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相对人过失的经济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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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定

14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表见代理制度在交易过程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标准的明确就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案例引入,分析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并明确每个要件的判定模式,使表见代理制度能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问题的提出表见代理制度平衡了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对维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价值,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认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重要因素。

为了使表见代理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合理的适用,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对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进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就提到了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吴某作为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部业务副经理,为B公司和C公司分别办理了两笔贷款,但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D公司,后贷款到期后,因D公司无力偿还,吴某遂向王某借款,后借款未得到偿还,王某向A公司催讨,后无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吴某与王某之间的信贷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A公司的信贷部业务经理向王某借款构成对A公司的表见代理,王某有理由相信吴某的借款是职务行为,A公司应当归还贷款。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应当根据之前的借贷行为判定A公司并不是被代理人,并且王某没有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不一,其次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判断模式有争议。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都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和本人的可归责性。

1、客观上存在代理权外观。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49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意义,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表现类型立法完善2前言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的代理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的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的依据。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一、表见代理概述3(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您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表见代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增加金融活动相对人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裁判认定的难点民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关注重点。

从检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时,客观上出现不同审级法院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且法院论证的理由均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

涉表见代理案件具有裁判标准较难明确、裁判权空间较宽的特点。

为此,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指导意见),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第13条、第14条)。

一些地方法院也就表见代理出台了地方性司法文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可见,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统一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的争议。

学界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还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如被代理人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之下,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反之则不归属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活动的⽇益活跃,各类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以及很多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有很多民事、经济纠纷中都涉及到代理⼈的代理⾏为是否有法律效⼒、本⼈(被代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须⾏为⼈⽆代理权成⽴表见代理的第⼀要件是⾏为⼈⽆代理权。

所说⽆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为时⽆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为⽆代理权。

如果代理⼈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要件是以⾏为⼈与被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被代理⼈发出的证明⽂件,如被代理⼈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向相对⼈所作法⼈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他⼈的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他⼈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合同,⼀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为善意且⽆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不知⾏为⼈所为的⾏为系⽆权代理⾏为。

如果相对⼈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为⽆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知道⾏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还与⾏为⼈实施民事⾏为给他⼈造成损害的,由相对⼈和⾏为⼈负连带责任。

注会经济法-第9讲_委托代理(2)

注会经济法-第9讲_委托代理(2)

第二节 代理制度二、委托代理(五)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2015Q11【提示 】表见代理其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表见代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其特殊之处在于“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具有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单位介绍信),因此,其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提示 】无权代理包括 和 两种情形。

2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人无代理权2(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提示】善意,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3(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提示】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单位介绍信等。

( )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43.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12013【例题 • 年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2013529530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年 月 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月 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

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答案】 D【解析】本题考点为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一)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标准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司法上应采客观抽象之一般标准。

具体而言,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相对人当然为“无过错”。

但从诉讼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为特定当事人之主观心理状态,其有无理由则为具备一定条件之客观事实。

诉讼中,法官认定的指向不应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应为其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有无“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

亦即对相对人有无理由之判断,并不依据相对人本人所具有的特定条件,如其判断能力、判断手段等(此系个别标准),而应依具备通常判断能力及判断手段的当事人的一般标准。

例如,与本人无任何关系之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

如依个别标准,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根本无法判断代理证书之真伪,需构成“不知”或“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之善意;但如依一般标准,则无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在通讯工具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此实属轻而易举),便与之订立合同,其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亦未尽到谨慎交易的必要注意,故其仅凭“不可能辨别代理证书之真伪”的单纯事实,当然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实务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包括: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失辨析作者:郭翔峰张先贵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善意和无过失是民法学上评价民事主体行为时主观状态的重要标准,两者紧密相连,却又不完全相同。

本文从分析这两者的关系出发,检讨了传统民法上无权代理制度中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构成,提出了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是恶意或者有过失,在表见代理中则是善意且无过失,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善意无过失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27-02一、善意在民法原理中涵义之我见(一)法经济学视野下善意内涵之考量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后果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民法学原理中一个重要范畴。

善意(Bona fides),起源于罗马法,意为“不知情”,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所有物返还之诉。

豍但对于善意的具体内涵,学界至今仍众说纷纭,主要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

前者认为。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

豎可以看到,“积极观念说”从行为人认识论角度出发,其对善意的要求更为苛刻,必须排除所有怀疑,而“消极观念说”则不需要。

笔者认为,应采纳“消极观念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其一,从法经济学视角下效率指标来考量。

站在以效率为支撑的鼓励交易原则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主体需要通过交易来促进生产资料与要素的流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此推动各种要素的价值从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状态,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与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一致的,是鼓励市场主体从事更多的交易活动,如果采“积极观念说”,必然增加相对人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高效率的实现,这与鼓励交易原则背道而驰。

违反了建立在市场经济行为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表见代理制度

试析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提要:《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首次在法律上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及效力上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全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及相关律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一、本文概述表见代理是民法代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尽管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进而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制度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中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可归责性。

本文旨在探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问题,分析其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介绍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为后续讨论奠定理论基础。

文章将重点分析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中的可归责性,包括其行为的可归责性、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范围的界定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结合典型案例,对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中的责任承担进行深入剖析。

文章将提出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表见代理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代理人施加了责任。

这种责任并非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基于被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的可归责性。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主要指的是其在管理自身事务过程中,因疏忽、懈怠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外界对其代理关系的误认。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体现在其对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上。

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或者未能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有更大的代理权限,那么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这种疏忽行为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事,被代理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还体现在其对代理关系公示的疏忽上。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代理关系的公示对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至关重要。

如果被代理人未能及时、准确地公示其代理关系,导致第三人无法了解真实的代理情况,那么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这种公示疏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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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相对人过失的经济学判断
内容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有关表见
代理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在判定相对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问
题上,没有客观合理的衡量标准。本文借鉴法和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成本
——效益分析角度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 相对人过失 经济分析

表见代理的核心构成要件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本人与行为人(无权代理人)
之间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从而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承担的制度。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对特定事项没有代理权,其与行
为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完全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
代理权是有正当理由的,不是源于相对人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表现为相对
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并希望
由本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形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行为自始无
效,如造成本人损失,相对人和行为人应依法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过失
表现为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由于疏忽或懈怠而误信有代理权而与其
发生民事行为。

相对人过失的经济学判断
如何确定相对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呢?合同法和相关民事法律对此没有明确
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相同
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这显然不利于经济秩序和节省司法资源。笔者试图从
经济学角度着手,对相对人过失的衡量标准进行探索。

这里可借用汉德公式进行分析,汉德是美国上诉法院法官,他在审理“美国
诉卡罗尔拖轮公司案”中,对于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失提出了衡量标准,即著名
的汉德公式:B<PL(见图1)。
在分析相对人有无过失时,假设B为相对人查询行为人代理权限的预防成
本,包括审核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公章等有关代理权限证据的成本以及其他相
关的查询费用,P为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概率,L为本人的成本数额。如上图所示,
横轴代表注意的程度,纵轴代表费用,PL曲线指发生损失的数学期望,它是注
意程度的严格减函数。由于注意程度越高,须投入的预防成本就越大,所以B
曲线是注意程度的严格增函数。C点是两条曲线交点的横坐标,代表了相对人主
观上的适当注意。C点的左邻域,B<PL,说明相对人主观上有过失,表见代理
不能成立,相对人只能向行为人而不是向本人主张权利;反之,C点的右邻域,
说明相对人投入的预防成本大于预期的损失均值,主观上没有过失,相对人可要
求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该指出,在有些场合,准确确定B,P,L的数
值会有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原则上B,L的数额可分别由相对人和本人承担举证
责任,同时,考虑到本人一般会拒绝履行由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P的数值可
根据相关地区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来确定(P=1-经济合同履行率)。例如,假定
本地区经济合同的履行率为99%,则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概率为0.01,相对人查询
行为人代理权限的成本为50元,本人可能的损失为10000元,这样,B为50元,
PL为100元,因为B<PL,相对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据此否
认表见代理的成立,本人免于承担责任。相对人只有增加对注意的投入,将预防
成本提高到100元以上,才能具备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而有权请求本人履行
合同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代理制度在经济活动的作用日益显
现。由于表见代理具有不同于一般代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殊性和复杂
性,即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在效力上却等同于有权代理,使得如何公正而
有效率地利用表见代理制度维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相对人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司法
机关面临的一道难题。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方
法研究表见代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通过提供衡量相对人
主观过失的客观标准,提高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相对
人预防成本的内在化,促使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查清行为人的代理权限,保护自
己和被代理人(本人)双方利益,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5)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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