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
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_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

转让行收到单据后 ’ 提出 单据存在不符点 ’ 认为提单的副本上没有盖章证实 ’ 并通知寄单行按照 《 01/%$$ 》的相关规定已将全套 单据寄往开证行。 , 公司请寄单行立即反驳转让行 第 #$ 条 2 款规定 3 副 提出的不符点’ 根据 《 01/%$$ 》 本单据毋须签署。 转让行没有再说什么 ’ 只是说单据 已经寄到开证行去了。 三个多月后 , 公司仍未收到货款 ’ 经与中间商 加拿大公司联系 ’ 中间商说他们也没有收到货款 ’ 没 有办法付钱给 , 公司。于是再请寄单行与转让行联 系 ’ 转让行就将与开证行之间的往来电文转发给寄 单行。 从这些文件了解到转让行也向开证行催过款’ 但是由于第一受益人 ( 中间商加拿大公司 * 没有按照 他和最终买主之间的合同及时通知货物装船情况 ’ 此装船通知又是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单据之一 ’ 所以 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整票单据被开 证行拒付了。 在本案例中 ’ , 公司 ( 第二受益人 * 严格按照贸 易合同装运货物 ’ 并且提交了严格符合转让证要求 的全部单据 ’ 义务履行没有任何瑕疵 ’ 为什么没有得 到转证行或开证行的付款 4 在信用证业务中 ’ 银行承 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保证作用对可转让信用证第二 受益人为什么失效呢4 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 二 *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另页图二的可转让信用证各当事人法律关系 可以看出,第二受益人除了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 贸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 ’ 与其他当事人均不存在直 接的法律关系。但第二受益人与银行信用相关的开 证行和转证行之间存在间接的法律关系’ 这种间接 法律关系随着第一受益人的行为将产生不同的结 果 ’ 具体分析如下 3 !& 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分析。第一 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是简单明确的货物买卖合同关 系’ 并采用可转让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这 种结算方式使得第一受益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信 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第
信用证的具体流程

信用证的具体流程
信用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这就是整个信用证的具体流程,具体细节可能会因贸易方式、地区等因素有所差异。
希望这个信息对你有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问。
外贸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外贸信用证的业务流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外贸信用证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贸信用证是指银行按照买卖双方的要求,对进出口贸易中的货款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贸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种类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基础,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对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进行确认,承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卖方支付货款。
2.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可以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和服务方式分为以下几类:(1)即期信用证:在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后,银行立即支付货款。
(2)远期信用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后,银行支付货款。
(3)转让信用证:卖方可以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提供单据并向银行索取货款。
(4)备用信用证:在主信用证不能使用时,备用信用证可以代替主信用证使用。
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1.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的方式,并确定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如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单据要求等。
2.申请开立信用证买方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保证金。
银行审核申请资料,确认信用证开立条件后,向卖方的银行发出开立信用证的通知书。
3.开立信用证卖方的银行收到信用证开立通知书后,审核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信用证开立条件,如确认无误后,开立信用证并发给卖方。
4.发货和运输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并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如提单、保险单等,并将这些单据提交给自己的银行。
5.提交单据卖方的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并将单据提交给买方的银行。
6.验货和付款买方收到货物后,进行验货,如确认无误,则向银行提交单据,并由银行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如确认无误,则向卖方的银行支付货款。
7.结汇银行将买方的货款结汇给卖方的银行,并向买方收取汇款手续费。
三、信用证的注意事项1.信用证的条款要准确无误,以免给双方带来损失。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一、信用证操作流程具体如下:1. 卖方与客户确定结算方式为信用证。
2. 卖方将开户行的信用证通知路径资料提供给双方,也就是银行名称,银行地址,银行的SWIFT CODE, 方便对方开证。
3. 如果是第一次合作的客户,最好请对方在发出信用证前将草本传过来看一下。
4. 至于信用证的条款,注意合同约定,一般我们要求与合同一致(但是得注意,信用证和合同是独立的,银行审单时是不看合同的,所以得特别注意信用证的条款,不要接受自己无法提供的单据要求)5. 信用证草本确认好后,就让对方修改,最后发给对方开证行开立。
6. 等待受益人(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7. 卖方收到信用证,一定要先审清楚,上面的条件是不是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就没有大的问题了,即安排装运货物事宜。
8. 货物出口后,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二、卖方交单时所涉及到的议付费,以下费用仅供参考,每个银行的收费标准不同。
1、信用证通知费:人民币200元/次2、信用证修改通知费:人民币100元/次(如有修改信用证)3、议付费:0.125%4、议付快邮费:约人民币200元/票5、海外费用:0.25-0.3%6、不符点扣费:USD80/票费用。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标签: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只有明确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UCP500 进一步规定,使用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如使用此类措辞,则不予理会。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受益人可通过款项让渡及信用证转让两种方法将其权利转让于第三者。
两种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款项让渡项下,受益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或转让于第三者;而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应执行的权利转让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有中间商存在的情况。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规定如下:1.转让次数及受让人(1)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因此,信用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禁止“垂直转让”。
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
信用证操作流程范文

信用证操作流程范文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是银行以买卖双方的请求为基础开出的一种保证金信用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阶段:1.提出信用证开立的请求:通常是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开立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信用证的开证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货物的描述和要求等。
2.发出信用证开立的请求:银行在核实申请后,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发出信用证开立的请求。
二、开证阶段:1.受益人接受申请:受益人指卖方或者受到受益的第三方,收到信用证开立请求后,需核实信用证中包含的条款和要求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若完全一致,则受益人接受申请;若有出入,受益人需要和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
2.信用证的开立:受益人接受申请后,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信用证草稿发给开证行。
开证行在核实后,按照信用证草稿开立信用证。
3.发送信用证:开证行将开立的信用证发送给通知行和受益人。
通知行是信用证的银行,受益人则是从信用证中能直接获益的人,通常为卖方。
三、通知阶段:1.通知国内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受益人的指示,通知国内受益人信用证的开立,告知其具体条款和条件。
2.通知国外受益人:通知行将信用证转发给国外受益人,并确认接收。
四、使用阶段:1.卖方出货: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包括按时发货、标记货物、装船、制作装箱单等。
2.卖方提交单据:卖方在发货后,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提交给通知行。
3.银行审核单据:通知行收到单据后,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一切符合,则给予付款承诺;如果有问题,则通知卖方修改或补充单据。
4.控制货款支付:通知行收到单据并对其审核,确认符合信用证后,通知买方或开证行支付货款。
五、结算阶段:1.买方结算:通知行根据信用证要求,从买方账户上划付相应货款给卖方。
2.通知卖方:通知行向卖方通知结算结果和付款信息。
3.结算完成:银行完成资金的清算和转账,信用证操作流程结束。
可转让信用证英文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英文流程The Process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The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L/C) is a unique financial tool common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t allows the original beneficiary (the first beneficiary) to transfer all or part of the credit's value to another party (the second beneficiary)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This process ensures greater flexibility and efficiency in global trade transactions.Here is a detailed outline of the transferable L/C process:1. Agreement and Contract Formation.The process begins when the importer and exporter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 terms of the trade. This agreement is formalized through a contract, which outlines the specific details of the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goods to be sold,the agreed-upon price, and any other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2. Application for a Transferable L/C.Once 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the importer appliesto their bank (the opening bank) to open a transferable L/C in favor of the exporter. The application specifies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the terms of payment, and other relevant details. The bank then issues the L/C, which is sent to the exporter's bank (the advising bank) for notification.3. Advising and Acceptance of the L/C.The advising bank reviews the L/C and notifies the exporter of its issuance. The exporter then accepts the L/C, confirming their agreemen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utlined in the document.4. Request for Transfer.If the exporter wishes to transfer the L/C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they submit a request to the advising bank. This request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in the original L/C and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opening bank.5. Approval and Transfer of the L/C.The opening bank reviews the request for transfer and, if satisfied, approves the transfer. The advising bank then issues a new L/C in favor of the second beneficiary, reflecting the updated terms and conditions. This new L/C is known as the transferred L/C.6.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y.The second beneficiary fulfills the contract by shipping the goods to the importer as specified in the transferred L/C. They then prepare th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such as invoices and shipping documents, to facilitate payment.7.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nd Payment.The second beneficiary submits the required documentsto the advising bank for presentation to the opening bank. The opening bank reviews the documents to ensure theycomply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transferred L/C. If the documents are in order, the opening bank makes payment to the second beneficiary, either through the advising bank or directly.8. Notification to the First Beneficiary.After payment is made, the advising bank notifies the first beneficiary of the transfer and payment. The first beneficiary then converts the invoice and sends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to the opening bank for their records.9. Closure of the L/C.Once the transaction is complete and all payments have been made, the L/C is closed. The opening bank issues aclosing advice to the advising bank, confirming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transaction.In summary, the process of a transferable L/C involves several steps, from agreement formation and L/C issuance to request for transfer, approval, performance, document presentation, payment, notification, and closure. This process ensures smooth and efficient trans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llowing for greater flexibility and convenience for all parties involved.。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证操作流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通过银行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贸易支付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用证操作流程。
一、申请开证阶段1. 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并达成一致,约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2. 买方通过自己的银行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包装单、提单等文件。
3. 买方的银行收到申请书后,核对资料并发出信用证申请,申请信用证开证行为买方指定的银行。
4. 开证行收到信用证申请后,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在信用证上填写相关条款。
二、信用证开证阶段1. 开证行审核资料并核实信用证的条款,确保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
2.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并以信函或电报方式通知受益人(卖方)。
3.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通知后,核对条款,并与信用证的内容一致。
三、出运和单证阶段1.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按时出运货物,并在装船后获取提单或运输单证。
2. 受益人准备其他相关单证,例如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以配合信用证的条款。
3. 受益人将提单等单证提交给自己所在国家的银行,以便银行代为办理信用证的付款。
四、议付阶段1. 卖方的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证后,核对其完整性和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 如果单证符合要求,卖方的银行进行付款或承兑,并将付款或承兑通知开证行。
3. 开证行核对受益人的单证,如果一切符合要求,向卖方的银行付款或承兑,并将单证交给买方的银行。
五、结算和收汇阶段1. 买方的银行收到开证行发送的单证后,与买方核对单证的完整性和符合合同的要求。
2. 如果单证符合要求,买方的银行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结算并向卖方的银行付款。
3. 卖方的银行收到付款后,通知受益人。
4. 受益人收到款项后,根据合同要求或自行决定,进行相关的收汇操作。
以上就是信用证操作流程的主要步骤。
整个流程中,买方、卖方和银行各扮演不同的角色,并通过信用证的各种文件和通知,进行资金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
这种方式的运作,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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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可转让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1、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2、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3、只能转让一次。
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4、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
5、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
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6、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7、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若允许分批装运,便可以分割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8、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9、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
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 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 款)。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
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可转让信用证,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关条款
a.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受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b.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方可转让。
使用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和“可转移”之类措词,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如已使用此类措词,可不予以置理。
c.除经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
d.在申请转让时并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
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如转让行同意按此条件办理转让,它必须在办理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改事项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e.如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此举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
f.除非另有约定,转让行所涉及转让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如果转让行同意转让信用证,在付清此类费用之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g.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
就本条文而言,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只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予以分别转让(但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这些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该证只转让了一次。
h.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任何单价
——到期日
——根据本惯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最后交单日期,
——装运期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项目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
但是,原证中如明确要求原申请人的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上出现时,该项要求应予做到。
i.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
经过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
证项下支取其发票金额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间的的差额。
当信用证已经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他这样做时按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j.除非原信用证明确表明不得在原信用证规定以外的地方办理付款或议付,否则,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的受让地,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内,对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议付。
这样做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索取两者间应得差额的权利。
确定你的信用证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
1.明确表明是可转让信用证) 。
2.如果有限制议付行就必须在该指定银行做转证,或者是在附加条款单独授权某行转让.。
3.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可以在任何银行转证。
然后向你的转证行提交转证申请,还要签署普通客户协议(GCA)....具体每个银行的要求不一样,要咨询你的转证行.申请上一般要填写: 部分转让还是全额转让.。
--1.部分的话转让金额是多少,单价是多少(肯定会变)。
--2.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及每个受益人的名称地址。
--3.转证通知行的名称及地址。
--4.电开还是信开。
--5.保险比例。
--6..交单期限,船期,效期(都要缩短).。
--7.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8.是否通知开证行以及是否将随后的修改自动转给第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