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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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一、概念题1.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人大2002年研)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2.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相关试题:(1)刑罚(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2)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是: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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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2)构成特征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等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由过失构成。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23个罪名。

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平时与战时均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不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但战时实施是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典第368条至第375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战时才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

刑法典第376条至第381条规定的犯罪,属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威胁,迫使其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3)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①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妨害公务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在我国,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3.特别累犯(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特殊累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2)一般累犯(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3)特别累犯(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4)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武大2004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1)刑法的溯及力(青岛大学2015年研;山东大学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2)法的溯及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刑法学(好,章节习题)

刑法学(章节习题)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一、填空题.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保障功能.引导功能.评价功能.刑法总则是关于()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法.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规范体系.罪状.刑罚幅度.罪名.性质.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二、填空题.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

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绪言及第一~五章【圣才出品】

绪言0.1 复习笔记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的概念(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科学,是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出现的。

一般认为,贝卡里亚于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3)社会主义刑法学是在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诞生的。

当代中国刑法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而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2.刑法学的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1)刑法学的体系是指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2)我国刑法学的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建立起来的。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1.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1)分析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

(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0.2 考研真题详解(略)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1.1 复习笔记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1.刑法的概念(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分类①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a.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b.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②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a.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b.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2.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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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简答题
1.1997年刑法为什么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答: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
革命罪的罪名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反革命罪中的“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
践中有时很难确定。对于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1997年刑法之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
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
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本类犯罪在近代刑法中曾经被大多数国家作为重罪规定在首要位置。随着国家职权主
义观念的弱化和公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的提升,多数国家已经把它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

2.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答: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包括:
(1)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
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①犯罪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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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

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
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而后者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而后者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3.如何理解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在行为方式和故意内容上,分析如下: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客观行为方
式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
罪的行为方式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故意内容表
现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且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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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参加、

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接受或者明知对方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4.如何理解间谍罪客观行为的内容?
答:对间谍罪客观行为的内容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刑法》第110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的规定是对间谍行为本质特征及其
危害性的揭示,并不能包含“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这一内容。执行间谍
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属于具体的间谍活动。间谍活动对国家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所以,法律有必要将间谍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但是,法律对于间谍罪进行规定并不
意味着必须将各种间谍活动作为间谍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由于间谍活动具有广泛性,
法律不可能将各种间谍活动都具体规定。
(2)间谍活动的实施往往会触犯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既然在刑法中有相应的规
定对这些犯罪予以评价,也就没有必要在本罪中对间谍活动予以规定,以避免造成法条内
容上的交叉重复。另一方面,由于间谍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该活动的实
施或完成会极大地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所以,从其危害性考虑,法律就有必要对间谍
活动的前行行为予以打击,即只要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行为,即使未实施具体的间谍活动,也构成犯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
(3)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非间谍活动本身,但这种行为与间谍活动具
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是间谍活动的前行行为。把该行为规定为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
就能够有力地预防和打击间谍活动。而将《刑法》第110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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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含“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这一内容,则显然无端地增加了本罪客观

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也与周全地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意图相背离。

5.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行事犯罪的区别包括: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指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斗而建
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较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具体,更为重大。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
装叛乱或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投敌叛变,等等。这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
条文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甚至在一般犯罪
中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例如为分裂国家而实施策划的行为,在这里也成为具体的犯罪实
行行为,有此行为即是分裂国家罪既遂。
②犯罪方法或手段
对于犯罪方法或手段,大部分条文无限制,但是,有的则限定为特定方法,例如,武
装叛乱、暴乱罪,必须是采取武装的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能是采用造谣、诽谤
或其他煽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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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犯罪之构成。普通刑事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
括过失犯罪。

6.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区别是什么?
答:(1)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含义
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
破坏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力破坏活动。
(2)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
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
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
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
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
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7.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与联系。
答: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
者的不同表现为:
(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
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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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
投敌叛变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

8.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与联系。
答: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国家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两者的不同包括:
(1)主体的范围不同
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叛逃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背
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的行为。

9.试述间谍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1)间谍罪的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
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间谍罪的特征
①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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