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以“蒋晓林等诉刘凯等生命权纠纷案”为视角-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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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王某、何某诉白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

共同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王某、何某诉白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

共同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王某、何某诉白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近年来,共同饮酒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对于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王某、何某诉白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探讨共同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一:2018年9月,江苏省宿迁市一辆中巴车上的多名乘客与司机一同饮酒后,司机驾车行驶途中发生撞车事故,导致3人死亡,18人受伤。

后经鉴定,司机饮酒后驾车致事故。

案例二:2019年6月,湖南省岳阳市一男子与两名朋友共同饮酒后,驾车行驶撞上了自行车,导致一名骑车人受伤。

经司法鉴定,男子饮酒后驾车导致事故。

案例三:2020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一男子与两名朋友在酒吧喝酒后,驾车行驶发生事故,导致3人受伤。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为事故是由被告酒后驾车引起的。

以上三个案例,都涉及到了共同饮酒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那么,在共同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呢?首先,从法律角度看,酒后驾车是明令禁止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恶劣、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的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如果是乘车人因共同饮酒导致事故,其在赔偿责任承担上也不能免责。

如王某、何某诉白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王某、何某与被告共同饮酒后,被告未把饮酒的情况告知王某、何某,后发生车祸导致王某、何某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是驾驶车辆的人,但是在发生事故时确实是处于车辆内部,并且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比较微妙。

一方面,法律已经清晰地规定了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乘车人在共同饮酒引发事故中也不能太过放任,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024年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交活动中,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共同饮酒有时会导致同饮者遭受损害,如醉酒后的安全事故、健康问题等。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变得尤为复杂,不仅涉及法律层面,还涉及道德伦理和人际关系。

本文将对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共同饮酒的背景与现状随着社交活动的增多,共同饮酒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社交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共同饮酒过程中往往存在过量饮酒、劝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健康的损害、财产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等。

三、责任问题的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共同饮酒的参与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要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2. 责任主体:在共同饮酒中,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劝酒者以及同饮者。

组织者应当对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监管,劝酒者应当适度劝酒,避免过量饮酒,同饮者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

如果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如强迫饮酒、忽视同饮者的身体状况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问题的道德与伦理分析除了法律层面外,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还涉及到道德与伦理层面。

在道德上,参与者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他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损害。

在伦理上,应当倡导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的观念,避免过度劝酒和过量饮酒的行为。

五、解决策略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共同饮酒责任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2. 倡导理性饮酒、文明饮酒的观念,避免过度劝酒和过量饮酒的行为。

3.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共同饮酒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监管,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和健康。

《2024年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交活动中,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共同饮酒有时会导致同饮者遭受损害。

这种情况下,责任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责任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二、共同饮酒责任的法律基础1. 法律原则:在法律上,共同饮酒者的责任主要基于侵权责任原则。

当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共同饮酒的场合,如果饮酒者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人的损害,那么该饮酒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对共同饮酒责任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在共同饮酒场合,如果饮酒者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的情景分析1. 醉酒驾驶:共同饮酒后,如果同饮者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等损害,其他同饮者可能因未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

2. 身体伤害: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有人因过量饮酒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其他同饮者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

3. 财产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同饮者的财产损失。

例如,因醉酒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等。

这些损失的赔偿责任也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界定。

四、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责任的认定1. 劝酒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劝酒行为往往被视为一种过失行为。

如果劝酒行为导致他人过量饮酒并遭受损害,劝酒者应承担一定责任。

2. 照顾义务的认定: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之间应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

如果同饮者在他人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案例分析: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法院在处理共同饮酒致同饮者损害案件时的判决依据和责任认定方式。

这些案例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视角下的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研究

案例视角下的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研究

案例视角下的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研究摘要:现行法律对于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应当担责及责任大小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这类案件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难以避免。

本文主要通过选取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共同饮酒人之间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明确责任的主体及归责原则,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共同饮酒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一、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2月1日晚,冯某打电话让受害人毛贵林帮助其联系次日的煤炭运输生意,因二人平日以兄弟相称且情谊深厚,毛贵林邀请冯某在家面谈,并准备了下酒菜及由其儿子毛某1邮寄购得的白酒。

两人推杯换盏,相谈甚欢。

毛贵林经常喝酒且酒量较大,冯某仅喝了少许白酒,其余全部由毛贵林喝完。

两人喝完酒后,冯某自行回家,毛贵林回屋睡觉。

次日凌晨,毛某1进屋后发现其父亲毛贵林呼吸困难,随即拨打120急救,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诊断系酒精中毒及暴露于酒精。

张某1系受害人妻子,毛某1、毛某2系受害人两名儿子。

张某1、毛某1、毛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某赔偿健康损害经济损失219730元(2)诉讼费用由冯某承担。

一审裁判[1]:本案中,毛贵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负90%的主要责任。

冯某未阻止毛贵林的过度饮酒,任由危害发生,且酒后未通知受害人亲属及时照管并排除毛贵林的醉酒致亡风险。

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且在限度范围内未做到对对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判决:(1)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32127.5元,由冯某赔偿73212.7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32元,被告负担766元。

二审裁判[2]:受害人毛贵林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冯某在饮酒的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且本案是毛贵林邀请冯某到自己家中喝酒,酒是毛贵林的儿子毛某1从网上购得的,冯某与毛贵林作为多年好友,对于毛贵林的饮酒习惯及酒量比较大是熟悉的,毛贵林饮完酒之后,回屋睡觉,其家人有照料毛贵林的义务,冯某已无照顾毛贵林的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致饮酒人损害之责任讨论

共同饮酒过程中致饮酒人损害之责任讨论

共同饮酒过程中致饮酒人损害之责任讨论文章从共同饮酒的性质和责任归属讨论,从饮酒人自身的的责任,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是否有恶意等诸多方面讨论共同饮酒致饮酒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分析了日常情谊活动和法律之间的的临界点,并探讨几种常见的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标签:共同饮酒;情谊行为;安全注意义务一、案情简述:原告陈某为受害人苏某妻子,苏甲、苏乙、苏丙、苏丁分别为受害人苏某的儿女。

苏某与被告于某,李某系同事,与韩某平时有生意来往。

2011年1月12日韩某从平顶山办完事路过郏县时和苏某联系,苏某便邀请李某、于某一同陪韩某到黄道镇的一个饭店吃饭,参与喝酒。

席间,李某因有事离开,司机将李某送回矿上返回来时,酒席已散,苏某已醉酒,无法自己行走,于某和韩某将苏某扶上韩某的车,由韩某负责送苏某。

而韩某将苏某送至苏某在郏县的出租层内,交由他人照料后即离开。

傍晚左右,苏某在其出租层内死亡。

①二、观点探讨本文所讨论共同饮酒之责任,范围仅限于成人之间处于友谊或者社会交往之间的情谊行为,并不涉及未成年人饮酒或者大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故就此种案件而言,一般存在以下观点:观点一,苏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大量饮酒的后果应具有足够认知。

被告的身体也并非不适合饮酒,在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加阻止,但也并不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

而且饮酒活动由苏某阻止,被告也无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后,被告韩某也将苏某安全送至苏某的出租层,事后苏某死亡,并不在被告的预料之中。

观点二,苏某在喝酒后已经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被告韩某并未将苏某送至家中或者有人照料的场所,仅仅将其送至出租层交由他人即离开。

被告三人明智苏某已经神志不清,却事后未将苏某至于安全场所,对其死亡应具有一定的责任。

观点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共同因救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且被告并没有是实施导致苏某死亡的过错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应该一句公平责任给予苏某妻儿一定的经济补偿。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060当代思潮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研究共同饮酒行为的定性对于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学界与实务界有着不同观点:第一,共同饮酒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共同饮酒行为是法律范围之外的情谊行为。

实务界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只是亲友聚会增进彼此感情的一种方式,如果为此强行赋予上法律的义务,这有违社会传统道德理念。

所谓情谊行为,是属于损己利人、不损己利人的一种,是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情谊为目的,后果直接利他的行为。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相比,在目的上具有非交易性,仅仅是单纯的生活事实行为。

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虽然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饮酒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饮酒后的许多行为会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共同饮酒行为开启了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共同饮酒行为不仅是简单的情谊行为,其具备危害人身和社会安全的可能性,可能会转变为具有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同饮人必须在饮酒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其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义务来源分析基于共同制造危险行为产生的义务。

共同饮酒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是每一位饮酒者共同制造的,基于同饮者每个人都造成了饮酒后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针对这种引起风险的行为,每一位同饮者都要对这种风险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饮酒行为会导致人们意识不清,自控力下降,陷入可能发生危险的状态,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酒后昏倒在路边等等。

饮酒行为虽是自愿的行为,但其最后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其他劝酒、敬酒、罚酒等行为共同导致的,是这些行为诱发了行为人陷入危险的状态,因而,对于醉酒者,其他同饮人有照顾、护送、劝说等义务。

按照先行行为说,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对开启或增加行为危险程度有原因的人。

因而责任者应当是实施了劝酒、敬酒、罚酒等增加饮酒危险程度的行为人,对于正常参与者,其并没有实施上诉增加饮酒风险的行为,就没有由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则不应当作为责任的承担者。

论共同饮酒归责问题

论共同饮酒归责问题

论共同饮酒归责问题饮酒是一种社交活动,很多人在与朋友、家人、同事或者商业伙伴一起饮酒时都能够获得愉快的体验。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出现饮酒过量导致事故或者冲突时,谁来为此负责呢?这就是共同饮酒归责问题。

在许多文化中,饮酒被视为一种社交活动的一部分,人们在这种活动中可以放松身心,增进友谊,甚至促进商业关系。

饮酒过量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酒后驾车、酗酒引起意外伤害或者意外死亡等。

在这些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会有所不同,但共同饮酒归责问题却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让我们看看共同饮酒归责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的表现。

在一些国家中,法律规定酗酒者和提供酒水的人都要对因酗酒而引起的事故负有责任。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酗酒所引发的问题,但也有可能导致无辜的人被牵连。

在另一些国家中,法律规定只有那些直接导致事故的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提供酒水的人不需要负责。

这种做法则可能导致酗酒者不承担足够的责任,从而影响社会秩序。

我们来讨论一下共同饮酒归责问题的影响。

在许多社会中,饮酒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交活动,人们可能会在朋友聚会、家庭聚餐、商务宴请或者节日庆典等场合中饮酒。

在这些场合中,共同饮酒可能导致的事故或者冲突给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酗酒驾车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酗酒者可能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酗酒者可能自己醉酒后处于危险状态。

这些问题不仅给当事人和其家庭带来伤害,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来谈谈如何解决共同饮酒归责问题。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和监管制度,确保饮酒行为受到规范和控制。

这意味着要对酒后驾驶、未成年人饮酒、在公共场所饮酒等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酒精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社会活动等方式提高人们对酒精的认识和了解,鼓励人们理性饮酒,避免酗酒行为。

我们需要加强对酒精行为的监测和管控,通过科技手段和社会监督手段加强对酒精行为的检测和处罚,确保饮酒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管控。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时代的前进,饮酒成了人们联络、社交、表达情感的重要方式。

共同饮酒引发的意外事件数量近年不断呈现出上升趋势,在理论和实务中,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后司法者对同饮者承担责任的认定上不统一,于是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院在司法上无所适从,民众更是如此,如何根源性预防类似事件的产生,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我们对醉酒人发生意外后同饮者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对类似案件争议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同饮者;情谊行为;作为义务;责任划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由生命权纠纷(二)案件经过案例一:柴某某等述诉王某华等生命权案原告柴某某系原告佟某奇、佟玉茹之母。

被告佟某彬系被告王某华妹夫。

原告与王某华原东西院邻居。

当日大约十点,王某华往家拉家具,柴某某丈夫佟某彬帮助安装,之后从中午12时许开始,应王某华邀请在王某华家与王某华及同来帮忙的程某某、王某强共同饮酒就餐。

下午14时15分,许佟某彬自己回家后不久,家人发现其身体有异常,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求救,120急救车将佟某彬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抢救记录单上记录抢救的时间是16时50分,病症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

佟某彬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也是“急性酒精中毒。

”原告认为三个被告与佟某彬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0%的经济损失。

王某华、王某强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否认,认为佟某彬未经尸检,没有证据证明是喝酒致死,属死因不明,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程某某认为,自已没有劝佟某彬喝酒,也没有逼佟静彬喝酒,应驳回原告的诉论请求。

案例二:秦某某、崔某诉刘某某等生命权案2013年1月25日下午六时许,秦某某的丈夫、崔某的父亲崔某虎与王某某、温某某在王某某租用刘某某位于木垒县农苑小区的平房内聊天,之后,崔某虎提议喝酒,三人便以打牌的输贏为准,空腹共饮白酒大约500克,其中崔伯虎大约饮酒2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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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社会活动,无酒不成席更是成为了态势。

酒桌上劝酒、罚酒、拼酒甚至逼酒已靡然成风,共同饮酒造成的侵权责任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我国关于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都尚是空白,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已是屡见不鲜,我国亟需对此类侵权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份展开论述:第一部份主要是关于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的侵权责任问题的理论阐述;第二部份通过对我国关于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蒋晓林等诉刘凯等生命纠纷案”为视角,再分析我国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相关立法缺陷,第三部份主要介绍域外关于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问题的相关立法,以及其对我国完善关于该问题的启示;第四部份提出完善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行为先行行为注意义务Drinking together is a very common social activity in people's daily life, no wine without a dinner is becoming a trend. Drink on the table to persuade wine, wine, and even forced wine has become popular, because of joint drinking caused by the number of tort liability cases rising. However,In the field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he problem of the joint drinker's tort liability to the same drinker is still blank in our country, and the cases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are not uncommon, and it is urgent for our country to make clear and unified provisions for such tort, to better guide the judicial practice,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to achiev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is article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theory of joint drinker's tort liability to the joint drinker; In the second par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on the joint drinker's tort liability to the same drink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iang Xiaolin and others V . Liu Kai and other life disputes" ;The third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of the joint drinker's tort liability to the Joint Drinker,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perfecting the joint drinker's tort liability to the joint drinker..care The appraisal right Legislative defects一、引言 (1)二、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的侵权责任问题的理论阐述 (1)(一) 共同饮酒人的界定 (1)(二) 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界定 (2)(三) 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3)(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 侵权责任的比例划分 (8)三、我国关于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侵权责任问题的现状 (10)(一) 立法现状 (10)(二) “蒋晓林等诉刘凯等生命纠纷案”案情介绍与分析. 10(三) 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 (11)四、域外关于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的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及启示 (13)(一) 大陆法系 (13)(二) 英美法系 (13)(三) 域外相关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3)五、完善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14)(一) 立法建议 (14)(二) 司法建议 (15)六、总结 (16)参考文献 (18)致谢 (19)李靖雯中国的饮酒文化源远流长,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除了各种宴席有饮酒活动,平时的亲友聚餐,为表热情好客或者带动气氛,人们都会进行各种劝酒和敬酒,但面对他人的敬酒、劝酒人们很少会拒绝,因为一旦拒绝就会被视为不礼貌或者辜负他人好意,长此以往就浮现了不加节制地劝酒、强行灌酒等不良的饮酒风气。

从中不难看出共同饮酒在一定程度上能增进友谊,但从另一方看,这样的饮酒风气成为了人们难以拒绝饮酒的感情束缚,不加节制的饮酒是造成共同饮酒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大众的观念,普通会把一起喝酒、敬酒和劝酒等行为认为是正常的人际交往,并不会受法律约束。

但也有少部份人认为如果因共同饮酒而造成为了侵权,那末就要承担与此相对应的侵权责任。

此间包含的法律问题具有深入研究的意义。

我国自 2001 年浮现了首宗“共同饮酒者”对“因饮酒致死”的共饮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件,与之类似的案件也与日俱增。

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侵权行为不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而是不作为侵权。

虽然,大部分的共同饮酒行为都是为了联络感情,并不追求法律效果,只受社会道德的约束,但如果共同饮酒人在共同体饮酒时使共饮者陷入危(wei)险或者提高了危(wei)险系数,在其合理预见范围内,却未采取措施避免危(wei)险的发生,使共饮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那末共同饮酒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我国对该类侵权案件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我国法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且因各地饮酒文化与法官的专业知识存在差异,导致部份案件的判决迥然不同,本文将对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使进一完善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立法更好地指导司法,彰显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共同饮酒导致的侵权案件的案情复杂繁多,关于共同饮酒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明确共同饮酒人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避免无辜者受牵联,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何谓共同饮酒人?简而言之,即一起喝酒的人,但是并非所有与饮酒有关的人员都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共同饮酒人,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在特定情形下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共同饮酒人,在此作出以下分析:饮酒活动的参预者主要有三种:一是只参预活动但既没有喝酒也没有任何敬酒、劝酒、罚酒等行为促使被侵权的共饮者喝酒的;二是本人没有喝酒但有促使被侵权的共饮者喝酒的;三是既自己喝酒也有促使被侵权的共饮者的。

第一种情形没有任何先行行为诱发被侵权的共饮者陷入危(wei)险或者提高其危(wei)险系数,所以不是本文所说的应负侵权责任的共同饮酒人。

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对同饮者有劝酒、敬酒、罚酒等先行行为使造成同饮者陷于危(wei)险状态或者提高了其危(wei)险系数,如果在共同饮酒人的合理预见范围内,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导致同饮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末此时该共同饮酒人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要对共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

共同饮酒人不单是指参预饮酒的人,还可能是饮酒活动的组织者。

虽然饮酒活动的组织者不一定有参预饮酒,但饮酒活动的组织者有组织、宴请及向饮酒活动的参预者酒精饮料等先行行为,增加了同饮者的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如果其没有尽相关的注意义务,造成同饮者的权益的伤害,此时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就要承当一定的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究其本义,即两人或者以上一起参预饮用酒精饮料的活动。

就普通而言,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法律关系,共同饮酒人对其行为既无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也无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识。

但是事实上,共同饮酒行为在一定的情形下也可能构成法律关系,此时共同饮酒人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立法及司法对于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本文将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个方面分析共同饮酒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内在乎思表示,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客观上有外在的表示行为,并为此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中心,行为效果由行为人设定,并以由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要件,法律可对该行为作出有是否有效的评价。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泯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可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不强调意思表示,其产生的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后果的产生与行为能力无关,所以不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该行为是否有效并无意义。

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提到过:在日常生活中,人民虽然可以将有些行为当做法律行为来实施,但是当事人毫无疑问根本没有这个意思。

[1] 显而易见,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相比,情谊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其通常是免费的,不追求对价,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承当法律责任的意图,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可以理解为一方作出无偿的善意的行为,使另一方受益。

日常生活中,这类行为不胜枚举。

诸如请人吃饭或者喝酒、免费搭人乘车等,通常都被视为情谊行为。

但是,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时,浮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则会导致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

例如允许别人搭顺风车后却不遵守承诺并不会产生合同关系,无需负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在载人乘车的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就会产生侵权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是为了增进私人感情,其缺乏构成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无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是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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