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用途,且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规则和要求。
2. 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指具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单位。
下面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规则:1.资质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设计和制造的能力。
2.技术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以确保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质量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选择、工艺控制、设备检测等。
4.人员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人员,包括设计人员、生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
5.设备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设备的质量。
3. 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是指对特种设备进行气体、液体或其他介质的填充和充装的单位。
下面是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的规则:1.资质和认证要求: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认证,以确保其具备安全充装的能力。
2.充装设备和工艺: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充装设备,同时必须制定合理的充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充装质量。
3.环境和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具备合适的充装场所和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充装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4.质量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充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充装后的产品质量检测。
5.人员培训要求: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号课件

详细说明安装改造维修的流程 、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并
经过专家评审。
申请受理
申请提交
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审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完整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
受理或拒绝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受理申请;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会被拒绝。
CHAPTER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和质量水平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则。
规范市场行为
通过实施许可制度,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市场行为,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业务。
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审查与批准
技术评审
对于受理的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技 术评审,评估安装改造维修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
。
现场核查
在技术评审通过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 企业的现场条件、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
批准或拒绝
如果现场核查也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颁发相应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如果存在问题,则会被拒绝。
定义与范围
机电类特种设备
本规则所称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涉 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等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
本规则所称的安装改造维修是指对特 种设备的装配、调试、改造、修理等 过程,包括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在 用设备的修理、改造等工作。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摘要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一、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义及分类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压力、温度、容积等特殊特点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气瓶,压力管道等。
按照使用对象和特性可分为工业用特种设备和民用特种设备。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维修资质,并有安全负责人;(2)申请单位需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备;(3)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机电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知识及相关经验。
2.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备文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流程(1)申请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需补充提供证明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inspection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根据现场 inspection 情况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5)许可证书持有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 inspection。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期限与延续1.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进行延续将被注销;2.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在许可证书到期前90天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申请延续;3.延续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许可证书、安全防护设备、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有权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inspection ;2.对于安装改造维修不合格、不按照规定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等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暂停许可等。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是指生产和充装特种设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压力容器、气瓶、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安全,各国都有相应的许可规则。
1.注册登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以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注册登记需要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2.技术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知识,以确保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具体要求可能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试验等方面的要求。
3.生产设备和场所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要求能够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的需要,并且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生产场所需要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通风、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控制、检测和评价等环节,以确保生产和充装的特种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5.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和充装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设备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和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监督检查可以包括定期的检查、抽查等方式,监管部门可以对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查和检验。
7.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严重违法者可以吊销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安全。
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完整板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发文机构:法规文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ocx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ocx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的设备,为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和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许可规则:1. 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规范;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4.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检验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5. 配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及时响应用户的需求和投诉。
三、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充装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充装质量和安全性,特种设备充装单位需要遵守以下许可规则:1. 具备相关的充装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合格的充装设备和工艺流程;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充装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3.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充装质量可追溯;4. 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充装人员,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5.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充装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1. 提交许可证申请,包括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文件;2. 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设备、工艺和管理体系的检查;4. 进行技术评审,评估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5.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6. 颁发许可证,并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五、总结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是确保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企事业单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通过严格遵守规则和标准,保证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充装质量可靠,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aa9b5077232f60ddcca1c1.png)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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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
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
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
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制造条件评审(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
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
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备案或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
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
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二)具有电器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改造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