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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用途,且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规则和要求。
2. 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指具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单位。
下面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规则:1.资质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设计和制造的能力。
2.技术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以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质量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选择、工艺控制、设备检测等。
4.人员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人员,包括设计人员、生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
5.设备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设备的质量。
3. 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是指对特种设备进行气体、液体或其他介质的填充和充装的单位。
下面是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的规则:1.资质和认证要求: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充装的能力。
2.充装设备和工艺: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充装设备,同时必须制定合理的充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充装质量。
3.环境和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合适的充装场所和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充装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4.质量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充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充装后的产品质量检测。
5.人员培训要求: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内容的对照原徐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年月日批准颁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的附则中明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同时废止。
其主要内容作为的一个附件(附件),名称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并在许可条件中规定“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条的要求”。
笔者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将附件与的内容进行了列表对照(见下表),附件的结构更加合理,人员职权更加清晰,与对照发现内容变化或者调整变化较大,其中的正文部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和附件部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的相关内容,分别调整在了附件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要素)中,为方便对照理解特在条款项编号前增加了正文或附件字样。
全篇共涉及条(款项)的调整变化、增加、删减,其中调整变化条(款项),增加条(款项),删减条(款项)。
现将其对照结果与大家分享,以利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理解、贯彻执行。
方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按照附件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如有疏漏应以附件与的原文为准。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内容对照表作者信息:、作者姓名:原徐成、退休单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号龙江大厦室、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是指生产和充装特种设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压力容器、气瓶、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安全,各国都有相应的许可规则。
1.注册登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以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注册登记需要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2.技术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知识,以确保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具体要求可能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试验等方面的要求。
3.生产设备和场所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要求能够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的需要,并且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生产场所需要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通风、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控制、检测和评价等环节,以确保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5.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和充装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设备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和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监督检查可以包括定期的检查、抽查等方式,监管部门可以对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查和检验。
7.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严重违法者可以吊销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安全。
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行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以下是该规定的中文内容。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申请许可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生产安全许可证、经济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生产工艺、设备配置、工艺装备等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后,方可进行申请。
(三)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经过认证和检测,具备产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检验报告。
(四)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及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用具、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防范、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应每年对其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
同时,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生产和充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能够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ocx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ocx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的设备,为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和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许可规则:1. 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规范;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4.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检验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5. 配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及时响应用户的需求和投诉。
三、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充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充装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充装单位需要遵守以下许可规则:1. 具备相关的充装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合格的充装设备和工艺流程;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充装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充装质量可追溯;4.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充装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5.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充装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1. 提交许可证申请,包括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文件;2. 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设备、工艺和管理体系的检查;4. 进行技术评审,评估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5.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6. 颁发许可证,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总结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是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企事业单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通过严格遵守规则和标准,保证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质量可靠,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24)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从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实施过程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该规则进行详细阐述,进行适度拓展,确保超过1200字的要求。
背景和意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压力容器、气瓶、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中《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是特种设备领域的重要文件,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认定工作,提高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主要内容和要求1.总则: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2.许可条件:从组织管理、设备设施、技术能力、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了许可的条件。
3.许可程序:确立了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颁发和公告的程序要求,明确了申请人、许可机关和相关第三方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监督检查:明确了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义务,包括监督检查的频次、内容和方法等。
5.法律责任:对违反许可规则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实施过程和效果1.宣传培训: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向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介绍许可规则的内容和要求,提高许可单位对规则的认识和理解水平。
2.许可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许可机关提交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3.审核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申请单位的组织管理、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4.许可颁发和公告:许可机关将许可证书颁发给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并在相关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Filling Licensing of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13日前 言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完善相关配套要求,2017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起草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许可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前期已陆续开展的对有关设备许可规则和条件的修订工作为基础,形成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7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制定《许可规则》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成立综合组以及各类设备许可条件起草小组,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7年10月,起草形成《许可规则》草案。
之后,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许可目录的调整,《许可规则》起草组和各小组又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月,形成《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19年3月,各起草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19年5月13日,《许可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
《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原有的各类设备许可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统一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通用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类特种设备的专项许可条件,形成一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综合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修理和充装许可,也可以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暂时不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注:原4.2条至4.6条序号顺延修改为“4.3至4.7”。
4附则
增加一条
4.2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发证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及瓶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它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
2许可条件
2.2.4.2
本条增加一款
(4)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申请同一设计许可的,其设计许可的资源条件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许可资源条件。
3许可程序和要求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应在2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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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月日目录1 总则(1)2 许可条件(2)3 许可程序和要求(4)4 附则(9)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特种设备具体许可范围和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6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5年。
1.7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2 许可条件2.1 一般要求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资源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4)知识产权,包括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设计文件等。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关于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2.2条的规定。
2.1.2 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 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2.2.1 人员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2-1。
注2-1: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只给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该数值。
注2-2: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包括生产、充装、检验、使用等。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2.2.2.1 工作场所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2.2.3 工作外委(分包)(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2)允许外委的,其所外委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设计、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2.2.4条件共享2.2.4.1 同一单位(1)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2)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实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2.2.4.2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1)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分别申请许可,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2)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3 许可程序和要求3.1许可程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3.2申请3.2.1 一般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2)申请书中“申请许可类别表”(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3)原许可证(换证或者增项申请时);(4)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除(2)、(5)以外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 多制造地址申请要求申请单位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一并申请;(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多个制造地址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分别申请单独取得许可证。
3.3受理3.3.1予以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
3.3.2补正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3.3.3不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3)发现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4)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3.3.4 申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设备类别(品种)”或者“许可级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3.4鉴定评审(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或者试制造、安装、修理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2)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保证手册等有关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3)接到相关资料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实施鉴定评审(申请单位书面要求推迟的除外),并将评审日期和评审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出具并提交鉴定评审报告;(5)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换证鉴定评审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3.5审查发证和公告3.5.1审查与发证发证机关在收到评审机构上报的资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