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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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

退役与关闭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按照GB14586执行。

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99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14586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23726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7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27742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50421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520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GB50521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铀矿冶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s from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在铀矿开采、选冶和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其放射性水平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3.2铀矿冶废物管理设施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waste management facilities用于处理、贮存、处置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设施。

3.3隐蔽工程concealed works铀矿冶设施在工程完工后表面被物体覆盖无法在其表面直接检验其工程质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检验其参数是否达标的环保工程,如蒸发池、尾矿(渣)库的防渗措施。

4通用要求4.1铀矿冶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应按照放射性废物源头控制、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要求,统筹考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定【引言】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废物处理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废物的处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介绍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规定,包括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理方法及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有害性、致病性的废弃物。

根据其特性,医疗废物可分为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辐射性废物和其他特殊废物。

感染性废物主要包括受污染的医疗废弃物、传染病病人排泄物和敷料等。

应特别注意将其进行有效的消毒和隔离处理,防止传播疾病。

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药物、化学试剂、废弃的药品包装纸板等。

这些废物的处理需要采取适当的化学方法,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辐射性废物主要指放射性医疗设备废物、用于放射治疗的材料等。

这些废物应经过专门的处理,防止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伤害。

其他特殊废物包括创伤废弃物、细菌毒素等。

这些废物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人体和环境的安全。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可以将其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辐射性废物和其他特殊废物。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通常将医疗废物分为常规废物和特殊废物。

常规废物主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棉签、纱布、废弃药品包装纸张等。

这些废物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特殊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辐射性废物和其他特殊废物。

这些废物应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和处理,并遵循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医疗废物的处理应采取合理的方法,确保其安全无害地处理。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综合处理。

物理处理主要包括灭菌、高温焚烧和压实等方法。

灭菌能够有效地杀灭感染性微生物,高温焚烧可以将废物彻底燃烧,压实则可以减少废物的体积。

化学处理主要采用化学消毒剂对废物进行处理,确保其不具有传染性和有害性。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

完整word版)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国家规范性标准1.引言放射性废物是在核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产生的一种特殊废物,具有辐射性和危害性,要求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置。

本文档旨在规定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规范性标准,以确保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定义2.1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物质,因废物的来源、性质和用途而产生的,不具有任何进一步经济价值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物。

2.2 放射性废物处置:指将放射性废物以安全、稳定、可控和持久的方式进行处理、存储和处置,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3.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基本原则3.1 安全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第一原则是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通过适当的措施降低辐射危害。

3.2 效率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在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高效、合理地进行,以最小化资源的浪费。

3.3 合法合规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格遵守环境约束和监管要求。

3.4 透明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应透明,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4.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技术要求4.1 废物分类处理:根据废物的放射性和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处理,采用不同的处置途径和技术。

4.2 封存与隔离:将放射性废物置于特殊的封存设施中,采用适当的隔离措施,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4.3 处置设施设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应按照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长期运行的可持续性。

4.4 监测与评估: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随时的评估和反馈调整。

5.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5.1 许可与审批:放射性废物处置操作应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确保处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2 人员培训与安全意识:对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5.3 废物追踪与记录:建立废物追踪系统,记录每一批次的废物来源、性质、处置途径和存储位置,确保可追溯和控制。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弃置。

第四条所有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或被病原体感染的医疗废物,包括医疗废液、固体废物、制备废物以及输液器等。

第七条化学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危险化学品和有害物质的医疗废物,包括化学药剂、废电池以及荧光灯管等。

第八条放射性医疗废物指的是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仪器等。

第九条普通医疗废物指的是无害废弃物或处于治疗过程中且未受过污染的医疗废物,包括一般诊疗用的牙签、纱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医疗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方案,明确收集和包装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废弃物进行清理和收集,确保医疗废物不外泄。

第十三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进行收集和包装,包装时应注意避免直接接触。

第十四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密闭的特种容器进行收集和包装,标示名称、危险性等信息。

第十五条放射性医疗废物应使用特种容器进行收集和包装,并进行严格标示。

第十六条普通医疗废物应收集并放入一般垃圾袋内,并分类投放。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店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包括高温高压、微波辐射等。

第十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根据不同化学成分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包括化学法、生物法等。

医疗行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

医疗行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

医疗行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背景介绍: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置对于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医疗行业产生的废物涵盖了各种有害物质,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药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

因此,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国家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定,以确保人们在医疗过程中受到足够的保护,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一、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理方式1. 感染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是指患者经诊断、治疗、预防、护理等医疗活动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废物。

对于感染性废物的处理,首先应分类收集,并采取合适的灭菌方法进行处理。

如高温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等。

2. 化学废物化学废物是指医疗行业中产生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废物。

对于化学废物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例如,通过合适的中和、稀释等方法进行处理。

3. 药物废物药物废物是指医疗机构或个人使用后产生的过期药物、废弃药品包装等。

对于药物废物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归集和销毁。

销毁应选用专业药物废物处理单位,确保药物废物不被滥用或随意丢弃。

4. 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行业中产生的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核素等。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安全储存,以确保人体和环境的安全。

二、医疗废物收集和包装1. 收集容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容器,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以防止废物泄漏。

2. 包装方法根据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并采用适当的包装方法。

例如,感染性废物应包装在专用的红色袋子中,并进行密封。

化学废物应包装在符合规定的刚性容器内,并进行标识。

三、医疗废物储存和运输1. 储存条件医疗废物应储存在封闭、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

不同类型的废物应依据标准的分类方法进行储存。

2. 运输要求医疗废物的运输应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采取防漏、防滴、防摇晃的措施,以确保废物安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wasteGBZ133-2002前言本标准第4~9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木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开如、郭玲。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wasteGBZ133-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以下简称废物。

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有效管理医院的医疗废物是至关重要的。

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毒性、有害性、致病性或其他特殊属性的固体、液体、气体废物。

下面是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1.规范分类管理:医院应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废物属性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传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垃圾等不同类别。

各类废物应单独存放、单独收集、单独处置,严防混装混运。

2.设立专门的废物储存区域:医院应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废物储存区域,区分不同类别的废物储存货架、容器、标志等设施,并定期对废物储存区域进行清理和消毒。

3.加强废物收集与运输:医院应设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门废物集中容器和运输车辆,并确保废物集中容器密闭、耐磨、耐腐蚀、易清洗,并采取相应的运输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事故的发生。

4.建立安全处理机制: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理机制,确保医疗废物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处理。

对于传染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高温焚烧、微波处理等;对于放射性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理。

5.培训医务人员:医院应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于废物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理的认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合规地操作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6.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废物管理的医院,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环保宣传教育: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和家属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废物分类与管理。

总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同时也能提高医院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不断加强对废物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改进,以适应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的需要,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院、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店、药房、药监机构、诊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临床测试实验室、中药制剂工厂、医药废物处理中心、生产医用器械的制造企业、医学科学研究单位等从事医疗、预防、治疗、保健活动的各类机构。

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规范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行为,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污染和传染疾病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各种用过的敷料、输液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等;2.医疗固体废物:包括废旧纱布、废旧绷带、过期的药品等;3.化学废物:包括废弃药品、过期药品、药瓶等;4.辐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医用器械等;5.医疗污水:包括放射性废水、化学废水等。

二、医疗废物的包装和运输1.应在废物产生现场进行分类、包装,并按照废物的性质和类别采取适当的封装方法;2.医疗废物应当被单独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废物类型、废物性质、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等信息;3.对于感染性废物,应当使用颜色鲜明的特定容器进行包装,以便于识别和区分;4.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采取封闭式运输,确保废物不泄露、不溢出;5.废物的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废物的分类、包装和运输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

三、医疗废物的处理与处置1.医疗废物产生的单位应当建立废物处理和处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3.感染性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化学物质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方法;4.医疗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中,由专门的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5.化学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安全运输和封存,将其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6.辐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遵循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规定;7.医疗污水应接入医疗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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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Waste Managemen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在设计和运行中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也适用于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核设施及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3 术语3.1 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

3.2 多重屏蔽由两道或两道以上独立屏障组成的系统,以其延滞或阻止核素的迁移而将废物与人类环境相隔离。

它包括废物体、容器、其他工程屏障、安放介质及其环境。

3.3 废物管理一切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有关的活动,包括操作运行和行政管理。

3.4 废物处理改变废物的性态以获得安全或经济效益的操作,包括净化、浓缩、减容、固化、包装等。

3.5 固化将废液或其他形态的废物转化成稳定的固体。

3.6 废物体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的形体(例如水泥固化体、玻璃固化体等),不包括包装容器。

3.7 标准容器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废物容器。

3.8 包装体通常指废物体及其包装容器的总称。

3.9 低于低放的废物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比活度水平比低放废物低,但对公众造成的剂量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而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

低于低放的废物不属于放射性废物。

3.10 免管废物其放射性对任何公众造成的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以致不需要对其进行辐射安全管理的废物。

3.11 完好性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系统或设备的密封、强度、导热、屏蔽性等各项基本性能保持不变。

3.12 废物档案记录废物特征、来源、去向、数量、所含放射性种类(或核素)和水平、容器或包装情况,以及它们动态变化的文件。

3.13 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的国家部门和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3.14 管理性检查由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代表所进行的检验、观察、测量或试验。

其目的是保证材料、部件、系统和构筑物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保证营运活动、工艺、程序和人员资格符合质量保证大纲所规定的要求;保证废物排放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

4 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4.1 总目标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采用妥善、优化的方式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使人类及其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为此,废物管理必须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以此作为判断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系统或实践的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

4.2 辐射防护要求废物管理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a.实践的正当性;b.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c.个人剂量的限制。

4.3 环境保护要求废物管理必须保证所进行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排出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都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一切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停止运行后的管理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5 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5.1 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以处置为核心。

5.2 废物管理设施或实践应保证操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照射剂量不超过GB 8703所规定的剂量限值,并应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使其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5.3 废物管理应贯彻保护后代的原则,即不增加后代的负担,不增加后代的责任,对后代个人的防护水平不低于目前的规定。

5.4 一切产生放射性废物的设施或实践,均应设立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并必须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5 废物管理应遵循“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方针。

5.6 住何废物管理设施或实践均应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放量。

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和浓度必须低于管理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

6 废物的分类6.1 废物的标准分类放射性废物按GB 9133分类。

6.2 可接受的废物分类在特定的场合,为了更好地表示废物的某些特征,允许使用下列的分类方法:a. 按废物来源分类。

如矿冶废物,核电厂废物,退役废物等;b. 按处理方法分类。

如可燃废物,可压缩废物等;c. 按特殊性状分类。

如有机废物,生物废物等。

7 废物的控制7.1 目标废物控制的目标是减少废物产生量,方便管理,节省费用。

7.2 基本要求7.2.1 废物产生量的控制7.2.1.1 在选择生产工艺时,应通过代价和利益的分析,采用合适的工艺和材料,使其产生的废物量少,并易于经济地处理。

7.2.1.2 在设计废物处理设施时,必须选用处理效果好、二次废物少,操作、维修简便,投资和运行费较低的方案。

7.2.2 废物组成的控制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各种试剂、材料及添加剂的选用和用量,严格控制各类废物间的混杂,严格控制清洗、去污方法及试剂的选用,以尽可能使废物的组成简单并易于处理。

8 废物的收集8.1 目标废物收集的目标是:严格分类、防止流失、便于管理。

8.2 基本要求8.2.1 废物的收集应确保不扩大污染、避免交叉污染。

8.2.2 应严格将非放射性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数量。

8.2.3 应将超铀废物与一般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超铀废物的数量。

8.2.4 应将含短寿命核素的废物与合长寿命核素的废物分别收集,以简化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8.2.5 应根据将采用的不同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分别收集各类废物。

8.2.6 应采用专门的装置和措施收集和保存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器官等,以避免腐烂。

8.2.7 废物的分类与收集应在专用设施中进行,并配有必要的检测和监督手段。

9 废物的净化和浓缩9.1 目标废物净化和浓缩的目标是:a. 使向环境中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和浓度低于排放限值,并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向环境中的排放;b.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以减少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9.2 基本要求9.2.1 废物的净化和浓缩应选用安全、适用、经济、二次废物产生量少的方法。

9.2.2 废物净化和浓缩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安全、可靠、易于操作和维修,并应考虑节能和复用。

9.2.3 净化合格后的废气、废液在向环境排放时要进行监测。

排放口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废液应采用槽式排放方式排放。

9.2.4 废液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在保证符合排放限值、安全操作和有利于进一步处理和处置的条件下,使废液得到尽可能的浓缩。

9.2.5 废气系统应有合理的气流走向和防火、防爆设施。

过滤器要定期检查、适时更换。

9.2.6 处理有机废液及可燃废物时,应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10. 固体废物的减容10.1 目标固体废物减容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降低废物包装、中间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10.2 基本要求10.2.1 废物的焚烧10.2.1.1 应选择合适的炉型并提供充分的条件,以保证废物燃烧完全,并防止或减少有毒物或易爆物的产生。

10.2.1.2 废物的焚烧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气净化系统,以保证排入大气的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性物质低于管理部门规定的限值。

10.2.1.3 焚烧灰渣必须进行固化或暂存在可靠的密封容器内,待进一步处理后送最终处置。

10.2.2 废物的压缩10.2.2.1 压缩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收集压出的废液,并防止发生气载污染。

10.2.2.2 经压缩减容后的废物必须盛放在标准容器中,以便贮存、运输和处置。

10.2 2.3 必须保证盛放压缩后废物的容器中不存在游离液体。

10.2.3 废弃的放射性污染设备的减容10.2.3.1 切割或破碎废弃的设备应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或表面沾污水平分别在热室、专用工作间或有局部排风的房间内进行。

10.2.3.2 切割或破碎后的废物须经过团化、压缩或其他方法减容并以标准容器包装。

10.2.4 处理铀、钚切屑及废锆包壳时,应注意确保核临界安全,防止自燃或燃烧。

11 废物的固化11.1 目标废物固化的目标是使废物转变成适宜处置的稳定的废物体。

11.2 基本要求11.2.1 放射性废物必须适时地转变成适宜处置的稳定的废物体。

11.2.2 废物固化体应符合下列要求:a.放射性核素的浸出率低;b.无游离液体或游离液体体积不超过废物体积的1%;c.具有足够的化学、生物、热和辐射稳定性;d.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e.比表面积小,整体性好。

11.2.3 固化剂及固化工艺过程的选择应保证:a.生成的固化体的质量能满足长期安全处置的要求,并易于进行工业规模生产;b.废物包容量大;c.工艺过程及设备简单、可靠、安全、经济。

12 废物的包装12.1 目标废物包装的目标是保证废物在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12.2 基本要求12.2.1 废物包装的基本要求是坚固、耐久、安全、经济。

12.2.2 各类废物应有适当的包装才能进行贮存、运输和处置。

12.2.3 废物的包装(包括废物容器、外包装容器、屏蔽容器、运输容器等)必须符合GB11806的规定,并按照该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且须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13 废物的运输13.1 目标废物运输的目标是确保废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废物不泄漏、不丢失、废物包装不受损坏,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13.2 基本要求13.2.1 废物的容器和包装13.2.1.1 废物运输前必须对废物的包装进行检查,包装不符合标准的废物不得运输。

13.2.1.2 必须定期对废物的容器和包装进行检修和复验,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13.2.2 运输工具和器具13.2.2.1 装卸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控制机构或自锁机构,以防止吊装、转移和码放中发生跌落事件。

13.2.2.2 运输车辆和船只必须具备;a.足够的承载能力;b.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c.可靠而简便的固定废物包装体的机构;d.便于废物包装体的装卸或便于废液抽吸和压送的装置。

13.2.3 运输路线放射性废物运输路线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各因素;a. 沿途的人口,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b.线路的交通流量。

c.线路上道路、桥梁、涵洞的通过能力;d.沿途的通信条件。

14 废物的贮存14.1 目标废物贮存的目标,是在规定的贮存期间内确保废物不流失和废物容器的完好性,以便进一步处理、运输或处置。

14.2 基本要求14.2.1 废物的贮存期不宜过长,应适时进行固化或处置。

14.2.2 贮存的废物必须可以回取。

根据库址的自然条件(如湿度、温度、空气中腐蚀性成分的含量)和废物的特性(如侵蚀性、释热、释氢、辐射分解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废物的安全和容器的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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