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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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三年十月八日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以后(含201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

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临床科室必备资料盒目录(20盒子)

临床科室必备资料盒目录(20盒子)

区人民医院文件盒1:依法执业1)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文件夹}2)医务人员档案资料 {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复印文件夹}3)科室月排表存档(1)医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汇编(2)科室2016年至目前的排班表 {无执业医生资格不能单独排班}文件盒2: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管理1)医院医疗核心制度2)专项管理 {医疗安全、输血、病案书写、抗菌药物管理等}3)科室医疗质量标准 {包括专科工作质量标准及评价指标、专科疾病医疗质量标准及评价指标}4)质检科医疗质量检查结果及反馈资料5)科室质控记录本{含自查资料、整改资料及医疗质量持续改查资料}(1)《医疗工作制度及管理规范》(2)病历书写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3)质控记录本通知含必病历质量评分标准、抗菌药物检查、处方检查等考核标准(4)2016年至今每月质量检查反馈给科室的检查结果,要体现PDCA持续改进(5)科室质控本6)相关记录本:《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记录本》、《毒麻精管理记录本》文件盒3: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1)医院医疗诊疗常规,各科要编辑本科常见疾病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华医学会编写的版本)2)科室前五位病种诊疗常规、操作规范3)科室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要明确科室医师具体的手术权限,各位医师手术权限申请和医务批复材料}、《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记录本》4)科室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文件盒4:医疗安全管理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医院及科室医疗安全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 {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科室预案}3)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防范登记本 {本子前页要有医疗纠纷防范的措施、后面记录科室2011年以来发生的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以来隐患,科室是怎样进行防范的内容}4)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表(文件夹集中存放)记录反馈处理情况文件盒5:医院感染管理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院感科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资料(医院内感染通讯)3)科室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记录本 {按院感科要求准备}4)《医院感染管理记录本》文件盒6:科室医疗技术准入管理1)科室开展的一类、二类技术目录;2)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管理资料3)科室临床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资料 {风险预案、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4)科室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工作记录本(1)科室一类技术目录即科室开展的常规疾病诊治 {不需经省卫生厅、卫生部批准的技术项目}(2)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将临床管理规章制度中的此项内容复印}(3)科室临床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资料 {科室申报有新工作的要此内容,未申报的则无此项内容};【无论有无新工作申报均要建立此记录本。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苏中医政[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87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学科优势,促进专业融合,深入推进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开展,全面提升中医临床服务能力,我局制订了《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2012年12月3日江苏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学科优势,促进专业融合,提高中医临床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临床诊疗中心是指设置在医疗机构内,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为识别名,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中医特色优势突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中医临床诊疗中心应以中医优势专业(专科、专病)的诊治为主要业务范围,专科、专病名称应符合相关规范。

命名规则为“行政区划名+专科(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设置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专业、专病目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修定。

原则上同一专业(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在冠名行政区划内只设立一所,设立了专科诊疗中心的不再设立专病诊治中心。

第五条省级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审批,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苏卫医[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12〕40号)各市卫生局,省管各医院:近日,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对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对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细化措施,强化管理,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教育培训,明确目标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管理办法》专题培训工作,通过分头自学、集中培训、评价考核等途径,使医疗机构管理者、医务人员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目标要求,做到人人知晓、主动执行。

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省《管理办法》培训班。

三、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扎实抓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管理和推动实施的责任,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推进工作开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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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

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 — 3 —

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对象及方式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医师定期考核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及离、退休后继续执业,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三条 不符合第十二条之条件、职称晋升以来未满2年、自有考核不合格记录以来未满4年的医师应执行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 4

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进行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考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由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相关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核。由各考核机构指派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组织考评。 (三)同行评议。考核机构可以在省、市、县(市)考核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进行集中评议,也可以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集中评议。手术科室的医师自行申报所能做的手术类别,考核机构根据医师申报抽取相关手术病历进行评议;其他医师随机抽取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或工作资料进行评议。 — 5 —

同时,对考核对象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评议。 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还应依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还应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进行专业考核。 第十八条 工作成绩基本内容包括: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的质、量情况;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考核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客观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各考核机构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五章 考核程序 6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提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给出评定意见,并报考核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在考核年11月5日前通过“系统”进行一般程序填报,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将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通过“系统”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11月3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考核机构于12月20日前组织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第二十六条 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7 —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在考核年9月10日前通过“系统”进行简易程序填报,并向执业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理由,提交述职报告(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等内容);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过“系统”签署意见后,于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未经考核合格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六章 医师执业记录 第二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系统”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医风考评系统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 8

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界定的有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条件的市应探索对考核结果的分段管理,细化得分,客观有效评价医师行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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