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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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6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为了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各市要在建立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三、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四、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晋政办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的发放等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具体政策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财政、省财政对市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三、确保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就医工作。

四、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治疗的,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意义重大,政策性强,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并尽快组织实施。

山西省退休政策

山西省退休政策

山西省退休政策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省级行政区域,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退休政策也成为了广大老年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山西省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帮助。

一、退休年龄根据山西省退休政策规定,普通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女性可以适当提前到58周岁退休。

而对于特殊行业或职业,如矿工、电力工人等,山西省也制定了相应的特殊退休年龄政策,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二、退休待遇在退休待遇方面,山西省采取了一定的差别化政策。

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工龄的长短,获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山西省还注重公平性,对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三、退休福利除了养老金待遇外,山西省还提供了一系列的退休福利,以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福利包括但不限于:1.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优惠。

2. 住房补贴:对于没有自有住房的退休人员,山西省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以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3. 交通优惠: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如购买公交车票和火车票时可以获得折扣。

4. 文化娱乐活动:山西省还组织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为退休人员提供精神上的享受和社交交流的机会。

四、退休后的继续工作对于一些退休人员而言,退休并不意味着停止工作。

山西省充分理解这一点,并出台了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政策。

在退休职工想要继续就业的情况下,山西省提供了相应的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鼓励他们发挥余热,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五、退休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服务退休人员,山西省建立了完善的退休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涵盖了退休人员的各项需求,包括医疗、生活、文化等方面。

山西省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幸福和安宁。

结语:山西省退休政策旨在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权益,为他们晚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晋民字[2007]11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山西省民政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00份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并政办发[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逐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政府批准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一、转外就医管理省内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时,除按原规定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转往其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提高门诊大额疾病待遇标准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门诊大额疾病,经鉴定,可同时享受多种相应疾病门诊大额疾病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脏器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血友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

三、提高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待遇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患有心脏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给予二次补偿,报销比例合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

年度报销总额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四、急诊就医待遇管理参保人员急诊就医后转住院连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一并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实时结算,个人只负担一次起付金。

五、住院就医管理参保人员行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可在同一医院门诊进行,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计算。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

—1— 中铝山西企业员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中铝山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中铝山西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铝晋协字[2003]27号文件《中国铝业公司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任务是:建立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山西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1.基本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中铝山西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3.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2—

第四条 覆盖范围 中铝山西企业所有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经办机构 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是经中国铝业公司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山西企业员工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2.负责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 3.负责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上报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第六条 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义铝矿职工医院为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在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接受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并与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执行河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接受河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外地定点医院由职工医院根据员工就医的需要,按所需定点医院数量2倍的比例上报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审核,经中铝 —3—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晋人社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09]14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确保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扩面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现将《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配合落实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人社部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视频会和社会保险局长座谈会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扩面工作思路继续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为目标,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认清整体形势,细化目标任务;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不足;突出扩面重点人群,进一步加强督导调度;强化宣传效果,依靠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全力以赴打好参保扩面最后阶段的攻坚战。

二、医疗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及参保扩面资源分布山西省非农业人口共计1079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579万人,城镇居民500万人。

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任务850万人,比上年度计划净增加256.1万人。

截止7月底,全省参加城镇医疗保险636.5万人,比上年新增42.6万人。

其中,城镇从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471.1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81%;城镇居民165.4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3%。

山西省灵活就业医保转移知识

山西省灵活就业医保转移知识

山西省灵活就业医保转移知识如果没有找到新单位,满足当地城镇户口签发三年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即可续保灵活就业保险,灵活就业保险按年缴费,目前缴费标准为.44元,如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续保缴费后九个月后生效。

个人参保的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女性缴纳到55周岁,男性缴纳到60周岁,在过完周岁生日侯需办理在职转退休,办理退休时,法定有效连续工龄(参加工作到年10月)视同为缴费年限,加上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足:女满25年、男满30年,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不足部分要一次性补齐,以后即可享受退休职工待遇,每年只缴纳大额救助费用即可。

法定劳动年龄内为缴费年龄参保人群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一定必须可循地备案联系电话据了解,本市户口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3.3厘米)彩色照片2张,初次参保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异地户籍人员,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办理。

须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有效率劳动力人员在办理缴费时,一定必须可循地备案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以便于在须要交费前及时通告。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交费基数,按4.9%的比例交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规划基金和元的大额救助金。

办理卸任后,每年只需交费元大额救助即可。

今年的交费金额总计为.36元。

男性满60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女性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2年。

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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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解释
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是指山西省政府针对医疗保险制定的相关政策。

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和管理,以满足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
支出方面的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将对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进行
详细解释。

一、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山西省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和职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适
用于城乡居民及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企
事业单位员工。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山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大病
医疗保险是指城乡居民在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时,政府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
保障。

1.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个人、家庭和政府三方共同参
与的,由政府设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参保人员每年缴纳一定
的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到医疗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各类医疗保障服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门诊保险费用比例逐年提高。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按次支付和定额支付
两种方式。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优惠。

2.大病医疗保险
山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在罹患特定重
大疾病时给予的保障。

政府根据规定设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大
病医疗保险的费用。

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罹患一些特定的重大疾病需要进行的治疗费用,政府根据疾病种类规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参保人员在罹患特定重大疾
病时,可以申请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山西省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员工。

职工医疗保
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

1.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事业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保险
费用,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基
本医保所包含的药品费用报销等。

职工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比例共同缴纳,比例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而且根据参保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缴
费标准的划分。

2.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
可以购买额外的医疗保险,用于支付一些不在基本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通常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一部分或全
部代付。

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和保障范围由具体的医疗保险公司规定,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购买。

总的来说,山西省医疗保险政策旨在为城乡居民和职工提供全面、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服务。

政府通过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投入,确保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

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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