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第三章立项与组织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及成果总结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专项。

第四条计划项目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确立市场导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计划项目的目标管理,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二)突出主体目标和成果运用。

以科技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人才培养为导向,面向市属重大战略和各行业实际需求,坚持自主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竞争择优支持,强化目标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3. 研发实力雄厚,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4. 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科技创新条件具备。

三、认定程序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1. 企业向相关部门递交认定申请;2. 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3.评审专家提交评审报告,作为认定结果的依据;4. 相关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结果;5. 认定结果告知企业,并进行公示。

四、认定效果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2. 资金支持:享受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3. 人才支持:享受科技人才计划和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优惠政策;4. 市场准入优惠:享受市场准入的便利措施;5. 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五、管理机制为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以下管理机制:1. 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 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3. 建立公示机制,公开认定结果;4. 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附则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以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请和认定依据。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 [200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或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三)负责组织、部署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乌政办﹝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18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7日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条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鉴定内容。

(一)该项目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称“研发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暂行办法为了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疆企业管理创新经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创新企业发展理念,使企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效益,并指导做好新疆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和发布工作,参照《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它必须同时符合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五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和经验,在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应用;或借鉴国内其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发展;或企业针对我区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

二是具有科学性,即管理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

三是具有实践性,即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且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是具有效益性,即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是具有示范性,即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

二、新疆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的内容要结合党和政府对企业改革与管理的政策导向,适应经济全球化、低碳化的发展趋势和互联网时代要求,着重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国家关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管理的要求,体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

同时,结合企业所面临的建设创新型企业的新使命,注意比照已审定和发布的成果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

阿拉善盟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阿拉善盟创新型试定稿版

阿拉善盟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阿拉善盟创新型试定稿版

阿拉善盟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阿拉善盟创新型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阿拉善盟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实施阿拉善盟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根据《阿拉善盟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以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 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阿拉善盟科技局、盟经委和盟工会统一进行认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阿拉善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2、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开展科技创新试点工作的积极愿望和要求;3、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管理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

拥有企业标准,同时积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

5、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

6、注重持续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

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7、拥有带动性和自主品牌。

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科技产业政策和我盟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领域,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和影响力。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乌鲁木齐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欢迎共阅乌鲁木齐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确认和管理工作。

12312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及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等,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122000、于30034、能够提供开放性服务。

密切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5、依托本市重点骨干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承担过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的,获得过市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多项国家专利,在市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审批第七条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供其他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并现场考察,提出建设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中小企业抓住“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等重大历史机遇,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之路(以下简称“专精特新”),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精特新”的涵义。

(一)“专”是指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生产制造的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二)“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三)“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四)“新”是指依靠自主、转化、联合或引进消化吸收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模式”经济发展特征。

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先进性。

第二条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旨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新疆中小企业。

第三条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4]190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3
【实施日期】2004.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
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04]19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2004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根据《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关于加速发展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离岗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

重新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条本市鼓励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与乌鲁木齐地区重点民营科技企业共建创新载体。

对新创建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
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
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
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
技术产品目录》由自治区科技厅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
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
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
资源向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创
新型试点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创新型
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
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
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创新型试点企
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
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
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其中大专
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
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
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
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
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
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5万元/人·年以上,
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5000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
新制度。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
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
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 申报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应提供下列材
料:
(一)《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申
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
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
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区(县)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
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
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报领导
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
发“乌鲁木齐市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 对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创
新型试点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
创新型试点企业资格,收回“乌鲁木齐市科市级创新
型试点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
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
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
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 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
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
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