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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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 5 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 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 5 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 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 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 5 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 一起记 5 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 5 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 2 名及以上持有行政 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 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 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 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 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 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 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 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wr :企业第 j 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
分值总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
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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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闽建筑〔202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经研究,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奖励信息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结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附件1
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注:1、上述指标中的奖励信息或不良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不良信息的采集,应当按照〃谁查处、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涉及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 信息或司法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审核。

逾期未申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另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 1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如何提高项目履约能力

如何提高项目履约能力

浅谈如何提高项目履约能力在我省颁布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中,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其中合同履约情况占分比重为15%,施工企业应该如何确保履约能力,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分值不扣分.我们除了应更加专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有效率的资源,增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等,还应该着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执行力,再而围绕执行力提升项目管理能力.提高项目管理执行力.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就理想而言,当合同内容一旦达成,执行力较强的项目团队,施工速度快,项目质量好,能够满足履约行为要求,项目按合同要求竣工验收.而往往在项目管理实际中,常常出现项目部落实能力不足,工程目标和要求模糊,执行尺度控制不到位,缺少完善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等。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不同维度去全面整改.一是做到优化分工、在完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的同时,也要根据项目工程制定详细的岗位分工,确定各职责范围与执行标准。

注重管理体制及时性,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确保职工行为规范。

二是工程目标明确。

建筑工程规划合理性与履约效果有着密切关联,而目标是否明确也决定着履约主导方向是否清晰.三是项目人员之间做好交流、沟通。

在项目落实过程中,项目执行效果差与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素养有直接的关系。

加强工期履约能力。

施工期限是施工单位工程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协议中工期违约内容较为注重。

当项目经济投入出现异议时,多数建设单位抗诉施工企业工程款,通过工程逾期来拖延项目资金。

所以,施工单位应做好工期控制,立足于施工时间各项内容制定、工期履约签订、工程结束锁定等各个方面,确保全面完善。

在其过程中需要注意搜集工期免责的有效凭证,例如:恶劣天气凭证、工程变更、政府活动凭证,同时注意工期赔偿文件的落实.上述中只是在工期履约上的风险规避.项目工期履约能力评估其核心在于协议施工时间规定,继而让业主能够尽快得到回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 1 -“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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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5.进行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6.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随机询问现场农民工,了解人员进出场登记情况,并与农民工花名册核对。

(3)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
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设置情况(应拍照留存)。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7.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核查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1.单个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根据参评项目的采集信息及评价标准对其自动打分。

单个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未进行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网络备案的,直接按0分计算。

2.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根据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并按照如下计分规则计算出总得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计算公式为:H=(∑H动+∑H原)/N
其中,∑H动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H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N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开展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三、其它
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按所占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2.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3.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监理单位人员签名:;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名:;评价人员签名:;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时间: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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