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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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

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方案》项目储备库。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

第六条项目储备库编制过程中,广电领域拟入库项目,由国家广电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广电部门。

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拟入库项目,由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商省级有关部门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情况抄送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级林草部门以及相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

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

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编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

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确有必要、程序完备、成果共享的原则。

本专项支持形成的研究性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加强共享共用,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至具体项目、打捆切块下达等方式。

其中,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在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

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五)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六)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三)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0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中央部署任务落实。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其安排和使用遵循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程序完备、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差异,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第五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负责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六条本专项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对于切块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省份可以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县数量和单个县投资规模。

为避免政府投资过于分散,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

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有关县可以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

相关项目的建设地点应位于农村。

对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和安排资金支持。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八条有关县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具体建设内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第五条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3—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区。

第三章资金安排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批的新建铁路项目,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考虑。

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测算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考虑,“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一)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金的40%、40%、30%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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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s .. 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和加强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建设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s ..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资本金。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出资意图。

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 .. . . .. s .. 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秘密和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申请使用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投资的,应当报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已经由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发展改革委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 .. . . .. s .. 第十三条【建议书批复的效力】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公示】 发展改革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相关规定容外,还应阐述以下容: (一)既有公司项目法人情况或拟建公司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法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 (三)申请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数额和出资比例; (四)选择出资人代表的具体方案;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招标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容: . .. . . .. s ..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附送文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 .. . . .. s .. (七)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审批可研报告】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发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出资比例】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资本金所占股比。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按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额中所占份额确定资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资本金所占股比。资本金折算股权或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项目法人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可研批复的效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尽快组建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 . .. . .

.. s .. 第二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法律法规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发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资概算后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抄送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或核定投资概算时,应委托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出资比例调整】审批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或资本金到位时资产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原则,重新明确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条【出资协议】项目法人的各方股东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与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协议。资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资协议应当规定,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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