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标签的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合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化妆品标签的设计、创造、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本办法。
三、标签的定义化妆品标签是指贴在化妆品包装上,用于标明化妆品名称、主要功能、配料、用法、注意事项、保质期等信息的纸片、纸质标签、塑料膜等物品。
四、标签设计1.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识清晰可辨,文字、数字、图案应当准确无误。
2.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名称、型号、容量等基本信息,并标注生产厂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3.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标注禁忌人群和禁忌使用情况。
4.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标注准确、真实、合法的信息。
五、标签使用1. 使用化妆品标签时应确保标签与化妆品包装紧贴,不易脱落。
2. 使用化妆品标签时应保证标签内容清晰易读,不得用污损、含糊、粘贴不牢等不合格的标签。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的内容及使用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保标签符合相关要求。
六、标签管理1. 企业应对化妆品的标签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标签的使用数量和使用规范。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对标签进行更新,确保标签信息准确无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对于存在违规标签的化妆品,相关企业应当即将住手销售、下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督查检查相关部门应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监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督查检查,严格控制化妆品标签的使用质量和真实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附件1. 化妆品标签样例;2. 化妆品标签使用规范;3. 化妆品标签设计要求;4. 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
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颁布的,包含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规定等内容的法规文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 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卫妆准字xx-XK-xxxx号”)。
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识内容1.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1)产品名称:准确、清晰地说明产品名称,避免使用夸张、伪装或引人误解的词语。
(2)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方便追溯。
(4)保质期:标示产品的保质期,遵循国家标准。
(5)主要成分: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遵循国家标准。
(6)使用方法:提供产品的使用方法,特别是特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7)净含量:标示产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质量标准:标示产品的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标准。
(10)防伪标识:采用防伪技术,并标示相关的防伪标识。
2.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以中文为主,同时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为主要标示语言。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采用易于识别、易于理解的字体和排版方式,以便消费者准确获取信息。
三、标识位置与尺寸1. 化妆品标识应位于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容易找到。
2. 化妆品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包装的大小合理确定,以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识不得被其他文字、图片遮挡,以免影响标识的可见度和清晰度。
四、标识方式1. 化妆品标识可以以印刷、贴标、雕刻等方式进行施加,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确保标识的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2. 化妆品标识的颜色应鲜明、对比强烈,以提高标识的可辨识度。
3. 化妆品标识不得使用夸大、虚假、与产品实际特征不符或引人误解的文字、图片等。
五、标识检测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确保标识的准确、完整、合规。
2. 标识检测应包括标识内容的准确性、清晰度、可辨识度等方面的检测。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本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2. 本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三、标签内容规定3.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准确、真实地标注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应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化妆品的特定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或者隐含的描述。
3.2 产品用途: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用途,不得涉及或宣传医疗、治疗等功能。
3.3 净含量:应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表示。
3.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并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真实性。
3.5 生产企业信息: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3.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详细标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
3.7 成分表:应明示产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按照特定格式进行标注。
3.8 警示标识:针对含有特定成分或适合特定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进行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标签制作和管理4.1 标签制作要求: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图形进行设计和印刷,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2 标签材料选择:化妆品标签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4.3 标签附着性能测试:化妆品标签应经过附着性能测试,确保可以稳固地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4.4 标签管理制度: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五、标签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的权责: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2 抽查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查检验,以核实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4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我是一名消费者代表,就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提出以下意见,并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一、明确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在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中,应明确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如产品名称、品牌、净含量、生产日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至关重要,应确保准确、全面、易于理解。
二、规范标签上的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的成分表述应在成分通用名的基础上,增加标准化的化学名、国际通用名或CAS号等具体信息,以便消费者更准确地了解产品成分。
此外,对于可能引起过敏或传染性疾病的成分,标签上应明确警示,并注明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
三、加强防伪技术和验证机制化妆品领域存在众多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在标签管理规定中应加强对防伪技术和验证机制的要求,确保化妆品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可信,消费者能够通过查询验证产品真伪。
四、倡导绿色环保标签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绿色环保产品。
因此,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中应鼓励并推动绿色环保标签的使用,让消费者能够迅速辨别出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
五、加强标签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化妆品标签应尽量采用大字体、对比度较高的颜色,并确保标签上文字清晰可见。
另外,标签中的信息应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和复杂的语言,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时能充分考虑以上意见,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感谢您对我提出的建议的关注和支持,相信我们共同努力下,化妆品市场将会更加健康、安全、透明。
谢谢!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2)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二)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三)产品生产批号、产品编号、产品规格、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号、卫生许可证号;(五)产品贮存条件、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废弃方法等;(六)产品适用肤质、年龄、性别等;(七)产品检测报告、认证标志等;(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内容;(四)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号。
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号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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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
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
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
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 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 C≥370nm。
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1.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
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当在购买化妆品的时候,很多人会发现化妆品包装上面会有很多的不同标示,像是对于化妆品标示中有一些不同的成分的字样,那对于化妆品来说它所需要标示出来的成分都需要有哪些?化妆品之所以会被标示出成分,主要是因为化妆品中的成分会导致很多人造成过敏反应,还有就是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所以说化妆品卫生规范中也是明确的要求,需要在化妆品外包装标签上面关于一些标示和注意事项,而且对于所标注的方面也是很多的。
标注含某某成分,在化妆品外包装上面需要标注上面所含有的特殊成分,像是我们所经常见到的二苯酮-3,还有就是氟化铝等。
标注中注意防止儿童抓拿或者是对于三岁以下儿童来说勿用,像是对于化妆品中所含有的硼酸和氢氧化钙等。
标注避免眼睛等部位的接触,如果发生了接触就需要及时的进行处理,通常所采用的方式那就是立即冲洗,像是过氧化氢等。
染发产品也是需要特别的标注的,像是需要对某些个体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那大家在选择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提前做好相关的皮肤测试的,还有就是很多的产品也是不能够用于其他部位的使用的,像是眉毛和眼睫等等,还有就是在操作的时候需要佩戴有专业的工具等。
总的来说,对于化妆品外包装上面的这些标注来说都非常的重要的,也是我们在选择的时候需要特别的注意到的,很多的化妆品往往在标注的一些内容也会提醒我们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更加的符合自己的身体条件,避免造成一些皮肤护肤方面的伤害,对于这些方面的标准也是为了能够让化妆品更加规范化的重要的方面。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