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意外死亡,同饮者必须承担责任吗

合集下载

饮酒身亡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饮酒身亡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量导致的意外伤亡事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往往涉及到饮酒者、饮酒场所的经营者、共同饮酒者等多方当事人,因此,明确饮酒身亡案件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饮酒身亡案件的法律责任入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饮酒身亡案件的法律责任概述1. 饮酒者本人的法律责任饮酒者本人作为饮酒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饮酒场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饮酒场所经营者,如酒吧、酒店、餐厅等,在提供酒水服务时,有义务对饮酒者进行合理引导,防止饮酒过量。

若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饮酒者因饮酒过量身亡,经营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共同饮酒者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者是指在饮酒过程中与饮酒者共同饮酒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若共同饮酒者明知饮酒者已经醉酒,仍劝酒、灌酒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饮酒者继续饮酒,导致其身亡,共同饮酒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饮酒身亡案件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1. 饮酒者本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如发生交通事故、摔伤等,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饮酒场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若饮酒场所经营者未履行合理引导义务,导致饮酒者因饮酒过量身亡,经营者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若饮酒场所经营者与饮酒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经营者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饮酒者身亡,经营者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共同饮酒者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若共同饮酒者明知饮酒者已经醉酒,仍劝酒、灌酒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饮酒者继续饮酒,导致其身亡,共同饮酒者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起喝酒死亡法律规定(3篇)

一起喝酒死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饮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量或与他人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一起喝酒死亡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饮酒行为的法律认识,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二、饮酒死亡的法律责任1. 饮酒死亡的概念饮酒死亡是指因饮酒过量或与他人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饮酒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2. 饮酒死亡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饮酒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赔偿死者家属因死者死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②赔偿死者生前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经济损失;③赔偿死者生前因疾病、伤残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者对饮酒死亡事件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共同饮酒者对饮酒死亡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包括:(1)共同饮酒者明知饮酒者有饮酒禁忌,未劝阻饮酒者饮酒,导致饮酒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共同饮酒者未采取措施防止饮酒者过量饮酒,导致饮酒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共同饮酒者明知饮酒者有饮酒禁忌,未告知饮酒者,导致饮酒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饮酒死亡案件的证据收集与鉴定1. 证据收集在饮酒死亡案件中,证据收集是关键。

以下证据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2)死者生前饮酒记录;(3)共同饮酒者的证言;(4)死者生前与他人的通话记录、短信等;(5)死者生前的医疗记录、病历等。

2. 鉴定在饮酒死亡案件中,需要进行以下鉴定:(1)尸检鉴定:确定死者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2)酒精含量鉴定:确定死者生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毒物鉴定:排除其他毒物导致的死亡。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邀约者、劝酒者、酒后护送者,还是同桌酒友,若发生意外,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现如今,各种公司聚餐、朋友聚会、婚丧嫁娶都离不开酒,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美其名曰“酒桌文化”。

江湖盛传“不会喝酒,前途没有”、“一喝就倒,官位难保”“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由于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聚会喝酒造成他人伤亡,家属诉请酒友赔偿的案件,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邀约喝酒、劝酒、灌酒,醉酒后没有安全护送回家,甚至你只是在酒桌的人群中多看了他一眼,都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有6大经典案例,来看一看你中招了吗!案例一:同学聚会无人劝酒,一人自愿饮酒后肝硬化死亡,参加聚会的27位同学全部承担补偿责任张某等27名同学在老家县城举行同学聚会,席间有的同学喝酒了,也有没有喝酒的,但并没有人特别的劝酒。

吃过饭后,一部分同学离开了,另一部分到歌厅唱歌,唱歌之后又有一些同学离开,剩下的同学在宾馆休息,潘某、李某等四人在一起打牌。

第二天下午,潘某和李某等人去澡堂洗了澡,然后潘某自己驾车返回一百多公里外其所居住的城市。

在高速公路上,潘某感觉身体极不舒服,就打电话要了120急救车,并给其中的几个同学打电话。

救护车将潘某拉到县医院救治,诊断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肝硬化腹水,失血性休克,最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潘某家人起诉数额是80余万,也就是要求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进行全额赔偿。

而各被告认为自己没责任,不应该赔偿。

法院观点:众被告没有“对饮酒和聚会的潘某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帮助、救助的义务”,根据“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决19被告每人补偿众原告1.2万元,一共22.8万元。

法院没有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于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补偿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赔偿损失;判决依据的是“公平原则”;赔偿数额是“酌情”确定的。

法律规定一起喝酒死亡(3篇)

法律规定一起喝酒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聚会、应酬等场合饮酒成为常态。

然而,饮酒过量导致的意外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一起喝酒死亡的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起喝酒死亡案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预防措施及启示。

二、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在一家餐厅聚餐。

在聚餐过程中,四人共同饮酒,期间甲、乙、丙三人醉酒。

聚餐结束后,四人各自回家。

次日凌晨,甲在回家途中因酒精中毒死亡。

经调查,甲在聚餐过程中饮酒过量,且其他三人未对甲进行劝阻。

三、案件分析1.甲的死亡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而其他三人未对甲进行劝阻,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其他三人应对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其他三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人共同饮酒,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三人应对甲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其他三人因未对甲进行劝阻,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若法院认定其他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规定及启示1.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2.启示(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事故。

(2)强化劝阻责任。

在聚餐、应酬等场合,共同饮酒者应相互关心、相互提醒,避免饮酒过量。

对于醉酒者,其他饮酒者有义务对其进行劝阻,确保其安全。

喝酒死亡法律规定(3篇)

喝酒死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喝酒死亡,这一悲剧在我国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法律对喝酒死亡事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喝酒死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喝酒死亡的法律定义1. 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自然人的死亡是指生命终止,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指人体器官、组织、系统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活动停止。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布某人死亡。

2. 喝酒死亡的法律定义喝酒死亡,是指因饮酒导致人体器官、组织、系统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活动停止。

喝酒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三、喝酒死亡的法律责任1. 饮酒者自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饮酒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饮酒者因饮酒导致自身死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饮酒者家属责任饮酒者家属在饮酒者死亡事件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饮酒者死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饮酒者家属有义务保护饮酒者的人身安全,因未尽到保护义务导致饮酒者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饮酒场所责任饮酒场所,如酒吧、餐馆等,在提供酒水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若因饮酒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饮酒者死亡,饮酒场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酒水生产者、销售者责任酒水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酒水过程中,应当保证酒水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水。

若因酒水质量原因导致饮酒者死亡,酒水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喝酒死亡的法律程序1. 民事诉讼程序饮酒者死亡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喝酒猝死同桌赔偿标准

喝酒猝死同桌赔偿标准

喝酒猝死同桌赔偿标准酒桌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们社交、聚会、庆祝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酒桌文化的盛行,一些不良习惯也随之而来,例如大量饮酒、强制劝酒等,这些习惯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

特别是在一些酒桌上,因为饮酒过量,导致一些人猝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桌因为劝酒等原因被认为有责任,那么赔偿问题就成为了一个焦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赔偿责任是建立在法律依据之上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同桌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同桌明知或者应知喝酒可能对被劝酒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但仍然强制劝酒或者逼迫喝酒,导致被劝酒者猝死,那么同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桌应该承担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被劝酒者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

此外,如果被劝酒者的家属因为同桌的行为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那么同桌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同桌的赔偿数额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被劝酒者的经济损失。

在这方面,可以参考被劝酒者的年收入、家庭情况、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被劝酒者的死亡对家庭的影响。

例如,如果被劝酒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那么同桌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该更高。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同桌的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如果同桌的行为是故意的,那么赔偿数额应该更高。

除了民事赔偿之外,同桌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同桌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桌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桌的行为虽然有过失,但是并没有达到故意杀人罪的标准。

因此,在确定同桌的责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避免喝酒猝死的情况发生,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对酒桌文化的管理。

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喝酒死亡赔偿案例近年来,由于酒驾、酒后纠纷等造成的酒相关事故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下面就近几年的一起喝酒死亡赔偿案例进行探讨。

2017年,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喝酒死亡赔偿案例。

李某是该小区的一名居民,某天晚上,他参加完公司的聚餐后,独自驾车返回家中。

他在车上喝了大量的酒,酒后疲劳驾驶导致他不慎驶入了小区的花坛,最终不治身亡。

李某的妻子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丈夫的死亡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小区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一定的赔偿款。

这起案例中,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具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虽然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李某酒后驾车所致,但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居住环境的管理者,应对居民的安全负责。

他们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小区的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酒吧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后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最终不幸身亡。

他的家属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酒吧赔偿其死亡的经济损失。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该酒吧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因此,法院认定酒吧对该员工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酒吧赔偿了一大笔赔偿金给予家属。

这起案例中,酒吧作为雇主,应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虽然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酒造成了事故,但酒吧作为雇主,应该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因此,法院认为酒吧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喝酒死亡赔偿案件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责任,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无论是经营场所还是居住小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管理,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而作为广大公民,也应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共同饮酒,其中一饮酒人饮酒后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

共同饮酒,其中一饮酒人饮酒后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

共同饮酒,其中⼀饮酒⼈饮酒后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律师观点分析案件事实:于某⽇常⼲建筑包⼯,冯1经营建材,⼆⼈有业务往来,2020年3⽉29⽇,于某在冯1村给别⼈修缮房屋,中午冯1邀请于某吃饭,于某驾车到冯1家将车停在冯1家门⼝,冯1开车载着于某⼀块到同村冯2经营的饭店吃饭。

期间邀请了李某,李某⾃⾏驾车到饭店,因李某⽇常赶集卖茶叶,冯2经常购买李某茶叶,双⽅相识,李某邀请冯2⼀块⼊席喝酒。

后冯2因照顾饭店⽣意,⼊席不久喝了点酒后离席。

饭后,冯1结账,李某、于某、冯1三⼈驾车去冯1家中,于某下车到冯1家中喝茶,后于某和李某分别驾驶车辆离开。

当⽇下午16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包车与解某骑⾏的电动⾃⾏车相撞,后⾯包车⼜与公路东侧树⽊相撞并坠⼊公路东侧路下⽔沟中发⽣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车乘车⼈⽯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效于当⽇死亡,解某受伤,李某受伤后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颈椎⾻折伴截瘫(C4、C5);颈髓损伤;肋⾻⾻折(左侧第9、10肋);颈椎退⾏性变、陈旧性股⾻⼲⾻折(左侧);膝关节退⾏性改变(左侧)。

2020年4⽉2⽇,李某及家属要求⾃动出院,诊疗费共计花费19985.8元,医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

2020年4⽉3⽇,李某死亡,2020年4⽉8⽇,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因颈髓损伤死亡。

事故发⽣后,公安局交通警察⽀队鉴定李某⾎液中⼄醇含量为293.6mg/100ml。

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明驾驶机动车以及未按道路右侧通⾏的⾏为是事故发⽣的全部原因,确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李某母亲已经去世,李某还有⽗亲和⼀个哥哥,哥哥患有先天双下肢畸形,残疾等级为⼆级。

李某尚有⼀妹妹,⾝体健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李某住院病案、花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报告⽂书、户⼝簿、残疾证等证明。

律师认为:⾏为⼈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饮酒后意外死亡,同饮者必须承担责任吗
酒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至今,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日常聚会,饮酒往往是必不可少的项目。

近年来,我国因为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共同饮酒行为应归属于情谊行为的范畴,其本身并不应该由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因为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则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介入。

在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引人注目的是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类案件,其中同饮者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引发热议。

基于此,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2022年9月,李某晚上邀请同事、好友7人聚餐,期间吃饭喝酒,7人共饮白酒(53度500ml)约2瓶左右,当晚约8点多散席,几人一起离开饭店。

张某酒后准备骑电车回家,同饮者王某见状不放心,提出由他骑着张某电车陪同他一起回家。

二人在走到市区某路段时,张某让王某停车买烟,王某买完后,回来发现等候的张某不见了,便立即电话联系。

电话录音中,王某多次询问张某所在位置,并提议开启微信共享位置寻找张某,但张某均拒绝王某提议,并声称自己已经到家,让王某不用再管自己。

通话结束后王某仍不放心张某,骑车前往张某家附近寻找,均未找到张某。

当晚11点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落水溺亡,经调查,落水人便是张某,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附近钓鱼人员及行人均表示,张某一人从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终溺水而亡。

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将张某安全送回,导致其失足落水溺亡, 同饮者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酒后王某主动护送张某回家,已尽互相照顾之责,途中张某要求王某停车购买香烟,张某自行离开,脱离护送,随后王某电话联系并四处寻找,已经尽到了照顾、护送、寻找的义务。

而张某自行脱离王某护送变换回家路线,且谎称已经到家不如实告知去向,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溺亡事故的发生,故张某家属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案件中同饮者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仅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并未就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案件中同饮者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对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案件中同饮者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需要从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同饮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认定。

(一)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判断
一般而言,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存在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则需要确定其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通常认为,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特定职务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原则上,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并不会产生法定义务、特定职务义务以及因先前行为所负的义务。

故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共同饮酒者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前一个不当行为,如强性劝酒、灌酒等,但即使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实施不当行为,若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的,共同饮酒者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救助义务。

(二)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

在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类案件中,共同饮酒者主观上必然不存在故意,即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否则共同饮酒者则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如何判断共同饮酒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则是我们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劝酒、灌酒)的,其需要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若其未承担高度注意义务的,则可以认定该共同饮酒者存在重大过失。

与此同时,若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实施不当行为,则其需要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如果其未承担一般注意义务的,则可以认定该饮酒者存在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

(三)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同饮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的认定
对于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同饮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即当一个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适当条件时,就构成相当因果关系,换言之,当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是发生醉酒死亡的适当条件,即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某在与张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并未对张某实施不当行为,且在张某酒后回家时陪同护送张某,这已经尽到了互相照顾的责任。

故王某对张某的酒后死亡结果既未实施不当行为,且已承当相应的救助义务,王某无需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共同饮酒行为致人死亡案件中同饮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范围的确定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离不开对原因力作用的分析。

所谓原因力是指在原因竞合发生时,造成损害的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

在确定某个侵权案件的原因力大小时,若每个行为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则该案件中原因力的大小是相对容易判断的。

但是,在竞合的共同原因中,若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相当因果关系中的适当条件,那么对原因力大小的判断难则是相对比较困难的,这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并不相同。

故在竞合的共同原因中,通过对不同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进行比较,是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有效方案。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共同饮酒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王某并未实施劝酒或者强迫张某饮酒等不当行为,且王某已经尽到照顾张某的一般注意义务。

故王某对张某酒后死亡结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需要讨论王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承担多大范围责任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