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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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8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9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0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 —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附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附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五条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将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原停工留薪期限界满时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附件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黑龙江工伤职工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龙江⼯伤职⼯如何确定停⼯留薪期
从⿊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近⽇出台并施⾏。

据悉,⼯伤职⼯在停⼯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依据诊断证明确定停⼯留薪期
根据《办法》,⼯伤职⼯应及时将⼯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单位,由⽤⼈单位根据⼯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伤职⼯的停⼯留薪期,并书⾯通知⼯伤职⼯本⼈。

⼯伤职⼯所受伤害未列⼊《⿊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停⼯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留薪期。

⼯伤职⼯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伤职⼯的停⼯留薪期。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年
根据《办法》,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包括⼯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伤职⼯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

已治愈者应终⽌停⼯留薪期
根据《办法》,⼯伤职⼯停⼯留薪期未满,⼯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应当终⽌停⼯留薪期。

⽤⼈单位或⼯伤职⼯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申请,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留薪期从期满之⽇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终⽌停⼯留薪期。

⼯伤职⼯停⼯留薪期已满,⼯伤职⼯仍需继续治疗的,⼯伤职⼯或⽤⼈单位应出具⼯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三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对于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停工留薪的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机构鉴定为工伤,经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待遇。

2. 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享受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具体根据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

对于重度伤残或职工身体状况无法恢复工作的情况,可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应积极配合康复治疗、复工或转岗安排,否则可能会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三)是指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无法从事工作时,仍享受一定的薪资待遇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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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5]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目录中停工留薪期限的确定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征询有关医疗机构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确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精神损伤等十六类,共列伤害部位460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 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 轻型 1个月 中型 3个月 颅底骨折 6个月 鼻骨骨折 3个月 眶底骨折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 4个月 牙折断 4个月 下颌骨骨折 6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 6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 4个月 牙脱位 4个月

颅神经 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 6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 6个月 展神经损伤 6个月 面神经损伤 6个月 听神经损伤 6个月 副神经损伤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 5个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 6个月 眼撕脱伤 6个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 1个月 硬膜外出血 轻型 2个月 中型 3个月 重型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 出血

轻型 2个月

中型 3个月 重型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 下出血

轻型 2个月

中型 3个月 重型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 轻型 2个月 中型 3个月 重型 6个月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 2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 6个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 8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 6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 6个月 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椎脱位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 8个月 颈部扭伤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 6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 6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 2个月

胸部挫伤 1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 8个月 胸骨骨折 3个月 肋骨骨折 2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 3个月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 6个月 胸椎脱位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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