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4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鄂卫办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鄂卫办发〔2013〕9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在建设“健康幸福湖北”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巩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建设成果,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7月9日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在建设“健康幸福湖北”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巩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以下称“强基工程”)建设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健康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开展新一轮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工作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疾控工作保障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体系健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能力均衡、机构运行规范,疾控机构“三好一满意”各项指标全面达标。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强基工程”成果。
1、以市州为单位,继续开展“强基工程”先进县创建活动。
各市州卫生局要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康管理、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疾控工作网络建设为重点,对2010-2012年度获得“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先进县(市、区)”的地区进行不定期指导和评估,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由市州卫生局授予“强基工程”先进县(市、区)称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豫中医〔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科目登记及医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中医〔2011〕18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关于“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有关要求,妥善解决我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执业科目登记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下同)执业注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和我省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设科目,均应设立中医科室。
因暂无中医药人员未设立中医科室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应予保留。
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及时准予注册。
其中,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助理执业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执业活动。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按要求提供中医药服务。
聘用中医人员的,应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中医科室。
三、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注册专业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一律注册为中医专业。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辽卫函字[2012]631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63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现将《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厅2012年11月5日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辽宁省卫生厅)为保障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药品(疫苗)监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2] 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所除外,下同)配备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端软件和条码扫描器等相关设备,满足药品(疫苗)核注核销需要;将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延伸至医疗卫生机构,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严格药品集中采购和合理使用管理。
同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为药品质量的全程监控、药害事件的应急处置、问题药品的及时召回和假劣药品的追溯等提供技术支撑,方便认定药品安全责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二、建设范围项目建设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
三、建设内容(一)配备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的客户端。
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统一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承建商提供,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兰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3日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和《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纲要》、《兰州市“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全市医疗资源发展现状和兰州新区等其他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医疗卫生资源现状1.人口和面积。
兰州是甘肃省省会,现辖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五个区和榆中、永登、皋兰3个县;2010年8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了兰州新区(本规划数据包括兰州新区)。
市域总面积1.3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631.6平方公里。
常住人口364万。
2.医疗机构总数。
截止2015年底,兰州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304家,其中市级医院7家、县级医院19家、乡镇卫生院6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5家、村卫生室749家、民营医院73家、小型医疗机构1095家、有一定规模的厂矿医院17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晋卫妇社[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妇社[2006]14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5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制定《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全科医生培养省级示范临床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全科医生培养省级示范
临床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科教[2013]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全科医生培养省级示范临床基地的通知
(苏卫科教〔2013〕23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我厅印发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推选条件》,经各地申报、现场调研、专家复核评估等程序,现认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9家医院为我省第二批全科医生培养省级示范临床基地(详见附件)。
希望各示范基地加快配套完善教学条件,切实发挥示范、带头、辐射作用,为我省的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培养更多合格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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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浙卫发[2013]28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浙卫发[2013]28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评推荐、市级复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决定授予符合《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的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2家单位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见附件1),授予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等82家单位省级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称号(见附件2)
希望上述单位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进一步在规范化和先进性上下功夫,真正起到引领、示范和促进作用,加快基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附件:1.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共62家)
2.省级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名单(共82家)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