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的董监高法律风险解读共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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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法律风险案例(3篇)

董监高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违规担保行为引发了法律诉讼,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起因2018年3月,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A公司向B公司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担保。

B公司找到公司,请求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未充分了解B公司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的情况下,未经股东会同意,便决议为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举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风险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决议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必须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下属子公司A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违规担保,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借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四、案件进展2018年5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下属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公司败诉。

1. 公司声誉受损:公司因违规担保引发的法律诉讼,使其在业内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933条对公司任意解聘董监高的权益平衡

《民法典》第933条对公司任意解聘董监高的权益平衡

《民法典》第933条对公司任意解聘董监高的权益平衡引语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典中包含大量商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属于商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

譬如公司是否享有任意解除董监高职务的权利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需要通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该问题,且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多有不同。

2019年4月2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解决了公司任意解除权的争议问题,但仍然给司法实践留下一个待明确、待解决的“尾巴”,即未确认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33条对委托关系的任意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责任予以了明确,为该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及裁判指引,平衡了公司与董监高的权益,但有关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明确。

一、关于公司解聘董监高的主流司法审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

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任意解除权)。

解读公司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公司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公司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其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均对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的法律责任1. 法人董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对于法人董事而言,在公司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与自然人董事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法人董事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合同等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自然人董事责任自然人董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勤勉责任、忠实责任和谨慎责任。

其中,勤勉责任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到高度的勤勉和尽职的义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代表公司负责。

忠实责任要求董事按照公司的利益行事,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谨慎责任要求董事在决策和执行职务时应该具备适度的谨慎和考虑,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

3. 违法行为责任董事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造成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主管、技术负责人等。

他们是公司的决策执行者,与董事一样,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 义务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义务,如保证公司的经营安全、负责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利益负责。

2. 违法行为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违规批准合同、滥用职权等行为。

三、法律责任的实施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可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进行追究。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PPT74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PPT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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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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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

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结构、运营管理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着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他们在公司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重点介绍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职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一、公司法中关于董事职责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应尽的义务,包括以诚实、勤勉、谨慎的义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得非法占用公司资产,不得非法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等。

相关案例:海义电子公司董事长在借贷合同中伪造公司印章,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后将借款挪用于个人其他企业。

法院判决董事长在负有诚实、勤勉、谨慎义务的前提下违反公司利益,违法占用公司资产,构成犯罪行为。

2.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必须在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决定公司的业务方针、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等。

相关案例:公司董事会通过擅自决定将公司股票挪作他用,决定已超出章程规定的限制,减少了其他股东的股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决定无效,并认定董事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二、公司法中关于监事职责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监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包括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进行检查,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建议。

相关案例:公司监事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表发现公司存在大额虚构应收账款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事通过履行职责发挥了监督作用,帮助公司及时纠正了存在的问题。

2.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的职责。

相关案例:公司董事会将虚构的业绩数据提交给监事会,企图欺骗投资者。

监事会发现了这一情况,并依法采取了制止措施,要求董事会进行澄清并纠正错误。

三、公司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占用公司资产,不得盗窃公司商业秘密等。

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履职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党员,还须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

一、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有:1、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如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改制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违规进行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

2、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如侵占、挪用企业资产;违法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3、资金管理不到位,违反财经纪律。

如因资金管理不严导致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私存私放资金;私设“小金库”。

4、违反薪酬管理规定。

如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违规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5、其他违规行为。

如违规兼职、超标准职务消费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等;禁入限制——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类:一是因职务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导致,二是所在企业违反刑事法律,除企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亦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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