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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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名词解释

工程担保名词解释

工程担保名词解释1、工程担保:指对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赔偿额度及承包人对此进行追索的法律事务。

具体而言,即指由担保人向债权人为被担保人的履行行为(包括不作为)提供保证,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照约定或承诺履行其义务时,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以解决因合同义务不履行引起的各种纠纷。

2、工程担保:是指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之外,根据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担保方式的规定,由第三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5、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维护留置财产的价值,不得损害留置权人的利益。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行为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法律规定下所作的符合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动。

在法律领域中,涉及到许多专有名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常见的法律行为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双方或多方在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下进行的法律行为。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用于规范交易、雇佣关系、租赁、经营合作等各种商业和个人领域。

2. 承诺:承诺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作出明确且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

承诺通常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同于合同需要双方或多方达成协议。

承诺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一旦承诺被接受,就构成了一项法律义务。

3. 授权:授权是指一方将某项权力或权益交给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授权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在商业领域中,授权通常用于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

4. 赠与:赠与是指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赠与需要由赠与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被赠与人接受后才能生效。

赠与可以是财产赠与或非财产赠与,如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

5. 继承:继承是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传递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统关系、婚姻关系或遗嘱指定的意愿等规定继承权。

6.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或权益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抵押物进行偿还。

抵押可以是动产抵押或不动产抵押,如房产抵押、车辆抵押等。

7. 解除:解除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决等方式终止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可以是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等,其中需遵守约定的程序和条件。

8. 放弃:放弃是指个人或团体自愿放弃已有的权利或权益的法律行为。

放弃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接受放弃的一方必须对放弃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表示同意。

这些法律行为名词的解释仅仅是对其概念的简要说明,并不能代替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名词解释
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合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担保合同的名词解释如下:
1. 保证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2. 保证责任: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保证债务的利率通常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收取。

3.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保证债务期间,保证期间为一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
内未履行保证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 保证方式: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常见的保证方式包括普通保证、保证续存、保证转存等。

5. 债权人:指需要向保证人提出债权请求的第三人,债权人享有债权,当债
务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赔偿损失。

6. 债务: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

拓展: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法律依据,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核,确保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银行担保的名词解释

银行担保的名词解释

银行担保的名词解释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时,按约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金融服务。

在经济活动中,银行担保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降低风险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银行担保的起源、分类、用途和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银行担保的起源银行担保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形式,起源于古代的金融活动。

在贸易和商业交易中,借款人常常需要提供担保以获得贷款,以保证债权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偿付。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担保业务逐渐专业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担保业务的形成和发展也与现代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密不可分。

二、银行担保的分类银行担保根据担保形式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保函担保两种形式。

信用担保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向债权人发出书面承诺,保证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对债权人进行偿付。

这种担保方式适用于信用较好的借款人,可以减少信贷风险,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

保函担保是指银行向债权人发出保函,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约定履行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条件对债权人进行偿付。

与信用担保相比,保函担保更注重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通常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国际贸易和投资等领域。

三、银行担保的用途银行担保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和行业。

在企业融资中,银行担保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可以解决交易中的信任问题,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在工程建设领域,银行担保可以为施工单位提供担保,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能力。

此外,银行担保还可以用于诉讼担保、税务担保、海关担保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都可以通过银行担保获得额外的信用支持和保障。

四、银行担保的风险银行担保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形式,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

尽管银行在提供担保之前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可能存在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工程担保的名词解释

工程担保的名词解释

工程担保的名词解释工程担保:中文名称是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担保方向甲方担保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程。

担保作用:工程担保的主要作用是为双方的合同交易提供有力的保障,有效地降低合同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从而提高双方的经济利益。

担保类型:根据担保的性质、担保的特征,可以将工程担保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可担保:根据有关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条款,以正当合理的方式担保对方履行相应义务。

(2)不可担保:在约定条件下,担保方无法完全应当履行义务;(3)可变担保:这种担保在担保条款可接受的情况下,根据当前情况将担保范围加以限定、调整,以更好地保护担保方利益。

担保形式:工程担保采取的形式主要有担保函和担保保证书两种。

担保函是指在具体的担保范围、担保条件和担保期限内,担保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保证书是指担保方代表担保方向乙方做出的保证,并将其写入确定的文件中,作为合同一部分。

担保的效力:合同中涉及的担保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或有效期限到期,担保方对乙方的义务届满,该担保将不再有效。

因此,工程担保必须遵循《担保法》规定的有限时间,否则其承担的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

此外,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执行工程,担保方也有可能会受到损失。

担保的注意事项: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担保合同之前,应当经过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充分了解担保条款,并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限度。

同时,甲乙双方也应当签署有关保证和保险措施,以保障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

由于工程担保有着重要意义,在选择担保机构时,甲方应当充分考虑担保机构的资质、信誉、经验等因素,以确保担保机构的实力和能力。

另外,甲乙双方也应当明确责任的范围和限度,无论在签署合同还是实施合同时,都必须小心谨慎,以确保交易双方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工程担保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保障手段,可以确保双方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安全,并有效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

担保常用名词解释

担保常用名词解释

担保常用名词解释担保:特指担保法中的担保,即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借款人以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

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承兑汇票: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汇票承兑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通过第三人保证汇票承兑,使被保证人经营资金部分免于占压,提高资金利用率。

个人贷款担保: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是指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业务。

包括个体经营者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担保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三个部分。

企业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项目提供的担保,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和开具差额承兑汇票担保项目。

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也叫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担保行业名词解释

担保行业名词解释

担保行业名词解释担保行业名词解释什么是担保担保,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行为。

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

1. 什么是质权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4. 哪些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 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6. 什么是质押,有哪些种类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

担保名词解释

担保名词解释

担保名词解释担保名词是信贷和金融领域常用的术语,指代的是一种经济活动中的保证行为。

在具体的贷款、借款、信用交易等金融活动中,担保名词是指作为经济主体或第三方向贷款人或债权人提供的安全保障,以减轻债务人或信用买方的风险,推动金融活动的进行。

一、担保名词的概念和作用担保名词是指作为担保对象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收入状况等信息表达形式的名词,用于确保信贷活动的安全性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金融交易中,担保名词起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减轻风险:担保名词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使债务人或信用买方在无法按时履约时,能够通过担保物品或资金等形式弥补债务或交易的损失,减轻债权人或信用卖方的经济风险。

2. 提高信用度:担保名词作为一种信用保证,可以增加债务人或信用买方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从而提高其再次获得贷款或获取更有利贷款条件的可能性。

3. 促进金融活动:债权人或信用卖方因为有了担保名词的保障,可以更加愿意提供贷款或信用交易,从而加速了金融资源的流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二、担保名词的种类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担保名词可以分为质押、抵押、保证等几种方式。

这些方式根据不同的实物或信息形式,提供了不同的担保保障。

1.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信用买方将其可转移的财产或有价物品出借给债权人或信用卖方作为担保,以应对债务违约风险。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信用买方将其不可转移的房产、土地或其他动产作为担保,以提供给债权人或信用卖方对其债务的担保。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或信用买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承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担保名词的法律地位和注意事项担保名词在金融合同中具有法律地位,并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在担保名词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担保名词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协商一致:担保名词的设立应经债务人或信用买方与债权人或信用卖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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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1]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

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

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

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

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

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担保性质: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方式: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一、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的内容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的重要作用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

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

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

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

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

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

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

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

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

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

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担保机构:终于有了统一组织“终于有了娘家了。

”上海融真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耀向《每日经济新闻》兴奋地表示。

作为一家成立3年,累计担保40亿元,没有出现一例问题担保的担保公司总经理,王志耀仍感到一丝无助。

他向记者介绍,由于以前担保公司都是单个开展业务,与银行的合作一直处于弱势,社会认可度不高。

他表示,成立担保行业协会的好处,最重要一条就是有了统一的组织,在协会内部、协会和银行、协会和政府间建立了纽带。

王志耀表示,协会成立后,可以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以前一些大项目的担保,单一公司担保无法获得银行认可,今后就可以通过几家合作来担保。

同时协会与银行合作,可以使协会会员单位被银行所认可,在担保放贷中得到银行的及时帮助。

作为行业协会,还可以将行业的呼声及时地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而这些都是单一的担保公司力所不能及的。

中小企业:找担保有章可循当得知上海担保行业协会将成立的消息后,不少中小企业纷纷表示赞同。

“今后找担保机构终于有章可循了。

”上海滨洋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炳林向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以前寻求担保,不知道哪类担保公司有相关业务,有些担保公司开价又过高,一些项目最终放弃。

有了担保行业协会就可以去协会寻求担保咨询,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

一些中小企业主希望,协会能够真正以服务为主,为会员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有所建树。

信贷额度:银行给予借款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可借贷最高额度的道义上的承诺,与契约性承诺相对。

例子:你的信贷额度是3000 那么你最高的贷款金额就是3000!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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