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疽疫情应急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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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国内概况
自然疫源地分布广泛,散发病例时有发生。据卫 生部统计,近五年来全国每年炭疽发病数在400- 1000人左右,主要集中在贵州、新疆、甘肃、四川 和广西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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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
传染源
主要是患病的食草动物,人类直接或间 接接触其分泌物而被感染。患者本身也可以 成为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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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原则
• 抗休克与DIC治疗
• 3 . 危重病人在有效抗生素的控制之下,可以短期 使用中等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
• 4 . 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时,在监视凝血时间的 条件下,给予肝素及潘生丁。
• 预防心功能不全
• 炭疽毒素具有杀伤细胞的作用,重症炭疽病人应 及早考虑预防心功能不全,优先考虑预防性给予 快速强心制剂毒毛旋花子甙或毛花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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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控制处理原则
• 炭疽芽孢污染的消毒 • 1. 炭疽病人和牲畜的排出物消毒 • 炭疽病人和牲畜的排出物宜使用新配制的含氯消
毒剂乳液消毒,可使用二倍量的20%漂白粉,或 6%次氯酸钙(漂粉精)与排出物混合,作用12h 后再行处理。 • 2. 污染表面消毒 • 污染物体的坚固表面,如墙面、地面,家具等, 可喷雾或擦洗消毒。可用含氯消毒剂如5%~10 %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或氧化剂如2%过氧 乙酸(每平方米表面8mL)。
2. 确定感染来源
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细菌学检验,以确定 是否确为炭疽芽孢杆菌污染。在动物组织标本中, 镜检发现炭疽芽孢杆菌;或在各种来源的标本中 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可以确定为感染的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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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控制处理原则
感染来源的确定与处理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当前,我省已经进入夏季汛期,动物炭疽疫情风险增加。

为维护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平稳,保障“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各地要切实做好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盯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监测排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炭疽疫情监测流调工作,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排除疫情隐患。

对炭疽新老疫区、低洼易涝地区的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牲畜交易、屠宰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降水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环境监测。

严格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561)要求对病死畜采样送检,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加强风险研判,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对炭疽新老疫区和低洼易涝地区根据评估结果和防控需要,确定预防免疫接种范围。

适时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炭疽疫苗免疫,记入免疫档案;开展炭疽免疫接种情况核查,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需经高压灭菌或者彻底焚烧后处理,严控生物安全风险。

三、加强巡查排查,严格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督促乡镇政府落实病死畜禽巡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督导检查。

对搜集到的因灾因病死亡的动物尸体,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

炭疽防治培训PPT课件

炭疽防治培训PPT课件
疾病的认知和自我防护能力。
心理疏导
针对患者可能出现的焦虑、恐惧 等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和干预,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
的信心。
家属参与
鼓励家属积极参与患者的治疗和 护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情感支持 和生活照顾,共同促进患者的康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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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与公共卫生 管理
个人防护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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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接触炭疽杆菌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增强了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通过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等活动,学员们增强了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 力。
学员们学会了如何与同事、患者和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加强炭疽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 作将更加紧密。未来,炭疽病防治工作将更加 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炭疽病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炭疽病的典型症状、体征和病程演变
炭疽病的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表现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炭疽病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炭疽病的预防措施,包括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消毒隔离等
炭疽病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支持疗法和并发症处理等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加深了对炭疽病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监管
加强动物检疫
对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动物进行严格的检疫,防止炭疽病畜 进入食品链。
强化食品加工监管
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加工过程进行严密监管,确保食品加工符合卫生 标准,防止炭疽杆菌污染食品。
建立追溯体系
建立完善的动物源性食品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一旦发生炭疽疫情,能够及时追踪到源头并采取措施。
推广疫苗接种
01

动物炭疽疫情处置情况汇报

动物炭疽疫情处置情况汇报

动物炭疽疫情处置情况汇报近期,动物炭疽疫情在我国某地区出现,对当地畜牧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处置这一疫情,我将在本文中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汇报,以便及时了解疫情处理进展。

首先,针对疫情的迅速蔓延,我们迅速成立了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畜牧业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方案,我们立即对疫情发生地区进行了全面的封控,对疫情扩散的可能性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受影响的畜禽进行了集中隔离和检疫。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动物炭疽病原菌的研究和监测,以便更好地控制疫情的蔓延。

其次,我们积极开展了疫情的宣传和预防工作。

通过媒体和网络,我们向广大农牧民普及了动物炭疽的相关知识,提醒他们注意动物的饲养卫生和防疫措施,以减少疫情的蔓延。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疫情防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牧民的防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了疫情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我们加强了疫情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及时掌握疫情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指导疫情的处置工作。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疫情相关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采购,提高了疫情防控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我们还积极开展了疫情的恢复重建工作。

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们将积极开展受影响地区的畜牧业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帮助农牧民尽快恢复生产。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防止疫情的再次发生。

总的来说,针对动物炭疽疫情,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处置和防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疫情的防控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畜牧业的影响。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应对,共同战胜这场疫情。

炭疽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剖析PPT课件

炭疽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剖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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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 县级疾控机构:1周内同一集体单位发生皮肤炭疽或肠 炭疽病例3例及以下;
• 地区疾控机构:4-10例或1例死亡病例; • 省级疾控机构:11例以上或2例以上死亡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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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准备
• 人员 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实验室人员、消杀人员、临床救治人
员、后勤人员及管理人员。 • 个人防护 一级防护
标本的人员。 要求: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一层防护服、戴防护
眼镜和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穿鞋套。 进行家畜宰杀和处理时,应戴双层一次性乳胶手套,穿长筒胶 鞋。 三级防护
对象:适用于护理肺炭疽病例的医护人员、近距离对肺炭 疽病例采集标本的疾控人员。
要求: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 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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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疫情调查
• 建立病例定义:根据现场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要求,建 立病例定义(包括时间、地点、主要症状体征和实验 室结果等4个方面要素)。
某时+某地+患者①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地区内,或发 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或②从事与毛皮等畜产 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解剖、加工、搬运、食 用)过可疑病、死动物,或在可能被炭疽芽胞杆菌污 染的地区从事耕耘或挖掘+炭疽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2.肠型炭疽 急性发病,发热,肿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 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在危重病人,常因突然不适, 接着发生休克,虚脱,数小时内死亡。 3.肺型炭疽 高热,疲劳,全身不适,疾病初期持续2-3天后突然转为急性 ,病人呼吸困难、胸痛、咳嗽,咳黏液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 散在的细湿锣音,X射线检查主要表现为纵隔阴影增宽,脉速 弱,紫绀,随后迅速出现呼吸衰竭,意识丧失、死亡

炭疽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炭疽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在环境标本中,显微镜下 见到上述形态的细菌,其意义与在病人的 组织标本中见到完全不同。
在人体组织中,本应当是无菌的,只要见 到细菌就意味着感染;而在环境标本中, 完全可能受到土壤的污染,在土壤中,还 存在着许多形态与炭疽芽孢杆菌相似的其 他芽孢杆菌。因而显微镜检查的结果只能 用于炭疽病人的诊断,而不能用于确定环 境的污染。
接着,随着细菌的繁殖,毒素开始产生。 炭疽芽孢杆菌本身并不侵入细胞,但却由 它的毒素杀死细胞,从而造成炭疽特征性 的病变。
我们也已经了解到,炭疽芽孢杆菌的毒素 是由另一个较大的质粒编码的。炭疽的毒 素由3个部分,也就是3种不同的蛋白质组 成——保护性抗原、水肿因子和致死因子。 保护性抗原可以和细胞表面的受体相结合, 并形成一个插入细胞膜的漏斗状的聚合体。 不过,漏斗的孔是被塞住的,因此,如果 只有保护性抗原,细胞不至于因内容物漏 出而死亡。
也应该指出,炭疽的感染也并不是非常容 易。在炭疽污染的地区,食草的牲畜可吞 入炭疽的芽孢而不感染,芽孢直接穿肠而 过,出现在粪便中。相对而言,人类远没 有食草动物敏感,由此估计,皮肤接触炭 疽芽孢杆菌的人中,只有部分实际发生了 皮肤炭疽。
炭疽的芽孢进入人类体内后,在富于营养 和二氧化碳分压较高的环境中,便出芽重 新成为繁殖体,迅即开始分裂繁殖,同时 形成荚膜。我们已经了解到,炭疽芽孢杆 菌的荚膜是一种多聚谷氨酸的成分,是由 该菌所携带的,较小的一个质粒所决定的。
抗体检测
如果病人在采取标本之前已使用了抗生 素,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诊断,需要利用 抗体检测获得追溯诊断。
前面已经介绍,炭疽感染后,形成的主要 特异性抗体有荚膜抗体和毒素抗体。炭疽 芽孢杆菌的荚膜是多聚D-谷氨酸,不是良 好的抗原,引起免疫的能力较弱,检测的 方法也较为陈旧。因此,标准只规定了检 测针对保护性抗原的抗体。这种抗体的滴 度较高,特异性较好,使用ELISA方法, 结果较可靠。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1997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1997

附件1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5-199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炭疽的诊断标准及人炭疽发生后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人炭疽的诊断及处理。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炭疽由炭疽芽孢杆菌引起的一切人类感染,其中包括症状不典型的轻型病例。

动物炭疽在本标准中均专门指明,如称为炭疽病畜等。

2.2 就地隔离在诊断地点或家中隔离炭疽病人。

2.3 感染来源炭疽病人获得感染的来源。

其中包括传染源,指炭疽病人、病畜或其尸体,以及被炭疽芽孢污染的环境及各种物体。

3.炭疽病人的诊断3.1 诊断依据3.1.1 流行病学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地区内,或在发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从事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地区从事耕耘或挖掘等操作,均应作为流行病学线索。

3.1.2 临床表现3.1.2.1 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疽: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

引流该部位的淋巴结肿大且常化脓,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

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肿和坏死。

3.1.2.2 经口感染型(肠)炭疽: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

可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及胆汁。

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

3.1.2.3 吸入感染型(肺)炭疽: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粘液血痰。

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罗音。

X射线的主要表现为纵膈影增宽。

常见胸腔积液。

3.1.2.4 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

剧烈头痛,呕吐,项强,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

3.1.2.5 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

炭疽病疫情防控五包一工作方案

炭疽病疫情防控五包一工作方案

炭疽病疫情防控五包一工作方案炭疽病是一种由炭疽杆菌引起的急性、高度传染性的动物传染病,对牛羊等反刍动物的危害较大。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炭疽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了炭疽病疫情防控五包一工作方案。

一、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加强对炭疽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定期对畜牧场进行疫情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同时,加强对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炭疽病的识别和报告能力。

二、加强疫情溯源和防控措施在疫情溯源和防控措施方面,要采取五包一措施。

即:包装、封堵、消毒、消炎、收费和隔离。

加强对疫情来源的排查和封堵,对疫情发生地进行全面消毒和消炎处理,同时对疫情的防控工作进行收费,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隔离和控制。

三、加强疫苗接种和免疫监测为了提高畜牧动物的免疫力,降低疫情的发生率,要加强疫苗接种和免疫监测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疫苗接种,确保畜牧动物的免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要加强免疫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免疫效果不佳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通过各种渠道,向畜牧养殖户宣传炭疽病的防控知识,提高他们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兽医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疫情监管和执法力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加强疫情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畜牧场的日常监管,随时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出动执法人员,对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疫情的防控工作。

炭疽病疫情防控五包一工作方案是一项重要的防疫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畜牧动物的生命安全。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疫情溯源和防控措施,加强疫苗接种和免疫监测,加强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疫情监管和执法力度,共同努力,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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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疫情应急处置规范炭疽病是由炭疽芽孢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该病是我国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

为规范动物炭疽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全省畜牧业发展和人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动物炭疽病疫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措施等。

1.2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一切从事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病或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本病或疑似本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3疫情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管局,由动物卫生监管局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3、诊断3.1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本病或疑似本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具备兽医师以上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诊断意见。

3.2死于炭疽或疑似炭疽的动物尸体严禁解剖。

3.3采样与检验必须采样时,需征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在实施严格的人员防护和其它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采样。

采集的样品宜选用密封较好、不易破碎的具塞离心管等进行盛装,同时要做好登记、贴好标签,严密封装后送实验室进行检验。

3.3.1血液。

一般选取耳根部采血,直接涂片。

3.3.2采集耳廓、通过穿刺或切开肋间采取脾脏。

在必要时,征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后可通过穿刺的方式或切开肋间采取脾脏。

采样方法:死亡动物可用细绳将病畜耳根部扎紧2道,割下耳廓,用5%石炭酸液纱布包好,放入不漏水容器内。

耳根断端立即烧烙处理。

死亡动物可在左肋部切一长5―6厘米垂直切口(马在15―16肋间,牛、羊在9―10肋间),腹肌腹膜切开后,露出青紫色乃至黑紫色脾脏,取小块脾脏,放入不漏水容器内。

切口用0.2%升汞纱布塞好。

3.3.3对已错剖的病畜尸体,可采取脾、肝等脏器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验: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农业部行业标准NY/T561―2002)执行。

3.3.4病料采集完成后,应按规定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对病害肉尸按规定进行焚烧、掩埋处理,防止污染环境,防止疫病传播。

4、疫情处置发现疑似炭疽病病畜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本病或疑似本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实验室诊断等。

确诊为炭疽疫情的,在按规定逐级报告疫情的同时,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责成所辖地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会同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发病(死亡)场(厂、户)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1.1疫点及疫点采取的措施疫点:指患病(死亡)动物所在的地点。

一般是指患病(死亡)动物及其产品所在饲养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点内采取的措施: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所有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对同群及易感动物进行监测,阳性动物强制扑杀;对阴性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4.1.2疫区及疫区采取的措施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疫区内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其它有关物品按规定进行检查、登记、消毒;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阳性动物强制扑杀;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易感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易感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1.3 受威胁区及采取的措施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4.2封锁4.2.1 封锁令的发布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提出对疫区实行封锁建议,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疫区管理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

决定实施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4小时内到位。

4.2.2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

4.2.2.1疫点的封锁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标明炭疽疫点字样。

标志由当地政府负责制作。

(标志宽70cmX高40cm,字样:炭疽疫点);疫点出入口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守,出入口配备消毒设施。

(消毒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严禁人、车辆进出。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封锁人员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做好登记(登记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

4.2.2.2疫区的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标明炭疽疫区字样。

标志由当地政府负责制作。

(标志宽70cmX高40cm,字样:炭疽疫区);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设专人24小时警戒,实施出入人员、车辆的监督、消毒(消毒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并做好登记(登记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疫区;禁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

4.3扑杀和销毁。

4.3.1扑杀范围和方法4.3.1.1扑杀范围:对发病动物和经过实验室检测呈阳性的动物实施强制扑杀。

4.3.1.2扑杀方法:采用电击方法扑杀发病动物。

将便携式动物电击扑杀器的两根电极插入被扑杀动物体内,两根电极的距离以50厘米为宜,通电约1分钟。

4.3.1.3严禁采取放血的方法扑杀炭疽阳性动物。

4.4无害化处理4.4.1无害化处理场:应选择在距离饮用水源地、河流、湿地、行洪区等1500米以上,距离牧场、居民生活区、动物屠宰、加工、储存等场所1000米以上的高燥处。

无害化处理场应设立标识牌标明“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点”字样。

4.4.2无害化处理方法在已经确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挖掘不低于4米深度的无害化处理坑,掩埋动物尸体的高度应距离地面2―3米以上。

坑的底部及四周用混凝土浇注,四周高度应高于被处理动物尸体高度50厘米以上,混凝土的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

坑的底部撒上碱类消毒药(如氢氧化钠)。

将被扑杀的动物及污染物置于无害化处理坑内进行焚烧。

焚烧后撒上碱类消毒药(如氢氧化钠)。

无害化处理坑的顶部用混凝土浇注,上面用土覆盖。

4.5消毒4.5.1消毒药物:可选择卤素类(碘、漂白粉、氯氨等)、环氧化物(环氧乙烷)、碱类(氧化钠、氢氧化钠等)及过酸类(过氧乙酸)等。

4.5.2患病(死亡)动物血迹、粪尿严重污染处,污染的土壤(芽孢已渗入到土壤之中),确定范围后,应使用1%过氧乙酸溶液喷洒,待药液渗入地面数小时后,将地表20厘米挖起,坑内每平方米撒入漂白粉干粉20-40g,再将挖起的土壤与20%漂白粉液充分混合,填入挖出的坑中。

对发生炭疽的可密闭畜舍,应以5%甲醛熏蒸处理,按80ml/平方米甲醛加热蒸发,次日经通风处理后才能恢复使用。

(可参考GB17015-1997执行)。

垫上新土后,用酸类或碱类消毒药物喷洒消毒(如20%漂白粉乳剂或10%氯氨溶液、10―15%氧化钠),消毒次数2次/日以上。

4.5.3其他污染场所、庭院、街道、道路等,可用优氯净(10-20g/平方米)或20ppm的次氯酸钠或1%过氧乙酸溶液喷洒消毒,也可以用酸类或碱类消毒药物喷洒消毒(如20%生石灰乳剂或50%草木灰稀释的生石灰乳剂),消毒次数1次/日以上。

4.5.4饲料、垫料、木制用具等污染物应烧毁,铁制用具应用火焰消毒。

4.5.5无害化处理场地应用碱类消毒药物喷洒消毒(如10%氢氧化钠、10―15%生石灰)或撒上生石灰,周围围上黄色警戒绳,并设立宽70厘米×高40厘米,字样“无害化处理场”的警示标志。

4.5.6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应设置长8米,与道路同宽的消毒带,消毒带应用酸类或碱类消毒药物(如10%氢氧化钠溶液或0.2%过氧乙酸等)浸泡,并保持长期湿润。

选择的消毒药应与车辆消毒药物同类,不能影响消毒效果。

4.6人员防护和消毒疫情扑灭及疫区相关人员应穿着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离开污染区时应将个人一次性防护用品统一销毁。

多次使用防护用品应用酸类或卤素类(如0.2%过氧乙酸或1%活性氯胺溶液)浸泡消毒,浸泡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人员脸、手应用卤素类或弱酸类(如2%碘酊、10%次氯酸钠等)喷洒消毒,并用清水洗净。

4.7 疫情普查和监测4.7.1普查和监测范围: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进行疫情普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动物立即监控,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诊断,阳性畜扑杀,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4.7.2监测4.7.2.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4.7.2.2 监测方法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学监测。

4.7.2.3 监测对象:牛、马、骡、驴、驼、羊等动物4.7.2.4 监测环节与措施4.7.2.4.1 对于重点疫区,每批次按照1%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万头的,按0.2%的比例采样。

对于非重点疫区,按照0.2%的比例进行采样。

对其他地区易感牲畜不定期抽检。

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10份。

4.7.2.4.2 流通环节的监测对异地调入的活畜及其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4.7.2.5 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

发现病原学阳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监测中发现因未使用农业部批准的炭疽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畜群,一律按发生炭疽疫情处理。

4.8 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立即用炭疽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炭疽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站统一组织供应。

5、疫情的解除5.1解除程序5.1.1解除封锁申请符合解除封锁条件后,疫情发生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管局提出解除申请。

5.1.2解除封锁验收验收主体: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管局同疫情发生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聘请有关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按解除封锁验收标准实施验收。

验收标准:疫情发生后,按照规定对疫区进行封锁,并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后;14天内没有人或动物病例发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等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记录齐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进行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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