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

合集下载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关系中的一种约定,其涉及到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法律背景下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违约处理、法律法规分析以及不同国家立法情况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中的地位和影响、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探讨,以及未来夫妻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夫妻忠诚协议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为夫妻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法律背景、法律效力、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法规、国家立法、地位、影响、合法性、有效性、发展方向、夫妻关系、法律制度。

1. 引言1.1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加强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忠诚度。

在法律上,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讨论和争议,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自由意志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分析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未来夫妻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当代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为夫妻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法律背景下的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遵循特定原则和约定的协议。

在法律背景下,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障家庭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

我国《婚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约定订立忠诚协议,以规范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背景主要源自个人自由意志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在家庭关系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效规范双方行为,有助于预防家庭纠纷和保障家庭稳定。

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定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倡导家庭和睦、相互尊重的社会风气。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成年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忠诚的承诺和违约后果,以加强夫妻间的精神联结和共同责任感。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加强夫妻双方的道德约束,维护婚姻的忠诚、尊重和共同责任。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

二、忠诚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及其他背叛婚姻的行为。

2. 双方应坦诚相待,不得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事实。

3.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2. 违约方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

3. 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终止婚姻。

四、协议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作为婚姻期间双方忠诚义务的依据,可作为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的参考。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其他问题或矛盾,双方应继续以爱、理解和包容为基础,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的问题。

3.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字确认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七、忠诚协议的法律解读与适用条款分析:1. 本协议基于夫妻双方自愿原则签订,内容合法且未违反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所约定的双⽅不得违反的婚外性⾏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有关财产的归属进⾏约定,对双⽅具有约束⼒,若“忠诚协议”是双⽅真实意思表⽰,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持。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在法学界仍有较⼤争议,如果个⼈感觉确实需要⼀份忠诚协议来保护⾃⼰的权益,那么先签署⼀份这样的协议也未尝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双⽅⾃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权利,如离婚⾃由权、孩⼦抚养权等和⼈⾝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

(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的基本⽣活,像“净⾝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法院的⽀持。

(4)⼀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持。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构建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有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多大的效力?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约束性文件,它无法取代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范。

尽管《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缺乏约束力,但它在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道德和情感约束力。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双方都表明了自己对婚姻的信念和承诺,并明确了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协议中可以规定双方在婚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例如不违反忠诚、不出轨、不对对方进行家庭暴力等。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规定,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或要求赔偿等要求。

虽然协议并非法律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夫妻关系中的参考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自觉遵守,如果一方选择不遵守协议,另一方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中包含违法、不道德或丧失平等协商基础的内容,可能导致协议失效。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和信任还是需要通过双方的理解、尊重和共同努力来维护。

协议只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能否在婚姻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相支持,建立起健康、和睦的夫妻关系。

第2篇示例:夫妻关系是一种长久的亲密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

在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今天,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美满,一些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明确双方在感情关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

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

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

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的承诺。

(二)忠诚协议的类型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从现实角度出发,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出现在明文规定中。

换言之,这个名词还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是我们根据他的主要内容起的名字。

有什么用,婚前表忠心,出轨后表悔过,基本上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

”上述观点有三点是错误的,第一,“就是一种表态而已”“要的只是一种态度”等话语显示的就是一种天然的偏见,而非客观判断;第二,“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法律术语的说法更是滑稽,这些名称自身就是对生活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分类;第三,另外这种说法是颠倒因果。

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其才成为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规定,其就不是法律术语。

以其不是法律术语就否定其法律意义就是错误的。

而核心的问题是,这种现象有无具体规定的必要。

此类协议事实上就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为了约束彼此,为了维护婚姻稳定,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签订的有关夫妻彼此忠诚的协议。

该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就要承担包含离婚或者少分以及不分财产的后果。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表现为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夫妻忠诚协议订立存在不同的时间节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具有不同的时间节点,可以分为事前夫妻忠诚协议和事后夫妻忠诚协议。

前者是有正准备结婚或者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为了互相表示忠诚而签订的此类协议。

后者则是在夫妻一方的不忠行为被发现时签订。

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出轨者往往会为了息事宁人保全婚姻而签订由另一方主导的忠诚协议。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规定不同性质的内容。

根据夫妻忠诚协议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可以划分为“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和“混合关系型”。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法律协力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指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持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协议、认罪书等形式存在。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仍是司法事件争议的热点,这也表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关于最初司法解释三忠诚协议的条款规定,法院应支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

之后,改为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在之后条款就不见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忠诚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追求美满婚姻。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

虽然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有效的,但是协议如果能给自己一个放心,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一份这样的协议。

或许在需要时忠诚协议已经有法律效力,合法化了呢。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

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付⼀定⾦钱等财产赔偿的“违约责任”约定。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存在不少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为约束夫妻双⽅,避免夫妻双⽅出现出轨等不忠诚⾏为,所签订的书⾯协议。

协议中往往在财产权利⽅⾯约定,违反忠诚义务⼀⽅要向另⼀⽅⽀付赔偿⾦,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利⽅⾯设置离婚的条件,或者排除违反忠诚义务⼀⽅的抚养权。

近些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为越来越常见,涉及到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

忠诚协议的效⼒如何,法院对待其的态度是否⼀成不变呢?本⽂拟从司法实践的⾓度出发,分析如何签署⼀份有效的“忠诚协议”,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对忠诚协议效⼒的影响。

⼀、《民法典》第1043条之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对配偶相互忠实和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的规定。

忠实义务也称忠诚义务、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性⽣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

⼴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以及不得为第三⼈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

忠实义务要求配偶之间相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是为保持爱情专⼀、感情忠诚⽽负担的义务,⽬的是忠实于配偶的对⽅当事⼈,不仅约束配偶双⽅当事⼈,⽽且约束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负有对配偶权的不可侵义务,与配偶⼀⽅通奸,破坏⼀⽅配偶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份特定性。

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具有⾝份上的特殊性,只能发⽣在具有特殊⾝份关系的⼆者——夫妻之间。

论夫妻忠诚协议

论夫妻忠诚协议_阳永恒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

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

摘要婚姻具有契约所蕴涵的自由、平等和公平理念,从婚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存续到婚姻的解除都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契约理念,婚姻的本质即为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契约。

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其性质是合同。

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完成了将夫妻忠实义务从道德入法律的升华,然而其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法律倡导性义务,这种义务是原则性和倡导性的,也是不确定的,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原则性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也正是这一协议,使得婚姻法的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确定性和可诉性。

夫妻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也不会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它调整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非感情,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也并不必然会造成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就应该认定其有效,法律就应该保护它,法官应该采信它。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具有赔偿之可能,但其赔偿方法只能是金钱赔偿。

在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应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理,否则应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则应从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加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其具体的赔偿数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性质属于广义契约。

夫妻忠实协议应为人身权协议,为确保权益救济的最佳化,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践应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涉相关要素予以完善,例如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规制婚内侵权制度体系,增设配偶权制度等。

一、“忠诚协议”赔偿第一案(一)案情简介今日看到一则案例:2000年6月,周某与妻子杜某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杜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

2002年5月,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杜某以周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判决周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周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

最终,周某赔偿杜某25万元人民币,当场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引发的争论此案就此了结。

但该夫妻忠实协议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吗?如果是,那么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或在多大的程度上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判断其效力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来看看国内外都是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的,以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相关立法与理论综述(一)国内立法综述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忠实协议违反的赔偿提供参考。

台湾地区亦有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1条、第993条规定:夫妻身份关系消灭、除妻应受再婚期间之限制外,各得自由再婚。

因与他人通奸而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人结婚”。

[1]台湾“民法并无明定夫妻有守贞之义务。

但,依‘民法’规定配偶通奸为离婚原因之一(‘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款),且在刑法上有通奸罪之规定(‘刑法’第239条),因此学说上都一直认为夫妻互负守贞之义务。

”[2]香港地区“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无论是呈请或申请离婚,法院解除婚姻契约的惟一理由就是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

第11A(2)条指明,呈请人须先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法院才能判定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1、婚姻一方曾与第三者通奸,呈请离婚者无法忍受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

[3]同时规定通奸的定义指“婚姻其中一方与异性结合”。

[4]还规定“妻子被强奸,丈夫不能指她通奸。

可是,丈夫强奸别人,妻子却可以指他通奸”。

[5](二)学术观点综述学术界对于忠实协议的性质问题争执不下,就其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的问题,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所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关系稳定的核心要素。

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范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但在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肯定说中对于赔偿数额是否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认识。

有学者认为应该完全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多少,法院就按多少裁判。

而有些学者否认夫妻忠实协议赔偿数额的法律效力。

认为只能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和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进行赔偿。

2、否定说否定说否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否认说中又有不同的认识。

主要观点如下:(1)“亲情问题说”认为,“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6](2)“道德义务说”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

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7](3)“违反填补原则说”认为,“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

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8](4)“人身不受限说”认为,“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

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

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

”[9]确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

如果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个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

[10](5)“隐私权说”认为,“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

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11](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忠实进行规定。

不仅规定了夫妻忠实的表现形式,还规定了违反夫妻忠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大陆法系(1)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六章“夫妻互相的权利和义务”第212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

“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要保持忠贞、专一,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一方的利益。

”[12]第242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地或者严重地违反婚姻权利与义务的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

同时,在第266条第1款规定“在惟一因一方配偶的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270条规定“除基于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之情形外,………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

[13](2)德国。

《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只是在第1353条第1款关于“婚姻的共同生活”中规定“婚姻是对于终身而缔结的。

配偶双方互相负有过婚姻的共同生活的义务;配偶双方互相为对方承担责任”。

[14]但这一规定被认为隐含着夫妻相互忠实的要求。

同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通奸行为,可依据第823条第1款“损害赔偿义务”关于“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

”[15]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日本。

《日本民法典》第752条关于“夫妻应同居、互相协力、相互扶助”[16]的规定,被认为确立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如依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与妻方通奸的第三人,其行为构成对夫权的侵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日本判例,对与夫通奸之第三人,妻亦可请求损害赔偿”。

[17](4)瑞士。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3款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还确定:因他人干扰婚姻关系而遭受损害者,得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慰抚金。

[18](5)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六章“婚姻”第四节“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143条第2款关于“依据婚姻的效力,夫妻间互负忠诚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为家庭利益而相互合作和同居义务”的规定,[19]确立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2、英美法系(1)美国。

“1973年《婚姻诉讼法案》第一部分规定了关于离婚的法律理由。

第1条第1款规定‘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是离婚的唯一基础’。

第1条第2款规定‘(a)被告犯有通奸罪,并且原告觉得无法忍受和被告生活在一起’”。

[20]“传统的普通法赋予丈夫有配偶权。

包括妻应从夫姓、妻对夫有忠实、协助义务”,但到现代,“大多数的州现在规定,妻子与其夫享有相同的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的范围也较前广泛,不仅在主体上赋予夫妻双方,在内容上也包括了夫妻之间所有的有形和无形的权利”。

[21]2、英国。

“《离婚改革法》和《婚姻案件诉讼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但同时又列举了能够证明破裂的五种情况:通奸……”[22],可见英国也对夫妻间的忠实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对夫妻忠实进行了规定,但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又各有不同。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七国的夫妻关系法中均规定了夫妻同居义务,要求夫妻于婚后互负同居义务……法国、意大利、瑞士和美国这四个国家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

其中,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均是在立法中以概括方式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对自己的配偶承担忠实义务,而未具体规定忠实义务的内容。

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故并无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明文规定。

但美国有的州的判例将夫妻忠实义务之违反确认为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且允许受害的一方据此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23]三、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状况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忠诚协议”的案件,处理方法各不相同,早在1999年南京溧水县法院就开庭审理过“偷情日记”离婚案,但当时法院并没有支持双方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关于10万元损害赔偿的请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夫妻忠实越来越受到夫妻双方的重视,以夫妻忠实协议的方式规范夫妻双方行为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再如2006年1月19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王海涛起诉与何琳的离婚一案的判决:“准予王海涛与何琳离婚……王海涛与何琳签署的“协议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亦未违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这种约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法庭判决王海涛支付何琳5万元人民币。

”总的来看,实践中对于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承认该协议的合同效力,或者否认其合同效力,对于个案的处理法院往往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强行”推导出当事人的“真意”,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