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许可、检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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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TSG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D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原文有删节本文针对阀门制造)2007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

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天然气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国家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6.13
•【文号】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
•【施行日期】2013.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压力管道
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13)(以下简称《监检规则》)原计划拟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总局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研究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改革,拟取消调整《监检规则》中涉及的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

为确保《监检规则》的实施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改革的配套和衔接,经研究,决定暂缓实施《监检规则》。

特此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22年)(2022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22年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doc质检总局2015年1月7日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

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本规定执行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取(换)证和管理工作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证书申请由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工作则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

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简化版)

(3)规定了监检人员的职责。与《原安装监检规》相比,阐述了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的职责,并删除了对监检人员失职的处罚条款。监检 人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检测进度,及时进行相关环节监检。监检过程中应遵守受检单位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受检资
料并遵守保密协议。
1 总则
1.6 管理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监检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并且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1 总则
1.4 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 是指在制造(施工)过程中, 其工作质量对压力管道安全性能产生直接影响的单位,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 及压力管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下同)、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无损检测机构等。 受检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损检测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确定监检工作联络责任人员, 做好监检配合工作;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在产品制造前, 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 提交生产计划, 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注 1-5); (4)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落实监检事宜, 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或者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监检申请, 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和监检工 作相关问题; (5)施工单位协助建设单位或者按照其要求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6)施工单位和无损检测机构及时向监检机构告知施工和检测进度, 并且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注 1-5)。
(2)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作义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 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因此,规定了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落实监检事宜, 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或者要求施工单位提出监检申请。监检申请可以由建设单位提出,或者由施工单位提出。对监检工作中建设单位的配合、 协调工作的要求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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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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