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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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州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我州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

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和滥用印章。

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设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

规范发放流程,实行号段管理,统一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表》和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登记薄严格登记。

五、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核实婴儿父母的信息,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加强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管理发放程序,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严禁跨区域或医疗保健机构流通。

七、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准数量和编号无误,并做好交接手续后入库。

八、各县(市)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25日以前,按照当年本地区出生活产数,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每季度统计一次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t背景介绍1.2\t目的和适用范围1.3\t定义1.4\t政策和原则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与管理程序2.1\t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2.2\t相关材料准备2.3\t证明的颁发2.4\t证明的存档与管理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要求3.1\t证明的核心内容3.2\t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3\t证明材料的保密性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与认证4.1\t审核程序4.2\t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4.3\t证明的受理与拒绝第五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效力5.1\t证明的使用范围5.2\t证明的效力和决定权5.3\t证明的更新与补办第六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保存6.1\t证明的保管责任6.2\t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6.3\t证明的销毁与处置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7.1\t监督机构和职责7.2\t违规处理和处罚措施7.3\t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第八章附件8.1\t申请表格样本8.2\t审核流程图示8.3\t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申请表格样本附件2:审核流程图示附件3: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出生时间的证明文件。

2.证明的颁发:指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后,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3.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必须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出生时间等,并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证明材料的保密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管理机构在进行证明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关于医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关于医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一、背景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院存在虚假出生证明和贩卖出生证明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医院出生证明管理,防止虚假出生证明和贩卖事件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1)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文书的管理流程、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文书的开具内容,确保开具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在开具医疗文书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

(4)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文书的核查管理,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5)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文书开具人员的责任,对开具虚假医疗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1)严格签发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签发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规范登记手续:医疗机构应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手续,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登记关口严密。

(3)加强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4)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监督检查(1)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证明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2)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出生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三、总结医院出生证明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出生医学证明_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_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医学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出具和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负责出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婴儿出生情况,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模板和印章,由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打印和盖章。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当由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在原证明上注明更正原因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发放。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严格遵循申请顺序,不得擅自增减、拖延或者拒绝发放。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记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日期、编号、申请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查找。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如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后,予以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简介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生根据相关医学检查和记录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领取、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和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生,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儿科、产科等相关科室。

3. 目的和意义出生医学证明是记录和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的重要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4. 管理流程4.1 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医生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医生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与新生儿的关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4.2 检查医生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医生应及时记录并报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

4.3 领取经医生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可按规定时间到医疗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明并签署相关文件。

4.4 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存,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职责5.1 医疗机构设立并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和检查医生和工作人员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情况。

5.2 医生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做好医学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按时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5.3 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按时申请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6. 附则出生医学证明只用于合法合理的用途,严禁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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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妇产科派专人负责,从妇幼保健站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3、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出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4、“出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住院管理部人员管理。

5、《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6、分管“出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无误后,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7、“出生医学专用章”应专人管理,不得出借或转让。

8、医政科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检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依安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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