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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规与政策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三)——教育法规与政策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体系中.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活动规范纳入教育法规体系,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方向性的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体系。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性质与地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
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
《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六章,40条。
总则规定了制定该规章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和事故处理原则等。
分则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个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作了规定。
附则明确了《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2)内容详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大方面进行了规定。
①事故与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基本原则:“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并根据因果关系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②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有及时救助、告知和报告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有指导责任: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时,有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受理及完成时间.调解的方法和调解不成的处理办法。
③事故损害赔偿规定了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与标准。
赔偿的调解.争议问题的鉴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划分,救助措施,以及办理责任保险等。
④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了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如行政处分等:刑事责任.如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教资《综合素质》打卡第3天【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法条】

教资《综合素质》打卡第3天【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法条】#30天打卡系列教师资格证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30天每日打卡系列!加油跟我练!Day3关键词【教育法律法规、重点法条】>教育法的体系<(重点指数:2星,常考题型:选择题)①教育法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②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指数:2星,常考题型: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总则(重点指数:3星,常考题型:选择题)①第四条:对教育事业的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②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③第八条: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④第九条:教育平等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⑤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⑥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小学教师,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教育法规是必备的素养,这不仅有助于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为自身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以下是对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见教育法规的汇总。
一、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在小学教育中,明确了教育的性质、目的和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义务教育法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师资、设备等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
三、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为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小学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小学教育中,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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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三) - 副本 (6)

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教育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条【终身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教育法规对于小学教师来说是必备的知识,它不仅规范着教育教学行为,也保障着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质量。
以下是对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见的教育法规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为教育活动确立了总的原则和方向。
其中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明确了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例如,教育应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时,还规定了教育管理体制,强调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在教育投入方面,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一法规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对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在师资保障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对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教育法规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小学教师来说,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教育法规是必备的素养。
以下是对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见教育法规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目的、方针、教育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
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四) - 副本 (4)
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六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集资办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经费使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官方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合素质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基础一·教育法的渊源(一)宪法:我国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1.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三)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五)教育自制或单行条例(六)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七)国际教育法二·教育的基本原则(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三)教育的保障性原则(四)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五)教育的终身性原则三·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教育法律规定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个人主体)、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教育法律责任2013年以来考查单项选择题2次(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汇总教育法规是小学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师生权益以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常见的教育法规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目的、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
其中,明确了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还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入学政策等。
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也有相应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权利。
同时,也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对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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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类法律法规原
文选编-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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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
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
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
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
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
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
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1、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
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3、
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
6月1日开始实施。
1、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
2、
不得脱离监护;
3、
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
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
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
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
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破解城乡“入园难”;
2、
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
3、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4、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给学生更多发展空间;
5、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
7、
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择
8、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教师安心从教
9、
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
10、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
鼓励出资办学
纲要的三大战略:
1、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2、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3、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
第一次考试就顺利通过。
考前2个月我才参加了网校的学习,看来辅导的效果极好,谢谢网校提供的学习平台。
网校的课程不错,帮助很大,一次通过,哈哈。
我原来一点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础都没有,但是史老师和刘老师的讲课通俗易懂,感谢两位老师的热心辅导!
史老师,我通过今年教师资格考试了,您讲的教育学(中学)真是讲的太好了,感谢网校提供这么多宝贵的学习资料!
通过考试了,嘿嘿,多谢网校的各位老师。
分数线终于出来了,顺利通过拿证,马上就就能上岗了
哈哈
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确实费劲不少,但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复习还算顺利,考试也通过了,感谢老师,感谢网校。
谢谢网校!谢谢各位老师!一切尽在不言中。
再也不用枯燥无味的看书了,每次看书都会瞌睡,还看不下去,听网课很方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