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与消费者-经营者关系:揭开争论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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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医学科学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医患关系-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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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医患关系不管我们如何强调科学的自然属性,都不能否定医患关系的社会属性,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医患关系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医患关系的双重性指医学科学层面上的医患关系和法律层面上的医患关系。

认识医患关系的双重性,对于理性解决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有重要意义。

一、医学科学层面上的医患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医患关系呢?或者说医患关系是怎样产生的呢?一个健康的人感觉身体有了问题,他(她)就会到医院去寻求医生的帮助,我们中国人叫“看病去”,在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中形成了医患关系。

可见,首先是有了病,才去让医生看,看的是什么呢?是“病”,就是说医生与病之间建立了最基本的联系。

现代医学认为医学诊断是对人身体的某个系统、器官、组织,甚至是基因是否病变进行探究,然后对疾病本身的性质、发展阶段和程度以及可能采用的治疗手段和效果做出判断。

虽然后现代医学更注重人的整体性,但医生治“病”的原则是任何人、任何理论都不能推翻的,在医生眼里看到的应该首先是“病”,而不是人。

这就是为什么会产生“若有疾厄来求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古今同一的医学专业精神。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方面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医生看重的是得“病”的“人”,或人口袋里的“钱”,其次才是“人”身体上的“病”。

理解医学层面上的医患关系,不需要借助市场,要从认识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开始。

从医学科学角度看,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高风险性,正是这样的特征,形成医生这一特别的群体以及有别于其他行业群体的独特的职业精神。

所以,理解医生与“病”之间的关系,是认识医疗行为和医患关系的基础,没有“医生”和“疾病”,谈不上医患关系,其他关系都是这一关系的派生关系。

二、法律层面上的医患关系不管我们如何强调医学科学的自然属性,都不能否定医患关系的社会属性。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医患关系是医生同患者的关系,还是医疗机构同患者的关系呢?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医患关系应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关系。

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的新思考

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的新思考

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的新思考摘要: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未在学界形成定论。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视野出发,以及现行体制下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特点,说明医患关系适用消法不仅具有应然性,同时也具有正当性。

另外,本文还将从适用消法的后果来论证其可行性。

关键字:医患关系消法经营者经济法一、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正当性近年来医疗事故频发,患者受专业知识、医疗信息的限制而在就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少数医生由于缺乏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的约束,利用自己的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趁机在患者及其亲属身上“捞一笔”。

近年来,不少学者、专家主张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概因该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课以经营者更多的义务。

尽管理论界对医疗服务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做出了诸多探讨,但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将患者作为消费者加以确认。

相关的立法仅仅散见于各地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例如《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把医患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未对患者适用《消法》的诉讼请求加以确认(详见《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1 经济法其他分支学科借鉴是否应该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目前学界争论不一。

从总体来看,各家观点均在患者到医院进行消费属于生活消费,即患者作为消费者这一点上基本达成了共识。

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对医院身份的界定上,简而言之便是医院是否能够成为经营者。

根据民商法学理,应以行为人身份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判断标准。

反对论者之所以认为医院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医院本身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而非营利组织,不属于传统观念里的“经营者”。

因此包括梁慧星教授在内的一部分学者反对将医院作为经营者对待。

然而,消法作为经济法学科的一个具体分支,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法人等在参与经济生活中不当行为的干预。

医患关系——精选推荐

医患关系——精选推荐

医患关系浅谈如何改善医患关系众所周知,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和卫⽣事业管理的从业者所不能忽视的⼀个问题,⽽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我国的医患关系⼀直处于⼀种“亚健康”状态,你不能说它现在很危险,但也绝对谈不上和谐。

造成这种现状产⽣的原因有很多,从具体事例具体分析的层⾯上来看,医⽣、患者、监管者、公众媒体乃⾄普罗⼤众都有参与的成分在⾥⾯。

如何营造出更好的医患关系,在⾯对医患关系的危机事件时如何及时妥善地作出反应,这是我们作为卫⽣事业从业者所应该关注的。

在这⾥,今天我想和⼤家分享的内容是我对关于如何改善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点认识和看法。

医患关系指的就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医患双⽅相互间的⾏为⽅式,从组成医患关系的技术⽅⾯和⾮技术⽅⾯⽽⾔,医患关系的模式就是从这两⽅派⽣出来的,现代医学的⾼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相关的每⼀种社会关系。

⽬前,被医学界⼴泛认同的医患关系模式是1956年美国学者萨斯(Szase)和荷伦德(Hollender)在《内科学成就》发表的《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中以医患互动、医⽣与患者的地位、主动性⼤⼩把医患关系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主动—被动型(activity-passivity model)它是传统的医患关系模式,普遍存在于现代医学实践中。

其特征是医⽣对患者单向作⽤,“为患者做什么”。

医疗中,医⽣完全把握了医疗的主动权、决策权,即怎样医疗,全由医⽣说了算,病⼈⽆任何⾃⼰的意志参与医疗,医⽣是绝对权威。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医⽣纯技术的优势,缺点是彻底否定了患者的个⼈意志,可能会影响疗效并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所以,这种模式⼀般适⽤于急症重伤、⿇醉等意识丧失情况下的抢救医疗。

这⼀模式⽤⽗母与婴⼉的关系⽐较相似。

2.指导—合作型(guidance-cooperation model)它应属于现代医学实践中医患关系的基础模型。

[转载]医患关系是顾客关系吗?

[转载]医患关系是顾客关系吗?

[转载]医患关系是顾客关系吗?原⽂地址:医患关系是顾客关系吗?作者:医⽣哥波⼦⼤概10年前我就着⼿写《医院前线服务》,2003年第⼀次印刷,说的就是医院的⾮医技性服务的管理。

此书很实⽤,尤其今天在抓“三好⼀满意”正当时。

我书中“第六章沟通的意义与技巧”中就谈到医院“顾客”的称谓。

虽然,那时候,我还没有认真进修公共管理的理论,只是从医院管理的⾓度来考虑,因此不多不少有“市场的观点”左右。

但是,今天读起来,依然⽐很多⼈对医院的认识,和业内⼈对医院的认识深刻很多。

为了忠于我10年的观点,我原⽂照录,以餐读者。

顾客,customer,在英⽂不难理解。

国外“顾客”⼀词⽤于医院也有多时。

但是“顾客”在国内医院的应⽤可能有些⼈会感到很⽣疏或者很别扭。

确实,当我们开始接触到管理的书籍和到境外参观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顾客”⼀词已经普遍应⽤到医院了。

作为同属服务⾏业的医院,它向社会提供的也是服务,是⼀种特殊的医疗健康服务。

ISO9000提到组织的服务原则是以顾客为中⼼,医院的服务原则是什么呢?国内医院流⾏的服务⼝号是“以患者为中⼼”,现在国外也有提出“以⼈为中⼼”的。

不管怎么提法,管理越趋于以⼈为本、⼈性化和个性化了。

⼀般我们认为顾客是你为他提供服务的⼈。

医院的顾客是谁?就诊者⽆疑是我们的重要顾客,此外还有我们的相关⽅,如:医药公司,上级部门,社保局,医院内部的各部门,我们的上级、下级和同事。

这些都是我们的顾客。

因此“就诊者”作为顾客的提法是恰当的。

总⽐我们所称呼的“伤病员”合适些和全⾯些。

关于“就诊者”的称谓在(我是医⽣)⽹站曾经就“就诊者”的称谓进⾏讨论。

⽬前很多医院为了拉近与就诊者的距离在称谓上下了很⼤的⼯夫,诸如:就诊者,患友,病友等,⽽使⽤“就诊者”和“住院者”的较少。

称谓是有学问的。

“就诊者”的称谓如何使⽤,关系到你和你的医院对他们的态度和情感。

“患者”⼀词出现在教科书是没有疑问的,是⼀个学术上的名称,讨论的是疾病的治疗。

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

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

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摘要」医患关系是否应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无论是在学界还是立法实践,都存在不同的意见。

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医患关系与消费关系的区别,阐明了医患关系不宜搭消法之便车的观点,并进而就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以切实保护患者权益,提出了作者的建议。

「关键词」医患关系;消费关系;患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贴近群众的利益,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获得了极大的社会认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恐怕是不多见的。

因此,充分运用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需求和普遍的愿望。

基于这种社会需求和愿望,于是就出现了某些“搭便车”的法律现象,人们希望通过立法活动或是通过司法解释,将那些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以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

例如,农民购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究其性质而言不属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但立法机关将它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使得农民亦得以援用消费者保护法以维护自己的权益,①就是典型的“搭便车”现象。

近年来,有的地方将商品房买卖也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希冀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也时一种“搭便车”的法律现象。

②当前,在关于医患关系是否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讨论中,那种主张医患关系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和做法,在笔者看来,也有“搭便车”之嫌。

③二、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对于法律上的“搭便车”现象,我们要具体分析,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

有的便车可以搭,也应该搭。

有的便车却不好搭,不宜搭。

将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属于可以搭、应该搭的情况。

这对于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将商品房交易纳入消费者保护法,问题就比较复杂。

购买商品房究竟是一种消费行为还是一种经营(投资)行为,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很难界定。

医患纠纷辩论赛辩题(3篇)

医患纠纷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医患纠纷中,责任归属与矛盾化解:以患者权益保障为优先还是以医疗秩序维护为优先?”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患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还对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如何平衡患者权益保障与医疗秩序维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辩论赛旨在探讨在医患纠纷中,责任归属与矛盾化解应以患者权益保障为优先还是以医疗秩序维护为优先。

二、辩题阐述正方立场:以患者权益保障为优先正方认为,在医患纠纷中,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以下是正方的主要论点:1. 患者权益是核心价值: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医疗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侵害。

保障患者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

2. 患者权益保障是法律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在医患纠纷中,应以患者权益保障为优先。

3. 患者权益保障有助于医疗秩序维护:通过关注患者权益,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反方立场:以医疗秩序维护为优先反方认为,在医患纠纷中,维护医疗秩序同样重要。

以下是反方的主要论点:1. 医疗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医疗秩序的维护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医疗秩序是医疗事业发展的保障:良好的医疗秩序有利于吸引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3. 医疗秩序与患者权益并非对立: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医疗秩序。

二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双方辩手分别阐述己方立场,明确观点。

2. 攻辩环节:双方辩手就对方观点进行质疑、反驳,提出己方观点。

3. 自由辩论:双方辩手围绕辩题展开自由辩论,深入探讨问题。

4. 总结陈词:双方辩手总结己方观点,强调论点。

5. 评委点评:评委对双方辩手的表现进行点评,指出优点与不足。

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对策

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对策
医患关系的现状:
1. 信任危机:由于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医患双方对彼此缺乏信任感;
2. 消费者化:部分患者将医疗服务看作是商品,追求高性价比和高品质服务;
3. 矛盾加剧:医患之间因为价值观、疾病诊治、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矛盾不断加剧;
4. 医患沟通不畅:医生无法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期望,患者也不愿提出自己的问题和疑虑。

对策:
1. 加强医生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提高医生信任度;
2. 推行医疗服务“公示制度”,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健康知识水平和诊疗信任度,减少戾气与误解;
4. 加强医患沟通和交流,提高医生与患者对话的技能和方法,增强沟通效果;
5. 推广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形式,满足患者不同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作者:许文婷王娟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03期[摘要]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医患关系;完善相关立法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及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入手,旨在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

[关键词]消费者医患关系法律属性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界定(一)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民事法律关系说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许多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该由《民法》来调整,一方面认为医患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了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侵权行为法。

另一方面则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属合同中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因而医患关系属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合同法。

而《民法通则》第2条明文规定了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医患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并不具备关于民事主体平等的特征。

一方面,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平等也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在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根本就不平等。

例如,医疗机构在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对患方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案的选择等多方面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患方只能属于从属地位。

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等价有偿,但在医患关系的实际运行中,社会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的事业,同时我国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业务中,其职权、职责均发生在卫生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范围内。

医患关系伦理


(二)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 1.医疗机构管理的因素 (1)管理缺陷 (2)经营管理思想偏差 (3)未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及生活服务,不能满 足患者合理的需要及要求,医疗环境差,设备残 旧,卫生欠佳,就诊时间长,服务条件差。 2.医务人员的因素 (1)技术问题 (2)人文素质问题 ①责任心与服务态度的问题 ②思想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的问题 ③沟通能力的问题
医患关系是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约定的契约关 系 复杂性 不确定性 (2)医患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医患关系是一种价值关系
医患关系是互为价值的关系: 医疗的过程是医患双方互依、互动、互利、 互补、互助的过程,如果没有病人,医者的 价值无从体现; 没有医者,病人的健康难以寻求。这就构成 医疗活动不可或缺、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 价值关系。
第五章
医患关系伦理
第一节
医患关系的性质
一、医患关系的含义 医患关系是医疗客体(患者)与医疗主体(医务人员 或医疗卫生组织)在医疗活动中的关系,是医疗活 动中基本的人际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性质 1.医患关系是一种技术关系
2.医患关系是法律关系
(1)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 所谓契约是平等主体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 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医患关系不是一般的契约(合同)关系
二、医患纠纷及其化解的道德原则 (一)医疗纠纷的含义和类型 1.医疗纠纷的含义 是指医疗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 在诊疗、护理、康复等过程中由于某些原 因造成了互相冲突,或发生不良后果及对 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争议。
2.医疗纠纷的类型 (1)医疗过失纠纷 缺乏责任心,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水 平低,缺乏经验。 (2)非医疗过失纠纷 服务质量,服务态度。

医患关系看法[推荐5篇]

医患关系看法[推荐5篇]第一篇:医患关系看法医患关系的看法作为一名临床医学生,医患关系是我们走入这个专业伊始,就一直都关注的话题。

不得不说,现在社会的医患关系包括最近曝光的“打医”事件,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让我们感觉到了以后就业的压力。

我认为,媒体在医与患之间既起着桥梁的作用,同时也应该具有润滑剂的功能。

但是显然,现在的媒体两者都不能做到,反而让很多从医人员人人自危。

无法抱着正常的信念处理医患关系。

同时,也让患者对医院心存芥蒂。

这样双方的不信任,如何能造就和谐的医患关系呢。

医患关系,的确是件比较麻烦的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对于健康就理所当然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越来越注重生命的质量,所以大多数人对医生也自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以最少的钱能最大限度的使疾病得到康复,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时候我想几乎每个人都是这么想的.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出现纠纷是有多方原因造成的,有政府的原因,如投入不足,导致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诱发矛盾引起纠纷。

也有患者方面的因素,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

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产生并发症甚至医疗意外,就迁怒于医院产生纠纷。

当然,医院方面的因素也不可忽视。

如医疗质量控制不严,环节和终末质量不过关,自然容易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差错,直接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部分医疗技术人员素质下降、追逐利益、责任心不强或缺乏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作为一个临床医学生以及兼顾的病人的角色以及以后要扮演的医生的角色,我感觉医生的工作挺辛苦的,很多医生还是非常负责的,尽量为病人节约开支.刚才我看了有一篇说人民医院的医生怎么样怎么样的不好强行要求患者留院观察的,其实有的时候留院观察是很有必要的,很多人认为比如发了烧只要挂了点滴烧退了就万事大吉了,其实有些疾病等烧退了危险才刚刚开始,万一你一出院回了家,出现了什么意外抢救都没有时间的.不管大小医院,医生一方面要想法将病人医治好,另一方面还要向病人家属催要住院费用,如果病治好了,花费也不多,当然皆大欢喜,但问题是就算病医不好也要花钱(药品、化验检查等等项目),而且还可能花不少的钱,这时病人当然不满意了,但医生也是无可奈何,如果病人跑帐的话就要扣主管医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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