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职责分工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定期或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五)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云府〔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4日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上海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1根据市政府对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对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项目,或因收入规模限制,上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足额安排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安排当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时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郴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做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国资委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歹0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届)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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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资(2009)2332号)、《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报告制度》(京国资发〔2010)3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是指总公司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相关要求从市国资委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而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成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财务部、战略投资部、科技质量部、行政保卫部和纪检审计部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项目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申报
第五条各单位可以向市国资委申报国有资本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项目。
用于支持符合北京市和总公司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促
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总公司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项目及科技创新项目。
(二)费用性支出项目。
用于支持劣势企业调整退出、农租房腾退、企业清偿
金融机构债务及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度,各单位根据总公司《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编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在7月15日之前上报公司审核,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实施的目标等内容;
2、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方案与
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费用性支出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支出范围、标准和依据等;
4、资本性支出项目申报企业如为总公司控股企业,需上报注资方案;
5、项目申报承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专款专用等;
6、其他应上报材料。
7、申报企业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同时上报项目信息表(附件1)、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附件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附件3)。
(二)上报项目经领导小组联合审核、筛选后,推荐申报项目报请公司董事
会审定,通过后上报市国资委。
(三)申报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公司收到拨付资金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账务处理
第七条公司收到资本性支出项目资金后,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注入项目实施单位,各级单位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中进行核算,同时办理相关工商、产权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承担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费用性支出项目补偿资金时,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并单独列示。
按照实际情况使用资金时,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后续管理
第九条项目承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实施,确保项目的进度,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保证本单位配套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总公司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遇相关条件变化造成无法执行或完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企业要及时报告公司。
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和到账数额、企业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账务处理等情况。
(二)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益分析
1、资本性支出项目。
对于实施过程中的资本性支出项目,要将项目进度、实际完成的投资、产能、现阶段效益等指标与立项文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已经完成的项目,要具体说明资金的使用、产生的效益、利税贡献等情况,并分析与立项文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指标差异的原因。
2、费用性支出项目。
要按具体项目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说明。
(1)劣势企业退出项目(包括破产项目及非破产方式退出项目),要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说明企业负担金额及上级补助金额、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数额及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分流安置人数及标准、离休人员移交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人数及标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人数及标准等情况。
(2)农租房腾退补助项目,要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具体说明企业腾退农租房的地点、腾退户数、户均补偿标准、属地政府或开发企业户均补偿标准等情况。
(3)金融债务清偿项目,要说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具体用途、清偿的债权本金和利息金额、效益等情况。
(4)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要具体说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及产生的效果。
3、其它支出项目要具体说明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投入效果等。
4、企业在上报执行报告的同时上报国资预算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4)。
(三)无法实施项目及其原因分析等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公司提交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请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经济技术成果和效益等)并审阅相关资料;
(二)听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并审阅相关资料;
(三)实地察验项目实施情况并进行综合全面评价;
(四)必要时组织科技研发项目专项验收;
(五)其他。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按要求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公司财务部,结余资金予以上缴。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总公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由总公司纪检审计部定期进行审计跟踪。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对实际完成与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资金使用不一致的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使用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预算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信息表编制单位: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编制单位:金额单位: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
编制单位: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4:
国资预算资金支出明细表编制单位:年度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