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一、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
二、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对于因损毁、打印或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废证,应在作废《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示作废。
四、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五、每季度统计废证并填写废证统计季报表。
六、签发时要认真核对信息,严格控制废证率不能超过1%。
1。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将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记录存档,还要将签发出去的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统一登记,并有新生儿父母的领证签名。
二、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销毁,应定期交回发证单位,做到证、孩相符。
三、应将领发时间、数量、证件编号等逐一登记,领发人均应签名,做到手续清楚。
四、领证、打证、使用专用章三项工作,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或个人。
产科负责打证。
领取证件及专用章管理均应由法人指定的、院办主管业务工作人员专人负责。
如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住院记录及产妇的签字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出,一律不得重打或更改。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每年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上年度出生婴儿总数,估计本年度《出生医学证明》认购证,向妇幼保健院请领。
(2)出生证由产房护士长领取、签收并保管。
(3)产科设专人负责,责任人根据分娩数及发放数及时向产房护士长领取并签收,并负责电脑输入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产房护士长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产房护士长及责任人不定期核对(每月初),做到出生数与发放数相符。
(5)遵守《母婴保健法》相关证件管理条例,不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不以权谋私。
(6)严格章证管理,不使证件流失,不违规收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章节一:引言
⑴管理制度目的
⑵适用范围
⑶定义和术语解释
章节二:背景和法律依据
⑴背景介绍
⑵相关法律法规
章节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流程
⑴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⑵医学证明材料审核
⑶证明材料存档
⑷证明材料保密与安全管理
章节四: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
⑴申请人资格要求
⑵证明材料准备要求
⑶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⑷审核时间和结果通知
章节五: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查询
⑴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
⑵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方式和权限
章节六:附件
附件一: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出具的确认个体的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和出生身长等内容的医学证明文件。
⒉申请人:需要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体或其代表人。
⒊证明材料:提交给负责审核的机构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出生证明等。
附件:
⒈附件一: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⒉附件二: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指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出具的确认个体的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和出生身长等内容的医学证明文件。
⒉申请人:根据办法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指需要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个体或其代表人。
⒊证明材料: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明材料指提交给负责审核的机构的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出生证明等。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章制度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章制度(21个)《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职责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组织开展培训和督导考核。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受委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5、各级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等事务性管理工作。
6、各级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均应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参考样表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职责1、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入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统一填写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的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参考样表1),经所在地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2、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些特殊情形的签发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4、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5、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
6、签发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7、签发机构管理人员和签发人员均应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制责任书》(见参考样表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申领制度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三、首次签发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毁损需更换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持原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更换。
(损毁的是否按照未签发的因打印错误需要更换处理方法处理?)
二、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打印错误需更换的,签发机构应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区妇幼保健院)申请退证处理,退证后签发机构用新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并对废证进行废弃处理,废证保存及登记好后年终由辖区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回收。
信息科负责接收、主任审核申请材料,经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修正**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的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回签发机构。
由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机构随《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原件归档保存。
三、遗失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及时逐级书面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并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四、信息科应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进行登记,并填写**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连同废证原件(遗失的除外),于每年3月底前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
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错证率超过2%的辖区单位进行督导,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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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引言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相关医学检查,以确定婴儿的健康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本文旨在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
1. 提供准确、可靠的出生医学证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
2. 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减少潜在的风险。
3.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管理制度内容
1. 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和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包括新生儿体格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等方面。
具体的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 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
(1)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负责操作,包括婴儿健康登记、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和遗传代谢病筛查等过程。
(2)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需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相关医务人员需在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后,将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并维护好相应的档案。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归档后,需进行编号,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审核过程中,需对证明材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审核通过后,出生医学证明将正式发放给新生儿家庭,并由新生儿家庭确认签收。
4. 出生医学证明的追溯和查询
(1)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需妥善管理,确保证明记录的完整性。
(2)当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到医疗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追溯和查询。
(3)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通过特定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管理责任
1. 相关医务人员
(1)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和操作,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及时归档证明材料,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2. 主管部门
(1)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2)监督和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和操作,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针对医疗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提供相关的追溯和查询服务。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流程,明确每一项检查的具体要求和
操作规范。
2. 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
作能力。
3. 定期开展内部审查和评估,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的
有效性。
4. 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证明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结论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范围和要求、规范流程、严格审核和追溯制度,可以提高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
相关医务人员和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