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o 专利 案例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以“美国ftc诉高

• 100 •第17卷 第3期2020年 3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ol.17 No.3Mar. 2020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以“美国FTC诉高通垄断案”为视角谭 羽(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 要:2019年5月21日,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诉高通公司垄断案作出初审判决,确认高通公司实施的“无许可、无芯片”商业模式、拒绝许可、不公平高
价许可和排他性交易等滥用行为违法。本案初审判决一出,国内外反垄断理论与实务界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和案件走向议论纷纷。通过冷静思考本案中相关滥用行为事实与法律问题,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目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类型,并预测未来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人实施滥用行为的趋势,这对我国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必要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但是,必要专利在标准化的同时也扩
大了专利权人在相关技术许可市场和相关专利产品市场的支配力。当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时,其极有可能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市场竞争。近年来,国内接连出现了几起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案件,如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案1、国家发改委处
罚高通公司垄断案2以及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调查爱立信一案[1]等。运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
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不但面临规则制定与执法尺度的现实路径选择,还需要重视对相关具体行为类型进行梳理和分析。“美国FTC诉高通公
司垄断案”目前虽然还未有最终定论,但本案地区法院在初审判决书中详尽地分析了高通实施的几种滥用行为,这对理解和研究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案仍然值得深度剖析。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及其对行业的影响——以美国FTC诉高通案为视角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文 / 刘晓春 熊志远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是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相结合的产物,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产物,其追求开放性以及公益性。
而专利权是私人权利的一部分,被人们视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具有排他性。
二者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冲突之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之下,二者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融合。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标准化很可能会加强专利权的垄断性。
专利权人可能会利用标准化过程中获得的议价能力,实施“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行为。
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施收取高额许可费、附加不合理许可条件、拒绝许可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进而引发反垄断问题。
特别在信息、通信等其他注重产品兼容问题、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案件众多。
最近,国际上备受关注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当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诉高通案。
该案涉及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诸多反垄断问题,本文将以FTC诉高通案为分析基础,进而阐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案情简介高通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无线通讯企业,其主要业务包括通讯技术相关的专利许可及芯片开发、设计与销售。
高通掌握着大量通信技术专利,其中众多专利被收入了CDMA(3G)和LTE(4G)通信标准中。
高通的芯片业务非常成功,其长期占据CDMA及高端LTE芯片市场的大量份额。
2017年1月17日,在结束了长达两年多的调查后,FTC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高通公司存在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
地方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高通公司存在多种反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反垄断规定。
同时,地方法院颁发了禁令,要求高通停止实施此类反竞争行为。
关于专利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专利权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摄像头”的电子产品,并于2019年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10XXX。
被告专利权人于2018年独立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摄像头”的电子产品,并于2019年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20XXX。
2021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生产的智能摄像头与其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智能摄像头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生产的智能摄像头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2. 关于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智能摄像头;(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四、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智能摄像头;2.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被告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法院正确认定了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
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需证明被告的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从而成功维权。
浅析自由实施(FTO)调查报告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浅析自由实施 (FTO)调查报告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摘要:目前,由于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发生率较高,专利诉讼范围和投诉数量不断增加,将成为更多外国和国内中小企业在企业进入内部市场之前实施定向自由经营(“FTO”)的目标。
为了帮助准备在中国开展反侵权研究的律师事务所或公司,进一步了解中国专利回收和反侵权分析的新特点,本文针从自由实施法(FTO)的调查报告与中国专利侵害惩罚性索赔的二个方面加以介绍,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自由实施(FTO)调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由于我国专利保护法制环境的逐步优化和更多的国际高科技公司进军我们国内市场,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多发区域并呈现高发趋势,专利权纠纷规模和索赔额度也日益扩大。
同时更多的国外公司和我们国内知名企业也增强了对防侵犯搜索法(Freedom To Operate,下面简写"FTO")的关注程度。
一般来说,国外公司借助国际商业数据库系统中的对中国专利财务数据的英文译名进行了有关我国的FTO搜索,并在对我国的发明专利财务数据和其他国家专利财务数据采取了大体一样的搜索方法——即在搜索策略、财务数据甄别和侵权风险评价等方面基本一致。
这些方法并没有全面考察我国的专利权立法、我国企业申请策略以及我国专利数据的特征,在实践中出现了相应的问题。
为支持国外公司更好地进行中国区FTO检索,论文从我国专利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并研究在我国开展FTO信息检索研究的优势。
1自由实施调查(FTO)概述1.1自由实施调查(FTO)简介自主实施(Freedom to Operate简称FTO)是指在不侵害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公司对科学技术自主地实施应用与研究,或把使用该科学技术制造的商品或服务投向市场。
FTO调查报告,是指对公司所进行的技术活动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专利进行尽职调查和提出立法建议,以及提出有没有损害了别人知识产权的分析报告。
FTO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在产品/技术设计批准前或在研发过程中,在产品/技术研发的下一阶段,或接近工业化时,当产品在国外制造和销售时,在投资或业务收购过程中,当生产设备或技术获得授权或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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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o 专利案例
摘要:
一、FTO 专利简介
1.FT0 的含义
2.专利类型及作用
二、FTO 专利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公司利用FTO 专利维权成功
a.案件背景
b.维权过程
c.结果与影响
2.案例二:某公司因涉嫌侵犯FTO 专利而被诉
a.案件背景
b.诉讼过程
c.结果与启示
三、FTO 专利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1.我国FTO 专利的申请与授权情况
2.我国FTO 专利相关政策法规及改革
3.FT0 专利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正文:
FTO 专利,全称为“燃料电池和氢氧燃料电池技术”,是一种将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技术。
FTO 专利涵盖了燃料电池、氢氧燃料电池等多个领域,
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近年来,随着燃料电池技术的迅速发展,FTO 专利案例日益增多。
以下是对两个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FTO 专利维权成功
某公司在研发燃料电池技术过程中,发现一家竞争对手涉嫌侵犯其FTO 专利。
经过充分准备,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竞争对手需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例表明,拥有FTO 专利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公司因涉嫌侵犯FTO 专利而被诉
某公司在开发燃料电池产品时,未充分了解相关专利技术,涉嫌侵犯了某大型企业的FTO 专利。
后者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虽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为时已晚。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侵权成立,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务必充分了解相关专利技术,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总之,FTO 专利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相关企业应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积极申请和保护自己的FTO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