一)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二)保证是对主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保证人只 能是第三人) (三)保证是当事人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教学方案通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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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留置权行使后,债务人可能因无法 清偿债务而失去该动产的所有权。
03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担保合同的订立方式
担保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的要素
担保合同的要素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物、担保范围和期限 等。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题。
案例三
己公司与庚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 合同,为己公司的员工提供工伤 保险。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 关系、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理
赔程序等问题。
实践操作指南
操作一
如何制定借款合同和保证 合同?分析合同中的重要 条款和注意事项,以及签 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操作二
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分析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注 意事项,以及抵押权的实 现方式和法律风险。
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抵押担 保人承担抵押责任,即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 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的 规定,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责任:连 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要承担全部责任。
质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质押担 保人承担质押责任,即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 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置。
利、履行义务。
担保法的作用和意义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通过明确担保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 到充分实现,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提供担保,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渠道, 从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增进信用和减少风险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法最高额保证是什么意思?

担保法最高额保证是什么意思?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担保法最高额保证是什么意思?导读:最高额保证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有关担保事项签订了担保交易的范围,双方可以就有关担保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上述最高额保证情况,只要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交易,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有关保证义务。

一、担保法最高额保证是什么意思?《担保法》已废止,目前适用于《民法典》,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二、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规定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

具体体现为:1、不特定性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

2、连续性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3、期间性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

4、同质性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最高额保证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事项本身而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如双方都有关担保的情况不清楚的,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保证债务的范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在保证责任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保证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国民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担保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司法经验,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主债权。

主债权是保证担保范围中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内容都是从属于主债权,是由主债权派生而来的,主债权应当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主债权的具体数量作出约定的,应当认定所担保的是全部主债权。

(二)利息。

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法律规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当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其中约定利息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所以,对保证人来说,一般只对保证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同时成立的约定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利息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约定利息,对于有失公正的高利贷利息,即使当事人已作出约定,法律也不予保护。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八章 担保法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与定金
参考资料
1.高圣平.动产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高圣平.动产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M].北京 2004.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 2.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跨世纪法学新思维 [C].台北 法学丛刊杂志社, 台北: [C].台北:法学丛刊杂志社,2006 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M].北京 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 4.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 4.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 王泽鉴 意取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 )[M].北京 意取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高圣平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导读, 高圣平. 5.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导读,美国统一商法典 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M].北京 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6.王利明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J] 王利明. [J], 6.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J],山 西大学学报,2006( 西大学学报,2006(4)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 偿性、 偿性、不移转占有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物权法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 1.抵押合同的标的 抵押合同的标的→ 1.抵押合同的标的→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范围 (2)抵押应遵循的规则

担保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担保适用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三、条文释义:(一)担保适用的范围。

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明确了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经济活动主要是指在民商事方面的经济活动。

因而,相应排除了社会活动中其他法律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

比如,因侵权而发生债;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等都不适用于担保法。

(二)担保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总结我国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作法,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95年6月2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是中国保障民间借贷安全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发展。

该法对于商家、个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参与借贷活动的实体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效力、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解除等法律相关事项,并对保证、抵押、质押、信用、保证金、保函等各类主要担保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指导意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担保行为的定义及其效力。

该法规定,担保行为是指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促使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担保行为的效力有推定效力,担保人可向债权人主张限制担保责任等情况。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该法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还款等法律义务;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借款人不会因债务而受到损失。

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违反担保合同时,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法也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内容、格式和解除。

该法规定,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合同应包含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的期限等重要内容。

担保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协议规定。

担保合同解除后,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解除相应的担保关系。

总之,随着我国商贸经济业务的逐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担保行为在经济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律基础,推动了我国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新型金融业务的出现,我国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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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保证概述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 [考点记忆] 一、几种特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 有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授权不明的,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 无授权、超授权: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 a.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份额的应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b.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c.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保证人应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2、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要式(书面)、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2、最高担保额保证合同: (一)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a.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b.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抗辩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五、保证期间合同变更的效力: a. 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三)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

(四)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保证的,不在此限。

六、自然债务: a. 主债务因诉讼时效到期变成自然债务时,保证虽然不当然失效,但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时效完成的抗辩。

b.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c.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d.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按约定。 e.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部分) f.债权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部分) g. 一般保证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九、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期间(除斥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方式 约定 未约定 约定不明 保证责任方式 中止 中断 一般保证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高债权额保证

1.按约定。 2.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1.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3.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 的诉讼时效。 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a. 预先行使追偿权: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虽然未履行保证义务,但主债务人已经破产,债权人将来必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所以保证人也可以参与破产程序。但如果债权人已经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则不能再参与破产程序。

b. 事后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的,可以取得代位权向主债务人求偿。

c.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d.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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