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济民五初字第2号
续冻申请书(多篇)

续冻申请书(多篇)第1篇:续冻申请书篇1:续查封申请书续查封申请书申请人:__,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__,身份证号码:__。
申请事项: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__有限公司在中国__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__存款人民币25__元。
事实和理由: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__有限公司x、深圳市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_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深南法__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查封期限于2014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深圳市__人民法院申请人: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篇2:续封申请书续封申请书申请人:__,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宁市中区__大街×号__小区__号楼×单元__号。
被申请人:山东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__经济园,机构代码:__。
法定代表人:__,董事长。
请求事项: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山东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__县__商贸城的房产,具体为:a4区14号楼14-1、14-12、14-15,a4区13号楼302、402、403、404、405、406、602、603、604、605、606、702、703、704、705、706、903、906、1003、1004、1005、1006,共计25套。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济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了上诉,现案件正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济宁中院依法作出(201×)济民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__县__商贸城的25套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2年12月7日到2014年12月7日。
现本案二审尚未审理终结,查封期间即将到期,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对山东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__县__商贸城的25套房产予以查封,请予准许。
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续查封申请书申请人:xxx,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深南法xxxxxxxx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查封期限于2021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篇二:续查封申请模板续查封申请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年月日续查封申请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高xx坐落于xxx市桥东区胜利北街178号神州嘉园x-x-xxxx号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我单位申请执行与被申请人高xx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于2021年6月22日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x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公司2021年6月1日续冻(封)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续冻(封)申请理由:申请人是(202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案的原告。
贵院于2021年10月依法对本案被告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在银行存款续冻期限等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续冻(封),望准许。
再审申请书范文合集6篇

再审申请书范文合集6篇再审申请书篇1一、现将__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

焦应麟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鲁01行终1149号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鲁01行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振明曹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焦应麟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个人】焦应麟【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应麟【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一审提出的“限期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责令经济观察报社为上诉人焦应麟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补缴2000年7月到2014年2月社保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罚款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管辖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焦应麟申请本院向被上诉人调取“信息快报社1994年为焦应麟在济南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户账号原件"及“报社职工鲍克、光自州、张晓青档案中2000年6月至今人事部门工资调整的批复材料和原始档案"证据,本院依法调取到焦应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统计卡复印件(加盖被上诉人印鉴),经查,该证据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4一致,各方对该证据无新的意见。
被上诉人称其不保存上诉人申请调取的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上诉人还申请本院从经济观察报社等单位调取多项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对上诉人上述请求,不予准许。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行申216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焦应麟)所属单位经济观察报社系山东省事业单位,省人社厅对其人员养老保险的催缴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
2024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7篇

2024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7篇2024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篇1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男申请再审人___与被申请人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___对被申请人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汇总十篇

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汇总十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申请人__、男、__岁,汉族,农民,住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与被申请人__及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中级人民法院()x 民一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和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__中级人民法院()x 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
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
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
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
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现我提出再审。
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不清(一)我与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
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刘建军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建军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审理法官】张振明张启胜曹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建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刘建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刘建军【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理律师/律所】于亚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亚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亚【代理律所】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建军【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从上述民事判决看,事实上,上诉人刘建军自2004年4月30日至2010年2月未提供正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违法违法要求履行义务重复处理行为证明驳回起诉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已经生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0)历民初字第2062号及本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刘建军于1992年12月由济南客车厂调入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刘建军属于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后由山东汽车工业总公司安排到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分公司)工作。
2004年3月23日,销售分公司向刘建军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4)历民初字第257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销售分公司向刘建军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销售分公司向刘建军补发工资补发1997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23日的工资,42786.70元,支付1994年3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的加班费50970.30元,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集合6篇
2023年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集合6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X,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X,男申请再审人__X与被申请人__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__X对被申请人__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范本【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的(2019)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9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9)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续冻申请书模板
续冻申请书模板续冻申请书模板1申请人:×××,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宁市中区××大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园,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商贸城的房产,具体为:A4区14号楼14-1、14-12、14-15,A4区13号楼302、402、403、404、405、406、602、603、604、605、606、702、703、704、705、706、903、906、1003、1004、1005、1006,共计25套。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xx)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了上诉,现案件正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济宁中院依法作出(20xx)济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商贸城的25套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xx 年12月7日到20xx年12月7日。
现本案二审尚未审理终结,查封期间即将到期,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对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商贸城的`25套房产予以查封,请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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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济民五初字第2号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9号。
(以下简称孔府家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原告: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9号。
(以下简称孔府家酒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原告:曲阜市酒厂。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凡鹏,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主管,住该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俞世海,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姚村镇驻地。
(以下简称三孔白酒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飞,经理。
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酒厂为与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10日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凡鹏、俞世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孔家酒”从外包装盒的图案布局、色彩、字体、字形排列分布、商品规格等各个方面模仿我公司生产的“双龙乳白家酒”孔府家商品,造成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我公司的商品,造成误购。
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被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2001年我公司就生产并销售注册商标为“盛世福”白酒,而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上非法使用“盛世福”名称,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商品已被曲阜市工商局查扣。
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孔府家酒是知名商品,在山东省内省外都有大量销售,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我公司的严重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并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做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第1010990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原告孔府家集团是“孔府家”的商标权人;3、第308821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曲阜市酒厂已经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了“盛世福”商标在酒类商品上使用,曲阜市酒厂是“盛世福”的商标权人;4、原告的“孔府家”商标及所生产的“孔府家”酒系列商品所获得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等各类荣誉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圆标志认证证书,共计19份,证明原告所生产的商品是山东省知名商品;5、苍山县工商局2004第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糖酒展销会上取得的被告的商品宣传册,被告所生产的“三孔家酒”、“孔子家酒”(实物),原告所生产的“双龙乳白家酒”(实物),证明被告所生产的商品仿冒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且在其包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狮子头”图案,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就此进行了认定和处理;6、曲阜市工商行政局管理局第360号查扣财物清单,原告所生产的“盛世福”白酒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非法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盛世福”注册商标;7、原告销售孔府家酒、盛世福白酒的销售发票(2002-2004年),证实原告生产孔府家酒及盛世福白酒在先及原告商品的销售价格。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曲阜市酒厂申请核准注册了“孔府家”文字及“狮子头”图形商标,后转让给原告孔府家集团使用。
孔府家集团系中国较大的白酒生产企业,经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对2003年白酒工业企业进行综合实力评价,被评为“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其所生产的系列白酒获得了“山东名牌”产品称号,“孔府家”注册商标也被山东省工商局授予“山东省著名商标”,“孔府家”酒以其良好的质量和信誉深受消费者的好评,商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山东省内更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原告孔府家酒股份公司生产的“双龙乳白家酒”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全国各地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品一直使用以暗黄和黑色为底色,上部配以“双龙”图案,下部配以“古车马”图案的包装盒,盒身正面左侧使用了其文字注册商标“孔府家”酒,右侧为其图形注册商标“狮子头”图案,“狮子头” 下方为孔府楹联一副“与国咸休安富尊荣公府第,同天并老文章道德圣人家”。
酒瓶系乳白色不透明瓶体,瓶身上的双龙及古车马图案与包装盒上的相同,正面瓶贴也与包装盒身正面相同。
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孔子家酒”与前述原告的“双龙乳白家酒”的包装从颜色、图案、布局、字体到字形排列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孔府家酒”和“孔子家酒”的一字之差,另外包装盒背面略有差别,内部所用酒瓶也仅一字之差。
被告所生产“三孔家酒”也与原告的“双龙乳白家酒”内外包装基本相同,只是名称上“三孔家酒”与“孔府家酒”的差别,另外,“三孔家酒”上没有使用“狮子头”图案,而改用了“孔子像”图案,“狮子头”下方的楹联改用了“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但整体的颜色、图案、布局、字体、字形排列均大致相同,背面稍有差异。
2004年7月2日苍山县行政管理局对李秀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是李秀强于2004年1月购进了被告所生产的“三孔家酒”400箱,货值19200元,该酒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狮子头”图案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扣的侵权白酒240箱,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3年3月14日原告曲阜市酒厂申请并经核准注册“盛世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
后原告孔府家酒股份公司生产了“孔府家酒盛世福”商品并销售。
后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盛世福”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生产了“盛世福酒”。
2005年8月26日曲阜市工商局查扣了被告所生产的该商品2000箱,处理情况不详。
原告所生产的“孔府家酒盛世福”与被告所生产的“盛世福酒”的包装有明显的不同。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请需要认定的事实有两个:一是被告是否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其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被告生产的“盛世福”酒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从原告提交的所获各类荣誉称号来看,原告孔府家集团、孔府家酒股份公司所生产的白酒是在全国范围内均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在山东省内更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说的知名商品;(二)原告所诉的被侵权的包装系其生产的“双龙乳白家酒”的包装、装潢,该酒是原告所生产的时间较早的一种白酒,在市场上销售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从原告的提交的商品包装来看,其使用的底色为暗黄和黑色两种颜色,上部配以“双龙”图案,下部配以“古车马”图案,盒身正面左侧使用了其文字注册商标“孔府家酒”,右侧为其图形注册商标“狮子头”图案,“狮子头” 下方为孔府楹联一副“与国咸休安富尊荣公府第,同天并老文章道德圣人家”。
酒瓶系乳白色不透明瓶体,瓶身上的双龙及古车马图案与包装盒上的相同。
该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的特有性。
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孔子家酒”、“三孔家酒”与前述原告的“双龙乳白家酒”的内外包装从颜色、图案、布局、字体到字形排列基本一致,只是在商品名称上有一字之差,但所用字体基本一样,另外在盒身背面稍有差异。
通过对这三种包装物的要部对比和隔离对比可以看出,被告所生产的“孔子家酒”、“三孔家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双龙乳白家酒”包装、装潢构成近似;(三)由于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而且三种酒的生产地均在曲阜,作为曲阜的市民,对原告以及被告商品上注明的生产厂家“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可能有所了解,知道不是同一家企业,但是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作为一般的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根本看不出其中的区别,如果没有两种商品一起比对的话,极有可能造成误认误购,因此被告所生产的商品足以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与原告的同业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生产“三孔家酒”、“孔子家酒”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原告曲阜市酒厂于2003年3月14日申请并经核准了注册商标“盛世福”,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原告曲阜市酒厂在白酒上享有“盛世福”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孔府家集团和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曲阜市酒厂同意生产了“孔府家酒盛世福”商品。
2005年8月26日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处查扣了被告所生产“盛世福”酒2000箱,被告在包装上所使用的“盛世福酒”中的“盛世福”三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但字体不同,包装箱上载明的生产单位为“三孔集团,山东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荣誉出品”。
如前所述,原告孔府家集团所生产的孔府家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所生产的与原告同名的白酒“盛世福酒”,虽然与原告的商品包装不同,但由于曲阜以三孔著称,而原告孔府家集团是曲阜最有名的白酒生产企业,作为省外的一般消费者,基于对孔府家集团已有知名度的了解,看到三孔、曲阜字样时,首先即会联想到原告孔府家集团,会认为该商品系由原告孔府家集团生产,造成对生产该商品市场主体的误认。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原告曲阜市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对原告孔府家集团及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三孔白酒公司生产“三孔家酒”、“孔子家酒”构成对原告孔府家集团及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生产“盛世福”酒构成对原告曲阜市酒厂的商标侵权及对原告孔府家集团及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按照商标法及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原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请求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