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股份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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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治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厨司、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治理规则另定之。

□任免

第四条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酬劳,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

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

第八条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不管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两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

第九条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二)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三)测验:性向测验。

第十条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四)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五)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

第十四条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保证书一份;

(五)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八条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中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本公司各级职员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

(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

(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

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觉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

(二)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妥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保证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保证人退休;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证人应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规定换保时,关于换保往常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

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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