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标签: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了航运成本的提升与大量国际贸易结算的外迁,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对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在国际货代业的配套政策,对于降低国际货代业税负和成本,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1.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
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8月1日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06号、“鞍山市国税局鞍山市地税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交通局鞍山市公用事业局转发《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凡利用机动车辆提供货物和旅客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首 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字体:【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京国税函[2003]279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7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1日CTAIS系统顺序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
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
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CTAIS 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附件: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二00三年四月二日附: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一、发票代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十位代码含义不变。
(二)普通发票代码含义:十七位。
1.第一位:国地税标志:G、D。
2.第二至七位:行政区域码(统票为110000,各区县批准的企业衔头发票为行政区域码,如东城区110101、海淀区110108)。
3.第八、九位为年号:如02、03。
4.第十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是统一发票,“3”是企业街头发票。
5.第十一位为发票大类码:“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类发票,“4”运输类发票,“5”服务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
6.第十二、十三位为扩充码:发票名称码。
按照发票大类分别排序,可以为以后调整预留位置。
0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四联);03-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0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06-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07-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01-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02-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03-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0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02-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01-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01-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0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7.第十四位为文字版:“1”中文、“2”中英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9•【字号】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施行日期】200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有关税务登记业务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年]154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文件、市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中有关地方税务登记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工作”的指示,涉及大量相关纳税人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
考虑到2004年初全国将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及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1、对已取得工商部门执业证照(“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证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按照现行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登记及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由相应的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并经审批后,只发地方《税务登记表》不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此类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对没有纳入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禁止对其出售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二、关于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对无正式执业证照(含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货物运输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个体地方税务登记管理,使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表》”。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红字发票的开具及其要 求
1.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对红字发票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红 字发票开具申请; 2.红字发票应当采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 标注红字信息,并在发票上注明“红字发票”字样; 3.红字 发票应当在开具月份内,按照开具月份分别进行开具和填报 纳税申报表。
● 03
第3章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的出现的背景和意义
发票抵扣的限制及其 注意事项
01 抵扣金额限制
纳税人可按照1:1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抵扣比例、范围等可能有所 不同。
02 抵扣后余额限制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如发生抵扣后余额不能抵 扣的情况,需在下期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03 非正常损失等抵扣限制
纳税人不能通过发票抵扣非正常损失、赞助、捐赠 等费用,需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简介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制
定背景
简述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起草背
景和目的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主
要变化
列举2017年发票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的具体变化点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执
行机构
说明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具体执
行机构和职责
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适
用范围
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对税控设备进行管理,并 保管好相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定期维护和保养税控设备, 保证其正常使用。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定期报送税控设备使用情 况,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实时 掌握纳税人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确保税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的检查。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及时整改税控设备存在的 问题,并保持税控设备的安全、 稳定运行。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 求和规定,及时完成报表和报 税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 及时。
北京市地税局新旧发票对照表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发票名称
序号
13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14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国标 15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国标 16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17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非国标) 18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国标) 19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式,三联,税务机关代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 式,三联,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3 4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予以保留的发票
82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83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刷卡式) 84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85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角伍分) 86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伍角) 87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壹元) 88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元) 89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元伍角) 90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叁元) 91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伍元) 92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拾元)
5、6
32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非国标) 33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国标) 34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非国标) 35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国标)
定额发票
36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壹角 37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贰角 38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伍角 39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壹元 40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贰元 41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伍元 42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拾元 43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贰拾元 44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伍拾元 45 《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壹佰元 46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五角) 47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一元) 48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三元) 49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五元) 50 《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壹拾元) 51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贰元五角) 52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叁元) 53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肆元) 54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五角) 55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一元) 56 《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二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角 、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 7—14 元、壹佰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鲁国税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
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
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
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
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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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货物运输业,发票检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5﹞283号
【发文日期】2005-10-14
【实施时间】2005-10-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准确、完整地采集、上传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鉴于申报抵扣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涉及面广、相对不固定,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按照总局、市局的统一采集规范录入货运发票抵扣信息。
有条件的分局可采取征前审核等管理方式,加大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审核力度,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二、针对目前我市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结果中存在较多的第一类技术性问题,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对货运发票采集规范进行了细化,各局应按照以下要求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
1、发票种类:《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录入“联运”字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公路运输”或“内河运输”字样;其他运输发票按照实际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录入“铁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或“管道运输”或“海洋运输”字样;
2、发票代码:按照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处的12位数字正确录入;
3、发票号码:按照“发票代码”下方“发票号码”处的8位数字正确录入;
4、开票日期:严格按照发票左上角“开票日期”处打印的日期录入;
5、承运单位名称: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企业名称录入;
6、承运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处的15位或18位数
字、字母正确录入(字母用大写)。
7、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的税务机关名称录
入;
8、承运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处7位或9位数字录入(
第一位数字应为“2”);
9、开票金额:必须按照发票的“合计”数录入;
10、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按照发票中所列明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各项运费、基金等项目之和正确录入,其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
11、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乘以7%计算录入。
《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述各项必须录入,
且应逐票录入。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发票只录入上述第1、9、10、11
项,且应按照同一业务汇总录入,如铁路运输发票汇总录入为一条信息,航空运输发票汇总
录入为另一条信息。
三、从近期总局下传的比对结果和各局的核查情况看,少数纳税人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
信息时,同一类错误采集的技术性问题多次出现。
各局负责核查的管理部门应在核查过程中
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督促其改进发票的采集质量,力争做到同一纳税人存在的同一问
题不能二次出现。
四、通过近期的核查发现,货运发票存在假票、“大头小尾”票等问题,各局应充分重
视此情况,按照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通知第二条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任地
进行核查,要查深查细。
对属于第二类问题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第三类问题发票,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各局在具体的核查工作中,对经核查存在疑点,需向地税部门发函委托核查的发票,应
及时发函。
各局负责发函工作的稽查部门应在考虑函件合理在途时间的基础上,及时与受托
核查的地税局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请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协助我局的发票核查工作。
五、在核查过程中,各局要善于总结核查工作的成果,归纳问题发票、问题企业的特
征,找到货运发票的核查突破口,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核查工作的重心,始终将
核查的主要力量集中到重点问题上。
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以点带线、以线及面,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六、关于2005年1至6月份货运发票“缺联票”核查的有关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