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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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经典版)

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经典版)

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了建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激励和激发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和责任心,提高公司绩效,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本制度是公司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等高级管理岗位。

第三条定义1.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中高级职位的管理人员,其职位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授予,并拥有一定决策权和责任。

2.股权激励:是指以股票形式激励和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使其与公司利益紧密挂钩。

第四条原则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股权激励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确保激励机制的公平性。

2.绩效导向原则:股权激励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表现紧密相关,促进他们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3.长期持有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应长期持有获得的股权,与公司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4.可持续发展原则:股权激励制度应符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避免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股权激励的实施方案第五条激励对象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

每年根据公司的业绩表现、绩效评估和发展需求,确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确定受激励的对象。

第六条业绩目标设定公司应设定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和评估体系,作为股权激励的依据。

业绩目标应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等因素,确保目标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第七条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选择经济增加值(EVA)等指标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也可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形成综合评估体系。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业绩目标和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将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股票数量、解锁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条款。

第九条股权来源和提取比例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可以是现有流通股或增发股。

2024年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实施细则

2024年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债权转股权的定义与范围1.1 债权转股权的定义1.2 债权转股权的范围第二条债权转股权的条件2.1 债权转股权的适用条件2.2 不适用债权转股权的条件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程序3.1 债权转股权的申请3.2 债权转股权的审批3.3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第四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比例4.1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比例计算4.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比例分配第五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转让5.1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式5.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第六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变更6.1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变更程序6.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第七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管理7.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管理责任第八条债权转股权的权益保障8.1 债权转股权的权益保障措施8.2 债权转股权的权益保障责任第九条债权转股权的风险与责任9.1 债权转股权的风险识别9.2 债权转股权的风险防范9.3 债权转股权的责任分配第十条债权转股权的监督与检查10.1 债权转股权的监督机制10.2 债权转股权的检查方式第十一条债权转股权的合同解除11.1 债权转股权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债权转股权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债权转股权的争议解决12.1 债权转股权的争议解决方式12.2 债权转股权的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三条债权转股权的合同修改与补充13.1 债权转股权合同的修改条件13.2 债权转股权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合同效力14.2 债权转股权合同的失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股权的定义与范围1.1 债权转股权的定义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成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

在本合同中,债权转股权是指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化为对乙方的股权,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债权的转化,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参考示范)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参考示范)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2.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1.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2.1.2.1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2.1.2.2在本细则适用于的全部行权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2.2.1公司股权总数为:2.2.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2.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3.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3.1.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月的有效期;3.1.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3.1.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圣天源酒店股权鼓励方案实施细那么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鼓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与意识,促进公司效益,员工增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公司决定允许员工入股公司。

1、根据圣天源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方案,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开展,让企业开展与员工个人的开展严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方案,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鼓励员工〔以下简称“鼓励对象〞〕进展期权鼓励。

鼓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那么经公司2017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 年月公布并实施。

一、关于鼓励对象的范围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鼓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鼓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鼓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鼓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鼓励合同?。

二、关于鼓励股权1、为签订?股权鼓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局部股权〔以下简称“鼓励股权〞〕以作为股权鼓励之股权的来源。

〔1〕鼓励股权在按照?股权鼓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鼓励股权在本细那么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A、对于行权局部,锁定解除进展股权转让;B、在本细那么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局部,那么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鼓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那么进展计算和安排:〔1〕公司股权总数为——————。

〔2〕股权鼓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鼓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鼓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鼓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局部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那么未行权局部的股权应不再作为鼓励股权存在。

电商领域合伙股权分配实施细则合同

电商领域合伙股权分配实施细则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电商领域合伙股权分配实施细则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伙基本情况1.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1.2 合伙人的基本信息1.3 合伙人的出资情况2. 股权分配原则2.1 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2.2 股权分配的依据2.3 股权分配的调整机制3. 股权分配比例3.1 各合伙人的股权比例3.2 股权比例的调整方式3.3 股权比例的变更程序4. 股权激励机制4.1 股权激励的对象4.2 股权激励的条件和标准4.3 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5. 股权退出机制5.1 股权退出的条件5.2 股权退出的程序5.3 股权退出的权益处理6. 决策机制6.1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构6.2 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6.3 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7. 利润分配机制7.1 利润分配的原则7.2 利润分配的比例7.3 利润分配的时点8. 亏损承担机制8.1 亏损承担的原则8.2 亏损承担的比例8.3 亏损承担的程序9. 管理职责和分工9.1 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9.2 各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9.3 管理人员的选拔和更换程序10. 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10.1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0.2 沟通机制的建立和运行10.3 信息披露和沟通的监督和考核11. 合同的修订和解除11.1 合同修订的条件和程序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1.3 合同修订和解除的效力12. 争议解决机制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程序12.3 争议解决的效力13.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3 合同的续签程序14. 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适用法律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伙基本情况1.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本合伙企业名称为“电商领域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运营、推广及销售等。

XX集团公司参股型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集团公司参股型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集团)有限公司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投资目的、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地方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以下无特殊说明,可简称“投资项目”或“项目”)指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且对被投资企业无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后通常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直接经营活动,并通过权益转让、减资或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三条参股性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阶段自投资协议签署开始到项目退出、完成后评估后结束。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下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对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即从集团层面行使投后管理职能,掌握全集团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对投资项目的投后操作管理,即项目主办单位对特定投资项目实施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二级子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二级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投后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第六条集团投资发展部是集团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方式掌握集团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后评估管理的形式组织对集团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投后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一)二级子公司和集团本部的项目小组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二)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年度运营情况(项目公司经营情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项目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主要投后管理工作、投资评价、下一年度投后管理的要点与目标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心 ” 为 ) 我 省 行 政 K 域 内 设立 的 唯 一 区域 性 股 权市
场 运 营 机 构 在其 存 续 期 间 我 省 不 再 新设 K 域性


股权 市 场 运 营 机 构 。
第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参股 、 控 股青 海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第 一百 零
和 国 证 券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国 务 院
办 公厅 关 于 规 范 发 展 区 域性 股 权 市 场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 0 〔 2
7 1
〕1 丨
号 ) 和 《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监 捋 管 理
试行办 法 》 ( 证监会 令 第
丨 月 26 日
青 海 省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 范我 省 K域性股权市场活 动 ,
保 护 投 资者 合 法权益 防 范 K 域性 股 权 市场 风 险


促 进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健康 发 展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
1 32

规 等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二条






股权









海 省 内 中 小微 企 业 的 私 募 股 权 市 场 是 多 层 次 资 ,
本 市 场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 是 青 海 省 政 府 扶持

企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企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1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目标1.1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目标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目标是指企业在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过程中应达到的目标,具体内容如图8-1所示。

图8-1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目标1.2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目标长期股权投资财务目标是指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过程中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如图8-2所示。

图8-2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目标目标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及时收取和提高投资回报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的投资实施方案,全面、及时地跟踪投资项目目标股权投资和合同转让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确保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真实可靠,支持投资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充分、恰当目标明确规范投资处置的方式和程序,保证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真实、完整目标保证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目标及时收取投资回报2.1 长期股权投资运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运营风险是指因投资方向不正确、投资管理不严以及投资股权不清晰等原因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具体如图8-3所示。

1长期股权投资方向不正确,导致投资低回报、无回报或投资权益损失2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不严,可能减弱投资控制能力,造成投资损失3投资股权不清晰,造成投资权益损失、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按时收回4未经审核变更合同范本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导致企业权利受损5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图8-3 长期股权投资运营风险2.2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风险长期股权投资财务风险是指因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的企业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具体如图8-4所示。

1会计核算遗漏,造成信息不完整2会计核算不规范,高估或低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造成财务信息不真实图8-4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风险3.1 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流程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业务流程序号责任部门/人配合/支持部门不相容职责监督检查方法相关制度1投资部审批检查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2投资部审核检查是否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3投资部可行性研究检查委托的专业机构是否具备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相应资质《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4投资审查委员会投资部、财务部编制检查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5董事会审批检查董事会是否按规定进行审议《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1.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2.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3.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4.对投资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5.董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6.股东大会进行决策6股东大会编制检查投资项目是否需要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审批《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3.2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流程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流程业务流程序号责任部门/人配合/支持部门不相容职责监督检查方法相关制度1投资部审核审批检查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投资执行管理细则》2投资部检查派驻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资质,是否按相关程序进行跟踪管理《投资执行管理细则》3投资部财务部检查投资质量分析是否合理《投资执行管理细则》4财务部投资部检查是否按时与被投资企业进行账目核对,账目是否清晰、准确《投资执行管理细则》5投资部审批检查发放股利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投资执行管理细则》1.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2.对投资项目派驻人员进行跟踪管理3.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投资质量分析4.定期与被投资企业核对账目,计算收益5.以股票形式对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6.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7.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召集相关人员商议解决方案9.按照解决方案处理和解决问题4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相关细则、规范、制度4.1 投资执行管理细则4.2 投资处置管理规范。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细致规范投资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分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管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四)避免重复投资。

第四条出资方式。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股权(经审核批准)等方式。

股权投资过程中,可根据现实情况,选择采用不同的出资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董事局集团公司董事局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过程实施项目初审、预案审批、作出最终决策。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局授权成立,为董事局管理投资活动的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进行统筹、审核、分析、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议事规则如下:(一)投决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委员若干,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推荐,并由董事局任命。

(二)投决会根据投资项目决策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三)投决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四)投资项目材料需在投资决策会议召开日前七天递交给投决会成员,成员应认真阅读投资项目材料。

(五)原则上每位委员必须参加决策会议并投票;确实不能参加决策会议,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会后对会议形成的决议作出书面意见书;投决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投决会委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有权质询投资过程中各个环节,勇于承担投资相关责任。

重庆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施细则

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精神,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完善投融资体系,加快长江上游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主要对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为之提供增值服务的投资型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业务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制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风险总监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市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备案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有关财税政策适用于在市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二章企业设立及业务开展第五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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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 2 - - 3 - - 4 - 责任监事、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 股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对股权管理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股权管理牵头部门,公司各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出资企业行使协调、指导、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代表公司与总部财务部门、出资企业就股权管理进行工作联系。监管公司通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利,保障公司出资形成的股权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依据公司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行使资产收益权,收取资产收益。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或产权交易的,负责办理挂牌交易。 第八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职责 负责提出出资企业机构设置方案或建议,负责出资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派出人员的推荐、提名、委派、考核、变更工作,明确派出人员的选派程序、管理权限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 发展规划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股权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修) - 5 -

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职责 (一) 负责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二) 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开展党群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通过职代会程序选派具有职工代表身份的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健康部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环保健康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出资企业发生相关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生产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能源、装备、固定资产、物配等管理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营销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供应、营销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 6 -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企业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或参与制(修)定出资企业《公司章程》。 (二)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获得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提出相关提案。 (四)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对出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研、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要求的证明文件后,查阅、复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八)依法分配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 - 7 -

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影响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企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八)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代表)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 8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股款。 (三)以其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抽回出资。 (五)将持有的股份和股权进行质押的,按公司决策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并向公司作书面报告; (六)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出资企业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章 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无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 - 9 -

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股权比例、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决议的合法性等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登记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持本企业股份或股权等信息;应登记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所持本企业股份或股权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时通告各股东。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内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三十年以上。

第五章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 - 10 -

第三十条 控股子企业的管理 (一)全资子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公司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并由全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 (二)全资子企业可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运营规模、管理难度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直接委派执行董事、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 (三)控股子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四)全资子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控股子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决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记录员签字。 (五)全资子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控股子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企业管理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起草会议议案,在会议召开前20日向公司申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出具意见,获得公司批准后,书面通知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形成会议议案。涉及重大议题的需报中铝总部决策。 (六)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根据公司书面审核意见 - 11 -

准备相关会议。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书面审核意见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会议议案或不按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完成审核流程,公司将书面通知企业撤销议案或将表决事项更改为报告事项,同时抄报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记录和决议要在会议结束后20日向公司财务部门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和归档,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备。 第三十一条 参股企业的管理 (一)参股企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0日前,向公司提交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也可通过董事和监事向公司提交)。前述日期与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执行。 (二) 参股企业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相关会议议案及资料,导致公司未完成审核流程,公司将书面通知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对相关议案作否决或弃权表决。 (三) 公司收到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公司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涉及重大议题的需报中铝总部决策。 - 12 -

(四)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根据公司书面通知意见参加参股企业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定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名额、名单,应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并依据协议约定派出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出资企业提出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人选,由公司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中铝总部报批,获得批准后进行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委派或更换方案实施后,及时向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向总部报备。 第三十四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依法充分行使权力,按照公司对出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议案的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资产收益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外行使表决权。凡不按公司决定表决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总部依据有关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监事留任、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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