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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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赣办字[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赣办字〔2013〕35号2013年12月13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的规定,及时报告领导同志出差、出访、休假等情况,为上级机关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备人员和事由范围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离省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二、报备内容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报备方式各设区市市委书记,省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书记和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以书面形式报省委总值班室;各设区市市长、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

四、有关要求1.各设区市市委书记、副书记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市(参加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

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情况。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

南昌市出差补助标准(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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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公职人员出差费用报销标准(违规要被处分)

【必看】公职人员出差费用报销标准(违规要被处分)

必看】公职人员出差费用报销标准(违规要被处分)事业单位改革培训班人事/财务/办公室/廉政关注引文:因超出配餐人数和用餐标准,江西上饶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俞岳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其在纪律处分影响期内(2016 年11 月因下属部门违规组织集体公款旅游被追究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仍然顶风违纪,现已被免职。

机关单位的人员,请务必牢记以下这些标准!公职人员请注意,你知道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都有哪些标准吗?这篇文章看完你就清楚了!差旅住宿费标准2014 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 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 元。

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 元。

2016 年底,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 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根据《通知》的内容,此次调整了北京、上海等11 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 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 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财政部指出,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也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政法 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学习和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公杂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问,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

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

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在职公务员岗位的每一个人,在出差时,单位会规定怎样的费用报销制度?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公务员出差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规定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批准:1、一般工作人员在本省境内出差,须经系、部(办)领导批准。

赴省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2、中层干部省内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3、副院长、顾问省内外出差,须经院长批准。

4、院长出差须经西工大主管副校长批准并报董事长。

5、工作人员出差,凡乘坐飞机公务仓或轮船二等舱,必须事先申请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6、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制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预计天数,经批准后,方可出发。

二、差旅费用报销有关规定:1、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2、凡夜间乘火车超过6小时,白天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以上,可购同席卧铺票(定票费限额30元)。

凡符合购卧铺条件而末购者:乘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乘特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乘特快空调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30%计算发给补贴。

3、住宿费包干使用,提交住宿-费-发-票,按标准计发。

未提交住宿发票者,按住宿费标准的一半发给。

4、伙食补贴1)按实际出差天数(含途中)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脱产到外地(西安市区以外)学习、进修人员,时间在30日内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

31天以上至60天以内,每人每天补助5元。

61天以上不计算补贴。

3)赴外地招生,在原补贴标准上增加10元计算。

4)会议伙食补贴:西安市内无伙食补贴;外埠会议,凡交纳会议费或资料费者,无伙食补贴,只计算往返途中伙食补贴。

凡未交纳会议费、资料费的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5、市内交通费1)工作人员外埠出差,每日发市内交通费5元。

参加会议期间无市内交通费。

2)副院长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征得院长同意,可报销相关出租车费。

江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厅(局)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等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理工发[2007]46号),结合南昌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校区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或随行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经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对于不符合乘坐卧铺或者软席条件又需要乘坐的,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或随行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经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乘坐南昌到赣州区间的火车,可以报销硬卧铺车票,未购买卧铺车票的给予30元补助。

乘坐其他运行区间的火车不按此执行。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县处级(或付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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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

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

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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