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冀卫规监督[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监督〔2014〕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时编制了《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4月22日附件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指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监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管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④PH值
水源水的PH值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常规工艺净化处理,需 要加碱或加酸进行调节。
⑤铁和锰
水源水含铁浓度超标会使水产生红褐色以至出现沉淀,含铁过高的水还 容易使铁细菌繁殖;长期饮用含锰高的水,则可能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水厂应对水源水和半成品水的铁、锰含量定时监测,保证出厂水达到标 准。
⑥化学耗氧量(COD)
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
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 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 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 各类贮水设备是否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是否定期放水清 洗?查看相关清洗消毒记录。
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
是否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① 涉水产品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② 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 ③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④ 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 ⑤ 生产环节作业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⑥ 检验与留样制度;
2. 加氯地点选择
①滤前加氯:指在混凝沉淀前加氯,其主要目的在于改良混凝 沉淀和防止藻类生长,但易生成大量氯化副产物。 ②滤后加氯:指在滤后水中加氯,其目的是杀灭水中病原微生 物,它是最常用的消毒方法。也可采取二次加氯,即混凝沉 淀前和滤后各加一次。 ③中途加氯:在输水管线较长时,在管网中途的加压泵站或贮 水池泵站的补充加氯。采用此法既能保证末梢余氯,又不致 使水厂附件的管网水含余氯过高。
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 量。它是表示水中还原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 种有机物、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但主要的是有机物。因此, 化学需氧量(COD)又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 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公司各部门饮用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公司各部门饮用水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饮用水供应(1)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2)各部门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2. 供水设施管理(1)公司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设计、所用材料及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3)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 水质监控(1)公司应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各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 蓄水池、水箱管理(1)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
(2)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
5. 饮用水使用(1)各部门应合理使用饮用水,避免浪费。
(2)员工应自觉维护饮用水设施,发现设施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6. 饮用水更换(1)桶装水、瓶装水等饮用水更换应由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2)更换后的空桶、空瓶应整齐堆放,不得随意丢弃。
三、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为保障员工饮用水安全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各部门饮用水安全,提高员工生活质量,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公司饮用水管理秩序。
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评分表

不合格□人
2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不在生产场所吸烟、不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不合格扣2分。
合格□不合格□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6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4
30、生产过程中各工艺参数有专人记录,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不合格扣4分。
合格□不合格□
※※
31、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者不予评定等级。
合格□不合格□
污染事件防范于报告处理(16分)
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4
44、水质检验未实行质量控制,扣4分。
合格□不合格□
4
45、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合格扣4分。
合格□
不合格
未报送□
未及时报送□
9※
46、检查本年度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要求项目齐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应合格。不合格不予评定A级。
合格□
不合格
无检验报告□
检测项目不全□
报告制度□
应急预案□
4
33、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不合格扣4分。
合格□
不合格
未制定措施□
未落实措施□
4
34、发生水质污染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合格扣4分。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自备水源卫生管理学校自备水源是指为解决学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
学校自备水源被污染易造成肠道传染病流行.1.1 学校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管理自备水源。
1.2 自备水源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经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1。
3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厕所、垃圾池、排污沟等污染源。
周围15米地面要硬化.水井要设有井盖,井沿,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
1。
4 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自备水源的管理,水源管理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才能上岗,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1。
5 自备水源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安装持续消毒装置或设备,严禁将未消毒处理的水直接供应给师生.1.6 消毒水质的药品必须索取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1。
7学校若使用自备水井,应每季度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水质检测,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1。
8 学校应制定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被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发生介水性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1.9 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
学校要利用晨会、宣传栏、广播等各种形式向师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了解和掌握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
2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学校采用压力罐进行二次供水,为保证学校全体师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必须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强卫生管理.2.1学校二次供水系统应当结构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备应当加强卫生防护,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
公共场所饮用水
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单位名称(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丹东市卫生局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书须知:1、填写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水性笔,不得使用油笔; 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按顺序装订。
2、在平面图中须标明各功能间(区域)名称、面积、卫生设施以及有关设备位置。
申报材料须知: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照或房屋租赁协议)、地理位置图、内部布局图;5、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6、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8、卫生管理组织及工作制度;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10、使用的公共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延续:A变更单位名称: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核名或其他证明文件;3、原卫生许可证。
B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4、原卫生许可证5、个体业主许可转让协议;6、股份公司股东决议书。
C变更地址:凡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D许可证延续、复核: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卫生许可证原件;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记录及当年内环境检测及评价报告;6、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3、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工作制度;4、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结果报告;5、管理人员及供水人员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6、涉水产品相关证明材料。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标准[详]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监督本规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
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 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 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 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
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
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表 1 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 2 非常规检 验项目、附录 A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50—≥10 检验频率
<10 检验频率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代码:5357 分项名称: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2月21日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三) 法律效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获批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四)审批对象 1
在本辖区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宝山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拟变更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且只能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 2. 持有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 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拟延续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且在有效期内; 2. 应当在《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 3.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 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 许可证遗失或破损,拟申请补发的《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且在有效期内; 2
2.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3. 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因其它原因不能保证供水卫生质量的。 2.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注销程序,书证等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 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注销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2 饮用水卫生 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3
3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4 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1.水质检验人员资质查看原
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5 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6 供、管水人员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7 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卫生学评价、卫生许可资
复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8 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9 其它资料: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2.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4
1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2.申请书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或私人印章(签名);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填写规范,无漏项。
2 饮用水卫生 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3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单位公章
4 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1.水质检验人员资质查看原
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5 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6 供、管水人员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7 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卫生学评价、卫生许可资
复印件 1 纸质 1. 需加盖单位公章
8 其它资料: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需加盖单位公章
3.变更 5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在有效期内
2 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 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 加盖公章
4 派出所路名、路牌变更证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 变更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在有效期内(指破损补证情
形)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加盖公章
3 遗失登报申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指遗失情形) 4 补证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注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在有效期内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1.查看原件
2.加盖公章
3 注销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新办《上海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